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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印發文件規范體育市場、體育賽場

范佳元
2018年08月20日13:02 | 來源:人民網-體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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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0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體育賽場行為的若干意見》、《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管理辦法》、《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三個法規性文件,就進一步規范體育市場秩序、體育賽場行為提供制度支撐。

《關於進一步規范體育賽場行為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明確了體育賽事是宣傳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陣地,具有營造健康向上、和諧文明的社會輿論與氛圍,弘揚中華體育精神的功能。《意見》貫徹了依法治體的精神,對運動員、裁判員、教練員等一些不當行為,明確了相應的項目協會的處罰權力﹔對於各類主體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觸犯刑事法律的,明確應由賽事活動組委會依法移交或配合相應有權的司法、公安機關予以處理或處罰。

《意見》既有在意識形態、賽事運行、體育紀律等有關如何辦賽的宏觀指引,也從微觀上對有關體育賽事活動涉及的多類主體的正反兩方面的行為,做出了詳細描述,對今后如何辦賽、參賽、觀賽,保障我國體育賽事的可持續發展,填補了規范上的漏洞。

《意見》首次提出各級體育協會和賽事活動組委會如在體育賽事活動組織中出現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除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外,體育主管部門應將相關情況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聯合採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近年來,部分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經登記或備案,在中國境內舉辦賽事和開展體育活動,針對此類現象,《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及時出台。

《辦法》明確要求,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賽事活動都需要經省級體育主管部門同意,這與2014年國務院出台的《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46號文件)中有關“取消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審批”的要求並不矛盾。

按照國務院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放管服”是一套組合拳,該放的放,該管的管,既做簡政放權的“減法”,也做加強監管的“加法”。 取消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審批並不意味著完全一放了之,體育賽事審批制度改革后,我們對國際體育賽事和全國性體育賽事採取了分類監管的方式。此次出台《辦法》,加強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進行管理,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活動管理法》的要求,與國務院46號文件並不沖突。

另一方面,二者適用范圍也不同。《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管理辦法》主要適用“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而合法的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等在境內開展體育賽事等活動不適用此辦法。

自46號文件發布以來,我國體育產業市場迅速發展,大量資本涌入到體育領域,體育產業呈現出前所未有的活力,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一個重要新興領域。建立起一套科學的體育市場治理體系,讓體育產業市場能夠高效的運行和發揮好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高質量的體育產品和服務是新時代體育產業發展面臨的一個重要任務。 這次國家體育總局出台的《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是體育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將成為新時代體育市場治理體系的重要內容,對規范體育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營造良好的體育市場環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是指將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體育經營主體和體育從業人員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統稱。體育市場黑名單制度也是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加快職能深刻轉變,促進體育市場科學治理,推動體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規定,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並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體育經營主體和體育從業人員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司法制裁(法院判決)后,對其進行降低信用評價、重點監督、加強管理的措施。

體育黑名單制度雖然並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軟約束,但是在互聯網時代這種制度所帶來的傳播效應、監督效應是十分巨大的,對於違法、違規、失信者極具警示作用,有利於引導體育市場經營者和從業者進行誠信經營、合法經營,從而營造出良好的體育市場環境。隻有有了良好的體育市場環境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進入體育市場,進一步激活體育市場活力,做大做強體育市場,同時也可以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產品和服務。

(責編:楊磊、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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