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國家隊運動員成為簽約藝人 開歷史先河同時涉嫌違規
孫楊泳池釣“娛”又成大難題
日前,一條重磅消息沖擊了中國體育圈,主角依然是那個“每年至少制造一次轟動新聞”的奧運冠軍孫楊:某傳媒公司召開發布會,宣布該公司更名並涉足藝人經紀,更名后他們的首位簽約明星就是孫楊。發布會現場,正在美國進行訓練並准備參加美國聖克拉拉站游泳大獎賽的孫楊通過VCR也確認自己正式加入該公司成為簽約藝人。這開創了中國現役國家隊運動員“身兼兩種身份”的先河,對此,國家游泳中心選擇了不表態,孫楊所屬的浙江體育職業技術學院方面的相關負責人同樣以不知情或不接電話的形式來回避。看來,孫楊的這次簽約,又給他的各級別管理者出了難題。
現役國家隊運動員“分身”國外也不常見
在現行體制下,現役運動員除了其在國家隊和地方隊的選手身份之外,還沒有第二人同時成為演藝或傳媒公司旗下藝人的情形出現,至少國家隊運動員肯定如此,孫楊算是開了先河。此前隻有過運動員退役后成為演藝界明星的先例,比如同為游泳中心管理過的運動員田亮,但他的例子顯然不適用於依然在為奧運會備戰的孫楊,因為田亮是在完全脫離了“運動員”身份后才進入演藝圈的。
即便是在國外,體育明星同時身處體育界和娛樂界“一身二屬”的例子也不常見。比較知名的比如美職籃明星慈世平,他打球的同時自己還開娛樂公司出過唱片,還有多家娛樂公司正准備簽約開拓者隊的利拉德,為他出唱片專輯。此外還有俄羅斯網球美女莎拉波娃邊打網球邊經營自己的糖果店等。或許體制上的不同並不制約國外運動員的兩棲發展,但為了專心自己的主攻領域和最強項,一心二用的體育明星並不算多,而且大多只是在商業代言方面發展,既屬於某一體育俱樂部同時又投身娛樂公司的實屬罕見。
違規是肯定的 依據有些模糊
北京青年報記者查閱了游泳中心的相關規定,可以說此前孫楊的商業活動基本是在游泳中心管理的范疇內進行的。在游泳中心下發的《國家游泳隊在役運動員從事廣告經營、社會活動的管理辦法》中,明確在役運動員的無形資產屬國家所有,必須經中心批准方可進行廣告經營和社會活動,從事商業廣告的收益由中心接受並進行分配。此外,這個管理辦法還專門提到運動員不得私自簽署中介公司、經紀人公司,不得單方面與企業簽訂協議,從事商業活動須由中心負責組織辦理。如中心要求參加商業活動,運動員有責任和義務參加,不得拒絕。這個管理辦法早在五六年前就已下發,也就是說,以目前的情況來看,“孫楊的商業經營權應向民間開放”這樣的呼吁是不現實的,而此前的“姚之隊”、“李娜之隊”等也各自具有特殊性,有關孫楊簽約演藝公司這樣的商業運作,目前還不可能參照執行。一句話,現役國家游泳隊運動員的商業開發權在游泳中心,運動員可以代言商業品牌、可以走秀,但不能私自簽約。
在國家體育總局官方網站上,能夠找到一份2006年出台的名為《關於對國家隊運動員商業活動試行合同管理的通知》(體政字〔2006〕78號),在這份通知中有如下表述:國家隊的主要任務是完成訓練和比賽任務,為國爭光,運動隊和運動員的一切行為都應圍繞這一核心任務進行。商業開發活動應當服務於項目發展和運動隊建設,有利於運動隊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沖擊隊伍的正常訓練秩序,影響隊伍的穩定和發展。要保障國家隊訓練競賽任務的順利完成,同時依法保障運動員的權益。
請注意最后一句“同時依法保障運動員的權益”的說法,這也是為什麼游泳中心和浙江體院方面不好表態或者說不知情的原因。運動員權益和國家隊的利益交集、矛盾在哪裡,如何界定?同時,孫楊又是中國游泳隊乃至中國體育代表團在裡約奪金的希望和保証之一,如果確認他違規,該如何處理,是否會打擊他的積極性?這都是有關方面現在面臨的問題。但如果默認,那其他運動員是否會效仿從而造成負面影響,該如何解決?很頭疼。
此時高調簽約時機不恰當
據北青報記者了解,這家傳媒公司與當地廣電局關系良好,又是更名后第一次出手,簽下一名具有影響力的明星對於他們打出名堂頗有好處。只是選擇一名國家隊重要選手即將出戰迫在眉睫的奧運會這一時機發布聲明實在是時機不對,盡管他們一再表示不會影響孫楊的備戰,不會過度開發孫楊,但還是在輿論上處於很不利的位置。即便等孫楊在裡約拿了金牌再公布也不遲啊,也會贏得一些輿論上的支持。孫楊或許有自己的判斷,或許也是輕信了對方。總之,孫楊的團隊和該傳媒公司此舉算是一種試探吧,試探一下游泳中心、地方游泳隊各級管理層的底線。但這樣的行動,就把這些管理者都裝了進去,處理起來非常困難。
據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不久后游泳中心、國家游泳隊會出台新的對於國家隊現役運動員的各種行為規范的管理辦法,也會有涉及備戰裡約奧運會和奧運會期間的一些更為嚴厲的規定。至於孫楊這次簽約成為藝人的后續發展,公眾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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