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賽事"重審批輕管理"成往事 向社會敞開大門

2015年02月02日09:21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體育賽事"重審批輕管理"成往事 向社會敞開大門

  2014年年末,2015年年初,中國體育開始面臨一個前所未有的嶄新階段。長期以來體育系統內部相對封閉式的環境,今后將逐漸向社會敞開大門,“體制改革”也讓體育大概念回歸為社會需求。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下簡稱46號文件),《體育總局關於推進體育賽事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下簡稱賽事審批改革文件),已經為企業,甚至為個人舉辦體育賽事在政策方面提供了可行性——以往體育賽事審批普遍不針對自然人,納入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體育賽事審批的對象,僅限於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主要是體育總局與地方體育局(或事業單位)。

  這意味著一個內容豐富的市場,正等待著社會各界有識之士的開發,5萬億元規模的體育產業規劃對於13億人的潛在需求而言並不過分。46號文件強調指出,體育行業應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清理不利於體育產業發展的有關規定,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領域,都要向社會開放。

  在業內人士看來,46號文件明確要求的“取消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審批,加快全國綜合性和單項體育賽事管理制度改革,公開賽事舉辦目錄,通過市場機制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承辦賽事。有關政府部門要積極為各類賽事活動舉辦提供服務。推行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管辦分離,加快推進體育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將適合由體育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體育社會組織承擔”,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劉岩,近日向本報記者詳細解讀了“取消賽事審批”這一體育界的熱門話題。

  記者:46號文件所說的“取消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審批”究竟是什麼意思?

  劉岩:針對體育總局而言,通常所說的體育賽事審批,嚴格意義是舉辦全國性和國際性體育競賽審批,屬於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其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全國性體育賽事,既包括全國綜合性運動會,也包括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自行承辦或由地方體育局、企業、社會組織等承辦的體育賽事,還包括企業、社會組織或其他辦賽主體主辦的體育賽事。在華舉行的國際性體育賽事,最高級別的是奧運會,其次是國際、洲際、區域性體育組織主辦的綜合性運動會或單項體育賽事,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與地方政府(或地方體育局)也合作主辦國際體育賽事,還有國內外企業、社會組織或其他辦賽主體舉辦的體育賽事,如NBA季前賽、鳥巢意大利超級杯等。

  記者:很多人在看到46號文件之后,認為是國務院逼著國家體育總局進行改革。

  劉岩:這是一種誤解。46號文件是由國家體育總局和國家發改委聯合起草的,整個起草過程比較長,經歷了好幾個月。這可以理解為國家體育總局早就下了改革的決心,隻不過我們沒有向外界直接闡述。46號文件提出了取消商業性和群眾性兩類體育賽事的審批,賽事審批改革文件所取消的賽事審批,已經不限於商業性和群眾性兩類體育賽事,實際上還包括了部分公益性體育賽事。可見,體育總局最終放開的體育賽事審批范圍,比46號文件中提到的范圍更廣。

  記者:群眾性、商業性、公益性的區分界限是什麼?同時包涵三種因素的賽事如何定義?

  劉岩:比如全運會,就是公益性體育賽事。其實,在執行賽事審批改革文件時,不需要區分群眾性賽事、商業性賽事、公益性賽事。因為,今后仍然需要體育總局審批的全國性體育賽事實在太少了,賽事審批改革文件也是在網上公開的信息。

  記者:現在國家體育總局的賽事審批權究竟有多大?

  劉岩:國家體育總局目前隻有9項行政審批事項權,其中行政許可5項,非行政許可審批4項,這些信息都是公開的。比如,舉辦全國性、跨省(區、市)的健身氣功活動審批,這是行政許可類的﹔舉辦全國性和國際性體育競賽審批,這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類的。

  記者:開放賽事審批權,會對推動體育產業發展有多大的促進作用?

  劉岩:在體育產業中,最典型、最核心、最有代表性的行業,我認為有兩類,一是競賽表演業,二是健身業,這是面對市場和群眾最重要的體育資源。這個資源向市場,是逐漸開放的。46號文去年10月下發,至今大約4個多月了。但是,我們還沒有看到體育賽事數量井噴式的增長。我想,一是氣候原因,除了冰雪運動項目之外,冬季體育賽事本來就少,二是社會各界對政策還有一個理解和消化的過程。我估計今后的體育賽事會有數量上的增長,類型也會增加,但井噴式增長的可能性不明顯。

  記者:取消賽事審批權可以找到政策依據嗎?

  劉岩:《體育法》第31條規定,全國單項體育競賽由該項運動的全國性協會負責管理。這條規定所說的管理,不是體育總局對競賽的行政管理,而是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對競賽的管理,屬於社會團體業務。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不是行政機關,不可以承擔行政審批。

  記者:但人們很難分清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和體育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的區別。

  劉岩:運動項目中心和單項體育協會合在一起辦公,確實是目前的實際情況,這正是需要改革的。可以肯定的是,單項體育協會的章程不是國家法律,只是社團自治自律的規定。作為協會會員,如果對章程不滿,應採用合法做法,要麼依據章程退出協會,要麼在遵守現行章程的同時,依照本協會的規定設法修改章程。

  記者:單項體育協會對於一項賽事能否順利舉辦影響巨大,前年我有朋友想在某城市辦一項業余性質的比賽,不交錢就辦不了。

  劉岩:體育總局從來都反對借確定全國性比賽地點的機會收取費用,反對借賽事審批的機會收取任何名目的費用。現在我們再次明確表態,第一,不再進行賽事審批了,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第二,賽事審批改革文件態度很堅決,禁止巧立名目違法違規收費,堅決禁止利用確定賽事承辦單位之機收取任何名目的費用。

  記者:如果不能再借審批收費,單項體育協會的工作人員會不會對改革措施有抵觸情緒?

  劉岩: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和單項體育協會都非常擁護黨組的決策,十分贊成賽事審批改革文件,目前也正在積極落實這些文件。其實,我們曾分析過收費數據。有的項目協會確有違規收費的行為,但這些費用在項目中心運營中佔比十分有限。取消賽事審批,嚴禁巧立名目違規收費,既不會影響項目管理中心和單項體育協會的事業發展,也不會使協會工作人員降低生活水准、減少合法收入。所謂“協會隻有收錢才能活下去”說法,既不符合實際,更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我至今還沒有聽說過,單項體育協會工作人員反對、質疑、批評賽事審批改革文件。

  記者:除了全國性綜合性運動會以及有特殊需求的賽事需要審批之外,按照當前的政策賽事基本上向市場開放,會不會造成賽事服務和管理方面的混亂?

  劉岩:我們鼓勵社會辦賽,取消的是體育賽事審批,絕不意味著對賽事放棄管理。相反,體育總局會進一步加強對賽事的服務和管理,這屬於改革的重要內容。事先的審批取消了,事中與事后的管理、監督,卻是必須要加強的。以前在這方面我們經驗不足,很多時候是重審批、輕管理,現在我們著手完善這方面的政策,今年將修訂出台《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對於體育賽事管理而言,如何管,如何才能管好,是很大一個課題,需要不斷探索和總結,既需要各級體育行政部門積累經驗、交流體會,也需要賽事組織者、承辦者多提建議。

  記者:體育行政部門放開賽事審批權,卻要加強對賽事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人員會在心理上產生不適感嗎?

  劉岩:放開賽事審批,加強對體育賽事事中事后的管理和監督,這將成為體育競賽工作的新常態。我們要推動改革,必須適應新常態,並在新常態中創造出新業績、新成就。

  本報北京2月1日電

(責編:楊磊、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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