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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中國奧委會法律事務部負責人:

修訂后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中國體育報》
2018年07月13日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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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2018年6月28日,李克強總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9號,宣布經修訂后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日前,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中國奧委會法律事務部負責人就貫徹落實修訂后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發表談話。

該負責人指出,奧林匹克標志是體育無形資產最重要的表現形式之一。我國《體育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中,都對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重大體育競賽的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等標志的保護,加強對體育組織、體育場館、體育賽事和活動名稱、標志等無形資產的開發,提升無形資產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明確要求。中國奧委會是重要的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和自身章程負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管理、保護相關奧林匹克標志的職責和義務。

該負責人強調,北京攜手張家口成功申辦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后,國家體育總局就將對《條例》的修訂提上議事日程,並於2015年8月成立了修訂工作小組。其后,國家體育總局會同原國家工商總局、北京冬奧組委等有關方面認真研究、醞釀,形成《條例》修改稿,並通過國家體育總局官網面向全社會征求意見。后經反復修改,形成、上報了本次經國務院批准的《條例》修訂文本。《條例》修訂的重點,如《條例》普遍適用於所有在我國境內申辦、舉辦的奧林匹克賽事(含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公告及續展,將使用與奧林匹克標志近似的標志列為侵權行為並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管理等,充分體現了我國政府積極履行保護奧林匹克標志有關承諾,支持奧林匹克事業和辦好北京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的決心,也使對奧林匹克標志的保護全面進入常態化、有效增強前瞻性,充分回應了《條例》頒布以來權利人、合法使用人、執法部門以及學術界普遍關注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奧林匹克賽事的主辦國有關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立法,多採用針對其舉辦的單屆賽事專門立法的形式,有的還針對特定條款特別設定了有效期。可以說,修訂后的《條例》達到了這一領域立法的國際先進水平。

該負責人介紹,國家體育總局已向全國體育系統發出通知,要求體育系統在《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方面起好示范、帶頭作用,堅持“守土有責”,杜絕“燈下黑”現象。同時,國家體育總局已將《條例》明確作為《全國體育系統法治宣傳教育第七個五年規劃(2016-2020年)》中重點宣傳貫徹的體育行業法律法規。

該負責人最后表示,《條例》的修訂,既是對辦好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的有力支持,更是對進一步深化體育事業改革,不斷提高體育法治水平,扎實推進體育強國建設的重要保障。國家體育總局將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加快《體育法》修改和相關配套立法工作,著力推進體育部門法治政府建設和依法治體進程。 (葉 瓣)

(責編:張帆、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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