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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邁克爾·喬丹遇“喬丹”,“商標之爭”焦點何在?

任瑋 白國龍
2016年04月27日16:58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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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當邁克爾·喬丹遇“喬丹”,“商標之爭”焦點何在?

新華社北京4月27日新媒體專電 題:當邁克爾·喬丹遇“喬丹”,“商標之爭”焦點何在?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任瑋 白國龍

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最高人民法院當天開庭審理“喬丹系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擔任審判長。這場源於NBA籃球明星與國產體育品牌之間曠日持久的“商標之爭”爭議焦點何在?結果將是怎樣?記者直擊庭審現場。

當邁克爾·喬丹遇到“喬丹”:還我名來

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

邁克爾·喬丹作為美國NBA著名籃球明星,在中國可謂家喻戶曉。而喬丹體育是國內知名體育用品企業,在國際分類第25類、第28類等商品或者服務上擁有“喬丹”“QIAODAN”等注冊商標,“喬丹”系列品牌一度風靡國內體育用品市場。

“喬丹”品牌火了,喬丹不干了。2012年,邁克爾·喬丹以“喬丹”商標的注冊侵犯其姓名權,違反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關於“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等理由為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隨后,邁克爾·喬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判決駁回上訴。此后,邁克爾·喬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遺漏邁克爾·喬丹有關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上訴理由,邁克爾·喬丹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裁定提審10件案件。該系列案件涉及的爭議焦點是: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了邁克爾·喬丹主張的姓名權,違反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最高法再審“喬丹系列案件”:聚焦2方面8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組成了由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的五人合議庭,對“喬丹系列案件”進行審理。審判長主持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當事人最后陳述等訴訟程序。

庭審中,邁克爾·喬丹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爭議商標的注冊侵害了喬丹的姓名權﹔喬丹體育公司明知喬丹卻圍繞喬丹搭建整個商業模式,具有攀附喬丹良好聲譽的惡意﹔証據証明7成人認為喬丹體育公司與邁克爾·喬丹存在特殊聯系。因此提出再審請求: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審判決﹔撤銷商評委就爭議商標作出的裁定﹔責令商評委重新就爭議商標作出裁定。

喬丹體育公司一方則提出10條抗辯理由,認為邁克爾·喬丹對中文喬丹和拼音喬丹不享有姓名權。商評委方認為,喬丹方提交的証據不屬於訴訟法所規定的新証據,其提供的新証據並非商評委作出被訴裁定的依據,請求法庭不予採信。

一邊是緊抓已注冊“喬丹”系列商標不放的中國知名體育品牌公司,一邊是對其姓名權等提出捍衛的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還有夾在中間的商評委。各方爭議的主要焦點是: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了邁克爾·喬丹主張的姓名權,是否違反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關於“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就本案爭議焦點涉及的兩個方面、8個具體問題充分陳述了意見。第一方面是邁克爾·喬丹主張的姓名權的客體和法律依據是什麼,其中包括邁克爾·喬丹主張的姓名權所保護的具體內容是什麼﹔邁克爾·喬丹在我國具有何種程度和范圍的知名度﹔邁克爾·喬丹及其授權的耐克公司是否主動使用“喬丹”以及拼音,其是否主動使用的事實對於邁克爾·喬丹在本案中主張的姓名權有何影響﹔邁克爾·喬丹主張保護姓名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等4個具體問題。

第二方面爭議焦點是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其中包括爭議商標的具體情形是否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與邁克爾·喬丹具有關聯﹔喬丹公司的經營狀況,以及喬丹公司對其企業名稱、有關商標的宣傳、使用、以及獲獎、被保護等情況,對本案具有何種影響﹔喬丹公司對於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邁克爾·喬丹是否具有怠於保護其主張的姓名權的情形,該情形對本案有何影響等4個具體問題。

圍繞相關問題,各方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就各自主張展開辯論。當天下午,庭審結束,法庭並未當庭宣判。

姓名權 商標權 能否解決品牌之爭?

圍繞家喻戶曉的NBA明星和國內較高知名度的體育用品企業之間的這場爭議,受到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最高法再審此案也引起了法學界和業內廣泛討論。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認為,姓名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未經同意將其名字注冊成商標,就侵害了姓名權人對姓名本來享有的商業利用的權利。喬丹公司使用的品牌是否對邁克爾·喬丹構成姓名權上的侵害,還需要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裁量判斷。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作為一名美國人,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受到保護。”薛軍說,但此案的特殊性在於,商標“喬丹”二字在漢語中也有獨立的含義,並不能說用“喬丹”作商標就一定侵害了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

另一方面,喬丹並不是一個完整的稱呼,因此此案中使用“喬丹”這個漢語名稱是否會讓大眾認為所指就是美國籃球明星喬丹,是否建立了兩者明確的對應性,都需要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裁量判斷。

專家認為,該系列案件是在法學上具有邊界性的特殊案件。北京國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商標法委員會主任劉曉飛說,爭議中所涉及的名人在先姓名權保護的有關法律問題,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並無定論。案件結果將在法律適用和社會影響方面產生重要意義。

“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最高法公開審理此案,也體現了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以及對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的姓名權的保護和重視。”薛軍說。

(責編:楊磊、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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