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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源從嚴 彰顯決心——專家解讀興奮劑入刑司法解釋

2019年11月21日08:43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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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從源從嚴 彰顯決心——專家解讀興奮劑入刑司法解釋

  新華社北京11月20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18日發布了《關於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定了涉興奮劑犯罪的定罪量刑法律適用問題,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多位法學專家認為,司法解釋的亮點之一在於從源頭打擊興奮劑,並體現了“從嚴”的刑事政策導向,再次向國際、國內展示了中國對興奮劑“零容忍”的決心,對推動我國反興奮劑工作法治化進程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亮點一:源頭遏制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於沖認為,司法解釋解決的主要問題,集中在對興奮劑源頭的打擊,主要包括對於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走私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或者其他人員以在體育競賽中非法使用為目的走私、非法經營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生產、銷售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的食品等行為。

  清華大學教授黎宏解讀,司法解釋主要是以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為基礎,對於體育運動當中出現的使用興奮劑行為,從可能構成犯罪的角度進行了系統梳理。其中,運動員本人、領隊、教練、隊醫等運動員輔助人員以及運動員家屬、運動員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相關人員以在體育運動中出於非法使用的目的而走私興奮劑的,可以構成刑法所規定的走私類犯罪。

  此外還囊括了:違規經營興奮劑的,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的食品可以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都為在國內市場源頭上堵截興奮劑的買賣做出了規定。

  亮點二:從嚴打擊

  黎宏認為,司法解釋出台在現行刑法所規定的范圍之內,力所能及地採用最為嚴厲的制裁手段,對使用興奮劑進行打擊,以防止興奮劑在體育運動中蔓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進一步舉例說,司法解釋規定,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走私屬於普通物品之興奮劑的,偷逃應繳稅額1萬元以上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與以往司法解釋規定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之偷逃應繳稅的起點是10萬元以上相比,是十倍的差異,體現了“從嚴”的刑事政策導向。

  於沖認為,從司法解釋的內容來看,其直接目的在於強化對興奮劑問題的從嚴制裁,但根本目的在於對體育相關行為的立法引導和犯罪預防。司法解釋在規則設計上,有的放矢,寬嚴相濟,明確了定罪、量刑的標准,明確了興奮劑違法行為入刑的行為類型,合理劃分入罪對象,明確納入刑法評價半徑的專門性問題的判定標准,從証據標准、取証程序上確保相關案件的可操作性。

  亮點三:保護未成年人與殘疾人

  曲新久解讀,司法解釋的另一亮點是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在體育運動中非法使用興奮劑,“情節惡劣”的,以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定罪處罰。這一規定屬於擴張解釋,即超出“虐待”之通常含義、字面含義的解釋。

  於沖表示,司法解釋合理劃分入罪對象,嚴厲打擊體育輔助人員、教練員等強迫、引誘、欺騙未成年人、殘疾人在體育運動中非法使用興奮劑的行為。以往一些教練員為了實現考核目標,教唆、幫助學生使用興奮劑,對於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發展造成了嚴重損害,而目前的法律體系對於教練員等教唆、幫助甚至是脅迫使用興奮劑的人員處罰力度極輕,同其所獲得的非法利益嚴重不成比例。

  於沖認為,司法解釋的打擊重點由運動員兼顧制裁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強迫、引誘、欺騙未成年人、殘疾人在體育運動中非法使用興奮劑的行為。

(責編:楊喬棟、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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