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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絲綢之路 美麗大荔”中國渭南國際馬拉鬆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2017年11月07日08:39    

1 總則

1.1 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証、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1.2 被保險人

年齡在10周歲(釋義見8.1)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團體中的成員或其家庭成員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經保險人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的配偶(65周歲以下)、子女(指未滿18周歲的子女,在全日制學校就讀可放寬至23周歲)和父母(65周歲以下)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但需該部分人員書面同意。

1.2.1 被保資格的獲得

經保險人審核同意並出具保險單或批單,以上人員即可獲得被保資格,成為被保險人。獲得被保資格的日期為保險單所載的保險期間起始日或批單所載生效日,以兩者間較晚的時間為准。

1.2.2 被保資格的喪失或終止

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情況的,被保險人將自動喪失或終止被保資格,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隨即終止:

(1)若某一被保險人因非保險事故身故的,則自其身故之日起該被保險人的被保資格喪失,未發生保險金給付的,保險人將退還該被保險人項下的現金價值(釋義見8.2)﹔

(2)被保險人不再是投保團體中的成員,該被保險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資格將於其不再是該投保團體中的成員之日24時喪失,保險人將退還該被保險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項下的現金價值。

2 保障內容

2.1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釋義見8.3),並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

2.1.1 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且自該意外傷害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2.1.2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2.1.2 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准》(釋義見8.4)(簡稱《評定標准》)所列傷殘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評定標准》所對應傷殘等級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評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保險人根據《評定標准》規定的多處傷殘評定原則給付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並后的殘疾程度在《評定標准》中所對應傷殘等級的給付比例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評定標准》中所對應傷殘等級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

2.2 責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而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2)故意自傷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險人挑舋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4)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術在內的任何醫療行為而造成的意外﹔

(6)未遵醫囑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7)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

(8)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高原反應、中暑、猝死(釋義見8.5)﹔

(9)非因意外傷害導致的細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輻射﹔

(11)恐怖襲擊。

2.2.2 期間除外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戰爭、軍事行動、武裝叛亂或暴亂期間﹔

(2)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間﹔

(3)存在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准)期間﹔

(4)酒后駕駛(釋義見8.6)、無有效駕駛証(釋義見8.7)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証(釋義見8.8)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5)從事高風險運動(釋義見8.9)期間, 但被保險人作為專業運動員從事其專業運動除外﹔

(6)駕駛或搭乘非商業航班期間﹔

(7)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釋義見8.10)期間。

2.3 保險金額

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若本保險合同設有每次意外傷害限額(釋義見8.11)的,保險人對所有被保險人於任一次意外傷害中實際給付的保險金的總額不超過保險單所載的每次意外傷害限額。

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和每次意外傷害限額一經確定,在保險期間內不得變更。

2.4 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1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准。

3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3.1 交費義務

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3.2 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3.3 職業或者工種變更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的,保險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職業變更之日起,退還變更前后職業或工種對應的保險費差額﹔其危險性增加的,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職業變更之日起,增收變更前后職業或工種對應的保險費差額。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范圍內的,保險人有權終止該被保險人的被保資格。被保資格自保險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時起終止,保險人退還該被保險人項下的現金價值。

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且未依照本保險合同約定通知保險人而發生保險事故的,若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不在拒保范圍內但其危險性增加的,保險人按其原保險費與新職業或工種所對應的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並給付保險金﹔若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范圍內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退還現金價值。

3.4 住址或通訊地址變更通知義務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3.5 被保險人變動通知義務

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因其人員變動,需增加、減少被保險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保險人同意后出具批單,並在本保險合同中批注。

被保險人人數增加時,保險人在審核同意后,於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零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並按約定增收相應的保險費。

被保險人人數減少時,保險人在審核同意后,於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零時起,對減少的被保險人終止保險責任,並按約定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減少后的被保險人人數不足其在職人員75%或人數低於5人時,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並按約定退還現金價值。

3.6 其他內容變更通知義務

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需變更合同其他內容的,應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保險人同意后出具批單,並在本保險合同中批注。

3.7 保險事故通知義務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

4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4.1 保險金申請

保險金申請人(釋義見8.12)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以下材料。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証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保險金申請人補充提供。

4.1.1 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証明﹔

(4)公安機關或司法部門、二級及二級以上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証明或驗尸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証明文件﹔

(5)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証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証明和資料。

4.1.2 殘疾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証明﹔

(4)司法部門、二級及二級以上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保險人認可的其他鑒定機構出具的殘疾鑒定診斷書﹔

(5)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証明和資料。

4.2 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在收到保險金申請人提交的本保險條款所列的材料后,應及時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做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5 保險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6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6.1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6.2 法律適用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7 合法性保証

本保險合同約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規定相悖之處,以法律規定為准。本保險合同未盡事宜,以法律規定為准。

8 釋義

8.1 周歲

以法定身份証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的實足年齡。

8.2 現金價值

除另有約定外,現金價值=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 ×75%。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8.3 意外傷害

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8.4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准》

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評定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標准,詳見《關於印發<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准>的通知》(中保協發【2013】88號)。

8.5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於潛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礙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8.6 酒后駕駛

指經檢測或者鑒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者超過一定的標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后駕駛。

8.7 無有效駕駛証

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無駕駛証或駕駛証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証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挂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証,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証期間駕駛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証,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証書﹔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8.8 無有效行駛証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駕駛的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等政府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証或號牌,或行駛証不在有效期內,或該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8.9 高風險運動

指潛水、跳傘、熱氣球運動、滑翔機、滑翔翼、滑翔傘、動力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及保險單載明的其他運動。

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但穿著救生衣在水面進行的浮潛活動除外。

熱氣球運動:指乘熱氣球升空飛行的體育活動。

攀岩活動: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探險活動: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線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特技: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8.10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艾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英文縮寫為AIDS。

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症狀或體征的,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症狀或體征的,為患艾滋病。

8.11 每次意外傷害限額

是指對本保險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一次意外傷害而造成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所承擔的最高給付限額。若在任何一次的意外傷害中,“每次意外傷害限額”小於在無“每次意外傷害限額”情況下應給付的各被保險人的保險金總額,則保險人根據以下公式計算實際給付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實際給付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每次意外傷害限額÷在無“每次意外傷害限額”情況下應給付的各被保險人的保險金總額)×在無“每次意外傷害限額”情況下應給付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8.12 保險金申請人

身故保險金申請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其他保險金申請人是指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