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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解讀“土洋喬丹”商標權終極PK

2016年04月28日08:29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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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體壇熱點)題:法律專家解讀“土洋喬丹”商標權終極PK

新華社福州4月27日體育專電 題:法律專家解讀“土洋喬丹”商標權終極PK

新華社記者劉旸、王鏡宇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開開庭合並審理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新華社記者採訪了多位法律界人士,對本案的一些焦點問題進行了解讀。

“喬丹”=“邁克爾·喬丹”?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中國分會版權委員會主席、“梅花烙”訴“宮鎖連城”著作維權案瓊瑤代理律師王軍表示,喬丹嚴格意義上說只是姓,全名是邁克爾·喬丹,喬丹相當於張、王、李、趙,如果這樣理解喬丹不構成姓名的唯一指向性。

長期關注此案的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寧認為,姓名權的客體不單是姓和名,也包括其他身份識別標志。雖然喬丹只是美國一個普通姓氏,但中國大多數人看到這兩個字,都會想到那位籃球明星,這就是姓名的真實內涵,即身份標識。

雖然第三人指出“喬丹”也可指代其他人,但一般公眾很難想到其他人。邁克爾·喬丹對於中文名“喬丹”使用的認可,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喬丹”就是其姓名的主張。即使沒有其本人的使用和認可,也不能說“喬丹”就一定不是邁克爾·喬丹的姓名,還是要以其是否與“喬丹”存在一一對應關系為判斷標准。

北京法大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韋新舉介紹說,姓名權包括公民享有、決定、使用和改變姓名的權利。姓名權保護限於一定區域內,在該域內具有一定知名度,才有可能產生姓名與商標的聯系和誤認的問題。中國公民姓名一般以戶籍簿或身份証記載為准,但外國人的中文名字如何確定,確實是個問題。

韋新舉認為,邁克爾·喬丹在中國的知名度是重要的事實問題。如果邁克爾·喬丹沒有主動使用過“喬丹”,如何主張並証明“喬丹”就是其中文名字?他本人需要通過科學客觀的方法舉証証明“喬丹”這兩個字在中國具有一定知名度。

劉寧認為,邁克爾·喬丹知名度在不同領域會有差異,他在籃球領域的知名度要高於其他體育領域,在其他體育領域的知名度又要高於非體育領域。知名度要與產品的類別和不同領域消費者的認知程度結合起來判斷。

爭議商標是否侵權?

韋新舉、劉寧等專家認為,喬丹體育當初注冊喬丹文字和拼音商標,以及后續的一系列注冊行為的市場意圖比較明顯,希望搭邁克爾·喬丹在體育尤其是籃球領域知名度的順風車。

喬丹體育不僅注冊了“喬丹”商標,還全方位注冊了與喬丹有關的身份標識如23號、公牛、上籃動作、棒球形象等若干商標,甚至包括喬丹兩個兒子的姓名。這些所謂的防御性注冊直接將其與邁克爾·喬丹聯系起來,可能對其不利。

在王軍看來,案件焦點在於喬丹這兩個字是否存在“在先權利”。“申請人喬丹方面對於權利主張主要從姓名權出發,訴訟策略有待商榷。原審判決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因為喬丹兩個字並不能構成原告一方完整的姓名權。喬丹本人和耐克公司應及早在中國進行關聯商標申請與注冊,維權基礎會扎實很多。或從‘不正當競爭’等角度進行訴訟考慮,效果可能會更好。”

劉寧介紹說,根據2001年《商標法》第31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這應當包括一般的民事權利,比如肖像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商號權等,姓名權也應該是其應有之義。

韋新舉認為,被申請人在注冊商標時,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還沒有出台,保護的在先權利當時沒明確包括姓名權,從這點上說不是知法犯法。解決爭議商標是不是損害在先姓名權這個問題的前提,是要解決邁克爾·喬丹姓名權的客體和法律依據問題。喬丹兩個字如果認定是邁克爾·喬丹的中文名字,使用“喬丹”作為注冊商標會使公眾誤解為邁克爾·喬丹,那麼就存在侵犯姓名權的問題了。

韋新舉說,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看到“喬丹”這樣的商標,會不會產生與邁克爾·喬丹的關聯聯想,會不會誤導消費者?這不單單是姓名權問題,還有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

王軍認為,從邁克爾·喬丹在體育產業的巨大影響力的角度來講,以“喬丹”兩個字作為品牌的確可能讓公眾產生消費聯想,造成對產品來源以及產品與邁克爾·喬丹的關聯性的混淆誤認。

“法律有與時俱進的過程。當年喬丹體育進行商標注冊的時候,工商機構並不需要審查喬丹兩字是否侵犯了姓名權。現在特定的名人品牌具有極強商業附加值,需要更多地從是否會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誤認的角度進行考量。”王軍說。

商標“喬丹”會不會被撤銷?

王軍認為,不能孤立地來看此案,在現在的商業環境下,它具有一定典型性。近兩年,發生了與姚明、莫言等名人姓名有關的商標侵權案,最終司法或商標行政機構均撤銷或駁回了涉及侵權的商標注冊。

據劉寧介紹,根據2001年《商標法》第31條規定,如果在先權利人認為商標注冊侵犯其在先權利的,應當在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起撤銷申請。如果超過5年,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不予支持,這就是商標法規定的相對理由撤銷。

劉寧解釋說,如果在先權利人怠於行使撤銷權,在后商標注冊人基於信賴利益,有理由相信自己的注冊和使用行為是合法的,可能會投入大量的廣告、宣傳或者擴大生產規模。此時如果撤銷該注冊商標,就會嚴重損害商標注冊使用人的商業利益,從法律上就對在先權利人撤銷權的行使進行了適當的限制。

劉寧認為,喬丹體育的經營狀況、規模、所獲得的榮譽對是否侵犯在先權利的定性不會產生影響。但法院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時,還需要考慮這些因素的。

一方面,喬丹體育在最初申請商標注冊時確實可能存在打擦邊球的意圖,希望在企業初創時借用名人打開市場﹔另一方面,在先權利人在商標注冊后5年之內也沒有及時申請撤銷,客觀上喬丹體育經過二十多年的經營積累,在市場上創造了相當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優勢。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一二審法院可能正是考慮到相關公眾可以區別不同的商品提供者,以及維護現有的市場利益格局,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做出裁決的。

韋新舉認為,不論案子結論如何,意義都很深遠:一是証明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程度在增強,對於公民權利、外國人權利表現出尊重。二是從商標法角度來說,這是標志性案件,以后遇到類似外國人姓名權保護的案件,這就成為一個典型的參考案例,對以后的司法實踐有很大影響。(完)

(責編:楊磊、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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