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體育 健康中國”馬拉鬆系列賽>>“人民體育 健康中國”馬拉鬆系列賽2018岱山站

公眾責任保險條款

2018年05月16日15:15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公眾責任保險條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備案,編號:人保(備案)[2009]N304號)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其他經濟組織及自然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本保險有效期限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地點范圍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以及由於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損失或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

(三)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后,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保險人對上述第(一)與第(二)項的每次事故賠償總金額不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如本保險合同約定了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的,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保險人對上述第(三)項的每次事故賠償金額不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累計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責任免除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

(三)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征用﹔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火山爆發、地下火、龍卷風、台風、暴風等自然災害﹔

(六)煙熏、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鍋爐爆炸、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八)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第五條 被保險人的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員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以及上述人員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二)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三)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依法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第六條 下列屬於其他險種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因從事醫師、律師、會計師、設計師、建筑師、美容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發生的賠償責任﹔

(二)不潔、有害食物或飲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傳染性疾病,有缺陷的衛生裝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飲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損害﹔

(三)對於未載入本保險單而屬於被保險人的或其所佔有的或以其名義使用的任何牲畜、車輛、火車頭、各類船隻、飛機、電梯、升降機、自動梯、起重機、吊車或其他升降裝置造成的損失﹔

(四)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引起任何土地、財產、建筑物的損害責任。

被保險人因改變、維修或裝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及第三者的停產、停業等造成的一切間接損失。

第七條 未經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固定場所或設備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因保險固定場所周圍建筑物發生火災、爆炸波及保險固定場所,再經保險固定場所波及他處的火災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八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因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地點范圍內所擁有、使用或經營的游泳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被保險人因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固定場所內布置的廣告、霓虹燈、燈飾物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三)被保險人因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地點范圍內所擁有、使用或經營的停車場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被保險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發生火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 本保險單列明的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並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如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是指與本保險所承保的被保險人之賠償責任有密切關系的因素和投保時相比,出現了增加被保險人之賠償責任發生可能性的變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被保險人的經營業務范圍發生變更、消防設施發生變化等,導致被保險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可能性增加等情況。

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選用合格的人員並且使擁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廠、機器、裝修的設備處於堅實、良好可供使用狀態。同時,應遵照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對已經發現的缺陷立即修復,並採取臨時性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發生,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不能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在預期或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並給予必要的協助。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証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受害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相關材料﹔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的病歷、診斷証明、醫療費等醫療原始單據﹔受害人傷殘的,還應提供傷殘鑒定機構或有傷殘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証明﹔受害人死亡的,還應提供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証明書﹔

(六)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應提供財產損失、費用清單﹔

(七)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証明和資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証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証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賠償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收到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第十八條 保險人對每次事故的賠償,以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經被保險人、受害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賠償的金額為准,但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人對本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一)和第(二)項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如本保險合同約定了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的,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

第十九條 保險人根據本保險條款第三條的規定對每次事故中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予以賠償,最高不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第二十條 保險人對本保險期限內多次事故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並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証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証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保險單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對未如實說明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於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費並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附表規定的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保險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並按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后,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三十條 釋義:

本條款所使用的下列名詞,其含義如下: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

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發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導致多人同時或先后向被保險人索賠的,視為一次事故。

附錄:短期費率表

保險期間 一個月 兩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五個月 六個月 七個月 八個月 九個月 十個月 十一個月 十二個月
年費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險期間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