 | | 資料圖片:張玉寧媒體見面會 展示與“小妹”的親密照片 張雨攝 |
圖庫:張玉寧媒體見面會 回憶兒童時與曲樂恆開心時光
曲樂恆在“曲張案”中勝訴后,近日又起訴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因是申請工傷認定未被勞動和社會保障機關受理。球員與俱樂部之間的勞動糾紛時有發生,作為球員這個高收入的群體,他們與俱樂部之間的關系是什麼?又該如何保障自身的權利呢?
球員與俱樂部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曲樂恆事件中,遼寧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為曲樂恆和遼足不是勞動用工關系,不知該仲裁所依據的是什麼,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作為勞動者的足球運動員與其簽約用人單位──足球俱樂部之間已經形成了勞動關系(見附1)。足球職業化改革以來,球員的身份也發生了變化,從事業單位的職工變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職員,所屬單位雖然發生了變化,但是職業球員依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勞動關系,這一點很清楚,而不清楚這一點的恰恰是一些足球俱樂部,近兩年,欠薪、非法解約等事件時有發生,很多球員甚至沒有“三險一金”,有人把這些歸結於改革出現的問題,事實上在法律上這些情況並不存在爭議,隻是作為用人單位的足球俱樂部逃避了他們的法律上應盡的義務。
球員歸隊途中受傷算不算工傷?
足球運動員在比賽中受傷,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該認定為工傷,運動員工傷保險責任由俱樂部承擔。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以及享受其他工傷保險相應的待遇(見附2)。曲樂恆情況比較特殊,是在球隊召集他歸隊的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致使他受傷。在工傷條例中對於工傷的認定分為七種情況,除了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范疇外,還規定了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也該認定為工傷。那麼如果曲樂恆是在歸隊的途中的情況屬實,應當屬於工傷。
由於足球球員屬於高收入的群體,有些俱樂部就忽視了球員們的基本權利,認為已經給了很多工資,其他的就概不負責了,或者是能少就少、能減就減,而球員作為勞動者當然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這些權利並不因為他們的收入高低而改變,俱樂部的責任也不該因此而減免,對於俱樂部的錯誤做法,一些球員採取了罷賽、消極比賽等不明智的態度,其實,這些情況並不復雜,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曲樂恆一樣採取法律的手段通過正當的途徑解決問題似乎應是更好的選擇。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附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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