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開宣判“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

2016年12月08日10:59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人民網北京12月8日電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對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裡·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以下簡稱“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該案審判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針對案件的爭議焦點闡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認為:(一)關於涉及“喬丹”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號的三件案件。因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再審申請人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有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應予撤銷,故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二)關於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號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與圖形組合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號三件案件,共計七件案件。因再審申請人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爭議商標也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以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故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裡·喬丹系美國NBA著名籃球明星。一審第三人喬丹公司是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體育用品企業,在國際分類第25類、第28類等商品或者服務上擁有“喬丹”、“QIAODAN”等注冊商標。針對喬丹公司的多項商標,再審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均裁定駁回其申請。再審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15年,再審申請人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68件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件的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為由,裁定提審了此次公開宣判的10件案件,並裁定中止了其他8件案件的審查。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再審申請人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公開宣判的10件案件中,依法確定了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姓名權保護的“姓名”范圍。在涉及“喬丹”商標的3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主張姓名權保護的標准和條件,依法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再審申請人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同時,因喬丹公司對於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明顯主觀惡意,喬丹公司的經營狀況,以及喬丹公司對其企業名稱、有關商標的宣傳、使用等情況均不足以使得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合法性,故認定喬丹公司的三件“喬丹”商標應予撤銷,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在其余7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再審申請人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駁回了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標准,合理地平衡了再審申請人與喬丹公司的利益。

據了解,關於商標行政糾紛中涉及在先姓名權保護的標准和條件等問題,在國內司法實踐中一直不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決中所闡述的法律適用標准對於統一此類案件的裁判標准將產生重要影響。

多家國內外新聞媒體的記者、當事人代表和社會公眾,以及有關國家的駐華使節旁聽了宣判。宣判全程以“全媒體”形式現場直播。宣判后,該案判決書全文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刊出。

(責編:楊磊、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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