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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報:綠茵場並非法外之地

王濤
2016年05月12日08:11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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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突然扑了上來,上來就開始打我們的隊員。所有蘇寧隊員都沒有還手,開始往休息室逃。這個過程中,謝鵬飛似乎是被人先打倒了,之后就被人圍著踢,張曉彬也被幾個人追著打。”

這是在武漢比賽現場的江蘇媒體同行對現場的描述。

如此肆無忌憚地打人,如果沒有視頻、照片為証,可能很多人都難以想象是發生在綠茵場上,發生在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代表國內男子足球最高水平的淘汰制足球比賽中。

事發后,中國足協已經表態,將在認真調查后,依規進行嚴肅處理。在此,筆者認為,除了中國足協依照行規來處理,法律不應該缺位。

多年以來,在綠茵場上,發生在球員與球員之間、球員與裁判之間、球員與球迷之間的肢體沖突等違規違紀行為,往往以中國足協行業處罰來處理,公安機關輕易不介入。而對這些違規違紀行為的行業處罰是什麼呢?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准則》,對違規的自然人和組織的處罰無非是罰款、停賽、取消比賽資格等等。相比一些球場暴力行為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這樣的行業處罰未免顯得太“輕描淡寫”了。

而球員在球場上的某些行為,如果是發生在其他場所,是足夠受到法律制裁的。換句話說,足夠被拘留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六條規定,有結伙斗毆行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顯然,足球場上的暴力行為,完全適用於治安處罰法。

沒有一個良好的足球環境,何談中國足球的騰飛?那些在球場上的暴力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因為,最能體現公平競爭的綠茵場,並不是法外之地。

(責編:溫靜、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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