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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升申訴要求縮短停賽期 足協:收到材料會處理

2017年04月07日08:48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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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秦升申訴要求縮短停賽期 足協:收到材料會處理

  新華社上海4月6日電(記者朱翃、岳東興)近日,秦升以個人名義向足協提出申訴,希望足協縮短其為期半年的停賽期。在4月6日召開的聯賽媒體例會上,中國足協新聞官黃詩薇對此進行了回應,表示足協已經收到材料,會按工作程序並負責任地進行處理。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秦升以個人名義向足協提出申訴,4月5日小長假后上班首日,足協並未收到秦升方面的申訴材料﹔相關人士表示秦升的申訴超過了足協規定的7日期限,將不予受理。

  黃詩薇接受採訪時表示:“目前紀律委員會工作已結束,仲裁委員會已經確認收到了秦升的申訴書,申訴是球員的選擇,我們尊重球員正當權利。按照規定,仲裁委員會也會根據情況判斷決定是否受理,中國足協也會本著負責的態度認真對待此事。”

  針對有媒體報道說“足協相關人士認為秦升提出申訴時間逾期將不予受理”,記者6日從秦升代理律師王磊處獲悉,目前秦升方面尚未收到足協明確的回復,如果足協方面確實認為這一申訴逾期,王磊律師表示這是不合情理的。

  王磊律師告訴記者,3月24日,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在中國足球協會官網公布足紀字(2017)028號處罰決定書(即對秦升的處罰)。申訴人秦升不服該處罰決定,於2017年3月31日向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並將申訴材料通過EMS快遞方式寄出,快遞郵戳投遞日期為2017年3月31日。

  王磊律師認為,根據《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工作准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對紀律委員會做出的處罰決定不服而申請仲裁的,自處罰決定公布之日起7日內提出”﹔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期間”的規定:“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則申訴人的申訴期限應從2017年3月25日起算,至2017年3月31日止。申訴人秦升與2017年3月31日將申訴材料通過EMS快遞方式寄出,快遞郵戳投遞日期為2017年3月31日,該時間未超過足協規定的7天申訴期限。

  3月11日,在中超第二輪上海申花主場對陣天津權健的比賽中,申花球員秦升惡意踩踏權健外援維特塞爾被紅牌罰下。申花俱樂部在比賽第二天就做出了將秦升下放預備隊、罰款30萬元、凍結轉會等一系列的處罰手段,是申花隊史“最嚴處罰”。3月24日,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對秦升開出了停賽6個月及罰款12萬元的處罰,其中長達半年的停賽期引發熱議。

(責編:胡雪蓉、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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