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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足協公布《關於調整青少年球員轉會與培訓補償標准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2018年01月31日17:46 | 來源:人民網-體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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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月31日電 今天下午,中國足協青訓中心授牌及青訓總監聘書頒發儀式在人民日報社人民網隆重舉行。會上公布了《中國足協關於調整青少年球員轉會與培訓補償標准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制定和實施將加大對未滿16周歲青少年球員國內轉會的管控力度,調整國內青少年球員培訓補償費用標准、加大對惡意逃避培訓補償行為的打擊力度等八條意見。

以下為《意見》全文

足球字﹝2018﹞號

中國足協關於調整青少年球員轉會與培訓

補償標准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有關會員協會、俱樂部: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落實《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相關要求與任務目標,進一步提高中國足協青少年球員注冊與轉會等基礎性管理工作水平,加強我國青少年球員培訓管理、規范青少年球員轉會市場,鼓勵與保護長期致力於青少年球員培訓的青訓機構積極性,中國足協經過認真研究,決定對現行《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足球字〔2015〕649號)(以下簡稱《轉會規定》)的相關條款進行調整與補充,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大對未滿16周歲青少年球員國內轉會的管控力度

為防止個別培訓單位利用虛假手段違規辦理青少年球員轉會,維護青少年球員身心健康成長,使其擁有良好的教育環境,加強培訓單位對本地青少年球員培養的引導,對《轉會規定》中“隻有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球員方可進行國內轉會”條款中的例外規定進行調整,將例外規定中的“工作証明”調整為“社保憑証或個稅繳納証明”,即“新轉入球員單位應提供球員監護人在新單位所在城市至少6個月以上的社保或個稅繳納証明、憑証或者記錄文件”。

二、調整原青少年球員國內培訓補償年齡限制的內容

根據目前國內青少年球員培訓開展的實際情況,並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對具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下限為8周歲的相關規定,對《轉會規定》中可獲得培訓補償的起始年齡由原12周歲調整為8周歲,即:球員從8周歲至21周歲期間,培訓過該球員的單位均可依據相關注冊記錄獲得國內培訓補償費。球員8周歲至11周歲的培訓補償費用標准按照第四類別俱樂部標准計算。

三、調整國內青少年球員培訓補償費用標准

根據近年來國內青訓投入總體情況與青少年球員轉會市場價格,對《轉會規定》中的培訓補償標准進行如下調整,即:第一類別俱樂部(中超)50萬元人民幣/年﹔第二類別(中甲)25萬元/年﹔第三類別(中乙或12-15周歲)10萬元/年﹔第四類別(其他俱樂部或8-11周歲)2萬元/年。

四、增加青少年球員首次簽訂工作合同的相關要求

為保護長期重視與培養青少年球員的培訓單位的相關權益,對青少年球員首次簽訂工作合同成為職業球員時增加如下要求:

(一)培訓單位已按《中國足球協會注冊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對業余球員辦理了注冊與備案,且對該業余球員從12周歲生日后連續注冊時間已超過四年(含四年),若該培訓單位能夠與球員簽訂工作合同,且同時可為球員提供不低於該培訓單位所屬會員協會地區(城市)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工資,則該培訓單位有權選擇與該業余球員簽訂不長於兩年(含兩年)的工作合同﹔若球員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工作合同,則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可以對該球員處以停賽24個月的處罰﹔

(二)若該球員與培訓單位協商一致,可提高合同約定的工資水平或延長工作合同期限﹔

(三)若俱樂部依據有關培訓單位首次簽約權的規定而與相關球員簽訂了工作合同,但該合同履行一個賽季后球員依據《轉會規定》第四十六條享有正當體育理由解除工作合同的,俱樂部應當主動與球員協商是否繼續履行工作合同,協商不成的,則工作合同解除。

(四)在同一培訓單位連續注冊時間未滿四年的業余球員,若其與原培訓單位的培訓協議到期,則可選擇與其他俱樂部簽訂工作合同。

五、提供索取培訓補償與聯合機制補償的相關政策保障

為提高培訓補償與聯合機制補償政策的執行力度,對原《轉會規定》培訓補償和聯合機制補償相關條款增加如下規定:

(一)新簽工作合同或新轉入球員的俱樂部應在注冊完成后30天內,依據球員培訓履歷和培訓補償標准向球員所屬培訓單位支付培訓補償和聯合機制補償。若俱樂部未按規定期限和標准支付的,則球員原培訓單位可向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若新俱樂部被仲裁委員會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前述款項支付的,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將依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准則》對其進行處罰﹔

(二)可獲得培訓補償的培訓單位(依據合法有效的培訓協議)為已在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會員協會注冊或備案的足球俱樂部、足球學校、社會足球培訓機構、地方足球協會等。

六、加強培訓協議有效期內的青少年球員國內轉會管理

為加強青少年球員與培訓單位對雙方所簽訂培訓協議的履約意識,對尚在培訓協議有效期內青少年球員的國內轉會行為規定如下:

(一)青少年球員應先與原培訓單位就培訓協議解除達成一致。未達成一致的,禁止辦理國內轉會﹔

(二)青少年球員與培訓單位就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的,可向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

七、嚴厲打擊通過利用涉外轉會手段逃避培訓約定的行為

為保護青少年球員培訓單位的相關權益,嚴厲打擊通過利用國際足聯對業余球員國際轉會條件的相關規定,操縱尚在培訓協議有效期內的球員進行“出口轉內銷”、“出國涮水”等逃避行為,特增加如下規定:

無論何種原因,球員在其23周歲生日之前從其他國際足聯會員協會轉回國內的,若該球員在此次轉回之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則該球員將被紀律委員會處以停賽24個月的處罰:

(一)培訓協議未到期且未與培訓單位就培訓協議終止達成一致的﹔

(二)業余球員符合已連續在同一培訓單位注冊四年以上,培訓單位可提供簽訂首次工作合同的規定條件,且未放棄與該球員簽訂首次工作合同的權利的。

八、加大對惡意逃避培訓補償行為的打擊力度

對培訓協議已到期的球員,但欲通過轉會至低級別俱樂部再“跳板”到高級別俱樂部的形式來惡意逃避培訓補償的行為,制定如下規定:

球員簽訂首份工作合同后24個月之內再次轉會的,若新轉入俱樂部所對應的培訓補償標准高於首次簽訂工作合同俱樂部的,則新轉入俱樂部應按本俱樂部對應的培訓補償標准再次向該球員所有培訓單位支付相應培訓補償。

本實施意見由中國足協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現行《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足球字〔2015〕649號)中與本實施意見的差異條款,按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中國足球協會

2018年1月26日

(責編:歐興榮、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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