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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中院:專利發明並未作為南勇減刑依據

2015年02月10日08:21  來源:新聞晨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召開發布會 專利發明並未作為南勇減刑依據

  去年年底,南勇被減刑一年。外界紛紛傳說南勇減刑是因為發明專利。昨天,相關人士表示,南勇並非因為發明專利而減刑,雖然南勇專利申請成功,但這並未作為其減刑的依據。

  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減刑、假釋案件審理情況發布會。針對原足協副主席南勇等人頗受關注的減刑案,二中院審監廳廳長張素蓮表示,南勇減刑一年是按照其日常改造積分獲得的,在執行機關提起的減刑材料中,4項專利發明並未作為減刑依據。張素蓮還說,除了日常積極勞動改造,南勇家人分三次退繳賄款120余萬元也是其獲得減刑1年的重要依據。

  因涉嫌操縱足球比賽、收受賄賂等,南勇於2010年3月被遼寧檢察機關批准逮捕。2012年4月25日,鐵嶺中院對其開庭審理,庭審超過了8個小時。2012年6月13日,南勇被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2014年11月13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南勇獲得7次表揚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去一年。

  南勇在服刑期間設計出“便攜球門”“射門練習裝置”以及“移動終端支撐架”和“台式電腦顯示器組合體”,南勇的這4項發明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查詢系統中已經可以找到,另外南勇還投稿出版了《孤獨的祭靈者》,這被媒體認為是南勇獲得減刑的關鍵。據張素蓮介紹,按照常理獲1次表揚應減刑兩個月,如果以這樣的算法,南勇應減刑14個月,不過最終執行機關隻提出減刑1年的申請。“司法部和執行機關嚴格審閱了南勇減刑的材料。南勇的專利申請雖然成功,但談不上是純發明創造,不算重大立功表現,所以並未作為減刑依據。”張素蓮這樣解釋。

  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部燕城監獄對罪犯南勇減刑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裁定減去南勇一年有期徒刑。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嫌疑人從羈押開始即計入服刑時間,也就是說南勇服刑日期應從2010年3月開始計算,在減刑1年后,南勇的刑期將到2019年9月結束。(甘慧)

(責編:胡雪蓉、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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