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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管中心”訴蘇小春案一審敗訴

2016年04月13日08:31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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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體壇熱點·中國足球)“足管中心”訴蘇小春案一審敗訴

新華社北京4月12日體育專電(記者公兵、汪涌)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日前對“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足管中心”)訴蘇小春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足管中心”敗訴,須繼續履行與被告蘇小春簽訂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此案緣起於去年9月,“足管中心”根據足改方案和《中國足球協會調整改革方案》,要求工作人員根據個人意願一次性選擇去留,蘇小春選擇進入中國足協工作,但“足管中心”又於2015年11月23日將蘇小春調往國家體育總局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蘇小春不接受,將“足管中心”訴至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后者作出“足管中心”繼續與蘇小春履約的裁決。“足管中心”不服裁決,於3月8日將蘇小春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足管中心”訴稱,有關部門已於2月16日就“足管中心”的編制撤銷事宜進行了批復。現因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事實發生重大變化,原告認為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不同意繼續履行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聘用合同”。

被告辯稱,被告在原告處選擇了進入中國足協,但原告毫無理由且未與被告溝通就通知被告離開單位,被告認為這種做法違背足協改革的文件,是毫無理由的。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足管中心”編制改革在即,其所聘用的工作人員去留成為亟須解決的問題。就此《中國足球協會調整改革方案》已經給出了解決方案,即根據個人意願一次性選擇去留。選擇進入中國足協,將所有關系轉入中國足協,……不進入中國足協工作的,由體育總局在系統內統籌安排工作。而蘇小春在2015年9月6日明確表示要求進入中國足協工作。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於蘇小春的工作關系如何變動已經有了明確的定論。而“足管中心”將蘇小春調往國家體育總局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明顯有違雙方的約定及蘇小春的選擇。

法院認為,依據《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或受聘人員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在原、被告雙方就蘇小春的工作關系如何變動已經有了明確定論,且未與蘇小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況下,“足管中心”要求不繼續履行雙方的聘用合同,無事實依據,且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據此在落款為2016年4月8日的判決書上作出如下判決:一、原告“足管中心”繼續履行與被告蘇小春簽訂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七日內,原告“足管中心”支付蘇小春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日期間工資及福利人民幣23174.7元﹔三、駁回原告“足管中心”之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書稱,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判決書稱,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完)

(責編:楊磊、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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