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總局拳跆中心副主任獲刑3年 曾受賄30萬元

2015年11月28日05:23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體育總局拳跆中心副主任獲刑3年 曾受賄30萬元

原國家體育總局拳擊跆拳道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趙磊,利用職務便利為河南省跆拳道項目提供幫助,並接受對方賄賂款30萬元,一審獲刑10年。趙磊不服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昨天獲悉,近日北京高院終審判處趙磊有期徒刑3年。

曾推動中國跆拳道發展

現年53歲的趙磊是陝西商洛人。2005年8月,趙磊被任命為國家體育總局拳擊跆拳道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

在中國跆拳道界,趙磊可以稱得上是一位領袖人物,為中國跆拳道的發展和崛起立下了汗馬功勞。從1995年國家體育總局引入跆拳道項目以來,趙磊就是該項目主要負責人。他參與組建了中國跆拳道國家隊,並負責創建了中國跆拳道協會。業內人士普遍認為,趙磊對於世跆聯規則的掌握和理解,是中國跆拳道隊國際大賽成績優秀的重要原因。

2011年10月,國家體育總局拳擊跆拳道運動管理中心確認,時任拳跆中心副主任的趙磊由體育總局帶走,配合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此事當時在中國跆拳道圈內引發了強烈關注。后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趙磊有期徒刑10年,扣押的30萬元予以沒收。趙磊不服提起上訴。

收受河南體育局賄款30萬

國家體育總局拳跆中心工作人員的証言顯示,拳跆中心在全運會上的工作職能體現在拳擊和跆拳道兩個項目的組織和管理上,包括競選辦法的編制、裁判的選拔和管理辦法以及賽風賽紀的督察。趙磊是十一屆全運會跆拳道項目管理委員會的業務副主任,裁判的選拔便由趙磊負責。

時任河南省體育局局長韓時英的証言証明,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中,趙磊將本已被判獲勝的河南籍跆拳道選手陳中,由勝改判為負,此事讓河南省體育局與趙磊產生了矛盾。2009年全運會前夕,因為河南省有多名運動員具備奪冠實力,所以確定了奪取兩枚全運會金牌的任務。為了能讓河南省完成兩塊金牌的任務,韓時英跟時任河南省重競技運動管理中心主任李岩商量給趙磊一定的好處費。2009年4月底,韓時英和李岩在天壇飯店與趙磊約見,稱河南跆拳道完成兩枚金牌的任務還要請其多幫忙,並拿出事先准備好的20萬元現金,趙磊把錢收下后就走了。

2009年9月在十一屆全運會跆拳道決賽的第一個比賽日中,河南代表隊的男隊員贏得了一塊跆拳道比賽的金牌,而這塊金牌本來是趙磊協調給新疆隊的。因為怕趙磊不高興,在之后的比賽中為難河南隊,讓他們無法完成兩枚金牌的任務,韓時英跟李岩商量再給趙磊10萬元現金。后在滕州賓館將錢給了趙磊。

終審獲刑3年

北京高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趙磊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拳擊跆拳道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間,接受時任河南省體育局局長韓時英的請托,答應為河南省跆拳道項目提供幫助,並於同年4月底在北京市天壇飯店收受韓時英給予的錢款20萬元。在同年9月第十一屆全運會跆拳道項目比賽期間,趙磊在山東省滕州市滕州賓館再次收受韓時英給予的錢款10萬元。案發后,上述錢款已追繳。

北京高院認為,趙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根據趙磊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鑒於在審理期間《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實施,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並結合本案的具體情節,北京高院最終以受賄罪判處趙磊有期徒刑3年,在案扣押的30萬元予以沒收。(李鐵柱)

(責編:胡雪蓉、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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