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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全民健身條例》解讀

《中國體育報》黃心豪
2019年07月09日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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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全民健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分六章,五十三條,涵蓋總則、全民健身活動、全民健身設施、全民健身服務與保障、法律責任等內容。《條例》的頒布實施,將為廣東貫徹落實全民健身國家戰略,推進健康廣東建設,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提高公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條例》有何亮點,本報將進行解讀。

注重政府職責,推動共建共治共享。《條例》注重對政府職責加以規定,不僅在總則中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職責(第4條),也明確規定了體育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管理職責以及有關部門的相關職責(第5條),而且在各章中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具體職責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第12-15、21-23、36、39-47條)。同時,為推動全民健身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實現,《條例》在強化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的同時,也注重推動社會參與和社會共享。《條例》不僅規定了社會參與原則(第5、8條)、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原則(第5條),而且注重媒體的宣傳教育(第5條),對單位、社會團體、基層、學校和公民個人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做出了具體規定(第16-20章),而且在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規定的基礎上,強調了對體育社會組織的培育和支持。

改革開放以來,廣東社會和市場空前活躍,各方參與全民健身的積極性很高,全民健身開展以政府為主導,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在這其中,廣東的社會組織作為重要補充力量,在群眾體育工作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充分體現社會組織的地位、作用和支持發展的政策、管理,《條例》對國務院制定的《全民健身條例》進行了細化和補充。

《條例》第19條規定:各級體育總會和各類單項、行業、人群體育協會等體育社會組織應當依照章程,發揮專業優勢,開展規則制定、人員培訓、活動策劃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公民科學健身。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結合自身特點和優勢,依法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第37條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體育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能力建設,可以探索設立孵化培育資金,建設孵化基地,為初創的體育社會組織提供公益創投、補貼獎勵、活動場地、費用減免等支持。鼓勵將閑置的辦公用房、福利設施、體育場地附屬設施等國有或者集體所有資產,通過無償使用等優惠方式提供給體育社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公益活動。第38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體育總會、基層體育社會組織建設,開展業務指導,促進體育社會組織規范化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民族傳統體育社會組織建設,扶持推廣武術、太極拳、健身氣功等民族民俗民間傳統運動項目,引導公眾科學健身。

《條例》的最大特點是從“政府要公眾鍛煉”轉變成為“公眾自己要鍛煉”。這是從健康廣東建設和健康中國建設的需要出發,在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生活質量明顯改善的背景下,人民群眾追求美好生活的必然要求和群眾體育事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條例》注重場地和設施建設,設專章十五條(第21-35條)從全民健身設施建設和管理、公共體育設施規劃、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配置要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其他要求、住宅區體育設施規劃建設、閑置資源利用、社會力量建設體育設施、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管理責任、設施維護、公共體育設施開放及其優惠、單位體育設施開放(第32條)、學校體育設施開放要求及其開放管理、開放保障等方面做出具體可行的規定,將為公眾健身提供更多、更好、更便利的條件。《條例》第23條第三款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現有設施、山嶺、荒草地、鹽鹼地、河漫灘、廢棄礦山等未利用土地,以及郊野公園、城市公園、公共綠地、河湖沿岸、城市高架橋底等空間因地制宜配置全民健身設施和器材。

公共體育場館設施向公眾開放的規定,將使得公共體育設施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發揮,使得人民群眾體育健身活動需求不斷得到滿足,有助於體現公共體育設施的公益性。在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第12條在規定“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國家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的基礎上,《條例》在第30條中進一步明確規定,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全年不少於330天且每周不少於56小時,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延長開放時間﹔因維修、保養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公眾公示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並建立健全服務規范,拓展服務項目。公共體育設施主體部分不得用於非體育活動,但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臨時出租的除外。公共體育場地的附屬設施出租用於商業用途的,不得影響場地主體部分的功能、用途。

現實中大量的體育設施集中在學校。《條例》明確規定學校體育設施開放要求:“學校應當在課余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學校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學校體育設施應適當延長開放時間。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可以根據國家規定採取免費、優惠或者有償開放方式,學校可以根據維持設施運營的需要向使用體育設施的公眾收取必要的費用,收費標准應當經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示。”“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並與公眾依法約定衛生、安全責任,定期檢查和維護體育設施,保証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安全、有序。”“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給予支持,為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第33條)

同時,《條例》建立了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向公眾開放工作機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會同公安、衛生有關部門建立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工作機制,保障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課外體育活動,明確開放學校的基本條件、開放時間、開放對象、開放場地、收費標准,向公眾公布開放學校和場地名錄,並加強對學校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的指導監督﹔授權學校根據自身特點對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實行分類管理﹔要求新建公辦學校的體育設施建設應當考慮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實際需要,與教學、生活區域相對隔離等。(第34條)

全民健身就是強壯身體、防病的最好手段。將全民健康和全民健身融合,有助於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使人們遠離許多現代生活的慢性病。為此,《條例》強調推行體醫結合的疾病管理與健康服務模式,發揮全民健身在健康促進、慢性病預防和康復等方面的作用(第47條)。然而,錯誤的健身方法,不僅不能強壯身體、防病,反而會帶來身體上的傷害。為此,《條例》規定了科學文明原則(第5條),並從多方面強化健身服務。如《條例》第41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社會體育指導工作機制和組織體系,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服務站、服務點建設和管理,加強公益和職業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設立公益性崗位,支持和保障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健身指導作用。社會體育指導員服務站、服務點應當配備社會體育指導員﹔應當引導社會體育指導員發揮專業技術特長的優勢,組織公民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傳授體育健身技能,宣傳科學健身知識。建立以社會體育指導員為主體,運動員、教練員、體育科技工作者、體育教師、體育專業學生、醫務工作者等參與的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隊伍,進學校、進社區為全民健身提供志願服務。

《條例》也明確規定,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社會組織的培育,發揮其健身指導作用(第37、38條)﹔要求政府開展健身指導服務、加強國民體質監測和公民體質測定、引導公眾參與全民健身等具體措施(第41-43條)﹔要求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績效評估制度,並將學校體育工作列入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指標體系(第44條),並強化了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安全管理和群體安全管理。(第45、46條)

同時,公民健身的科學文明不僅體現在科學健身,而且也要求健身行為必須文明。為此,《條例》規定了公民健身行為的規范,強調全民健身活動應當崇尚科學、文明健身,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遵守健身場所規章制度,愛護健身設施和環境衛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借全民健身名義從事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活動,不得宣揚邪教、封建迷信、色情、暴力和其他違背公序良俗的內容,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動進行賭博。(第20條)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在發展中補齊民生短板、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青少年、老年人、殘疾人和農村居民的群眾體育運動工作容易遭到忽視。要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必須全方位確保更多人民群眾享受到發展的成果,讓全民健身工作完整、全面地惠及各類人群。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中雖然並未對重點人群的健身活動內容加以具體規定,但是明確了公民有依法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並且規定了地方人民政府負有保障其參與全民健身活動的義務。

在此基礎上,《條例》第15條分三款進行了細化規定,以保障青少年、老年人和殘疾人、農村居民等人群有效參與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同時,全民健身活動要求對全體人員的全覆蓋。在開展全民健身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進鄉鎮、進企業、進機關的“六進”活動過程中,由於企業、機關單位缺乏體育設施、活動經費,經常性體育活動開展受到較大限制。為此,《條例》在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增加了對單位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要求,《條例》第16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制定職工健身工作計劃,提供場地、設施、經費等必要條件,組織開展工間(前)操和其他體育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職工運動會,開展體育鍛煉測試、體質測定等活動。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條例》對青少年體育活動給予了更多的關注。如《條例》第18條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並按照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配齊專職體育教師,按照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准開設體育課程,培養學生掌握至少一項體育運動技能或者健身方法,並創造條件為病殘學生組織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幼兒園應當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游戲活動,禁止佔用或者變相佔用體育課程時間。學校應當健全和落實學生課外體育鍛煉制度,開展多種形式的課間和課外體育活動,保証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至少一小時的體育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初中畢業生升學體育考試,將成績納入中考總分。《條例》第33至34條強調學校體育設施開放要求及其開放管理,並為青少年健身提供了設施保障。

要確保全民健身活動有序開展,就必須強化全民健身工作的頂層設計,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為群眾體育事業健康良性、高效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條例》強調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第4條),規定了財政預算和體育彩票公益金為全民健身事業提供保障的要求(第7條)﹔對社會力量建設體育設施或者以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建設體育設施,並符合公共體育設施免費、低收費開放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給予其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第27條)﹔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公共體育服務的機制(第36條),完善政府信息服務(第39條),引導社會力量提供信息服務、建設公共體育服務信息平台(第40條),提供全民健身綜合指導服務(第41條),強調國民體質測定和監測(第42、43條)﹔規定政府應當對開放的公共體育場地以及社會力量建設體育場地和捐贈全民健身事業給予支持與保障(第35條、第48條)。

《條例》彰顯的五大亮點,其主要思路是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和全民健身國家戰略,依據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等國務院系列政策精神,落實保障公民權利、履行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能,推動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的深度融合,推進健康廣東建設﹔以良法善治為主旨,以解決廣東全民健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為特色,以制度、組織、體系、政策措施為主要內容,以共建共治共享為原則,保障、促進全民健身體系的發展﹔結合廣東全民健身事業發展中的具體問題,對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進行制度細化、補充和創新,做到明確、具體、管用、可操作。

廣東省體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制定和施行是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全民健身條例》和全民健身國家戰略的需要,是解決廣東全民健身問題,推進健康廣東建設的需要。廣東作為全國體育工作的排頭兵,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認真貫徹落實全民健身、健康中國等國家戰略,從國家戰略高度來思考推動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發展的問題。把全民健身事業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更好地發揮全民健身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中的積極作用,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和推動全民健身事業的關切所在。為在新時代更好地做好廣東全民健身工作,不斷提高廣東全民健身公共服務水平,解決廣東省全民健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推進健康廣東建設,有必要出台旨在促進廣東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轉自7月9日《中國體育報》02版)

(責編:張帆、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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