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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立體育仲裁勢在必然 具體路徑有待商榷

2020年06月12日08:30 | 來源:人民網-體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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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2019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體育強國建設綱要》(簡稱《綱要》)。《綱要》詳細列出了我國未來體育建設的五大任務和九大工程,為中國體育強國建設規劃了路線圖。近期,人民網體育部開設《“體育強國”大家談》欄目,對標《綱要》中提出的明確目標和任務,邀請各相關行業官員、專家、學者、資深媒體人等,結合體育事業發展現狀和未來願景,對《綱要》進行剖析和解讀。“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是“體育強國”大家談的專題論壇之一。

人民網北京6月12日電(歐興榮)近年來,中國體育爭議糾紛越來越多,業內對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呼聲也越來越大。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中國反興奮劑中心聽証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進,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國際體育仲裁院(CAS)反興奮劑庭仲裁員李智,首都體育學院教授、CAS反興奮劑庭仲裁員韓勇,日前做客由人民網體育部和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論壇,對相關話題也展開了探討。

“我是一直主張和呼吁建立起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黃進表示,可以把體育爭議糾紛分為兩類,一類是和體育相關的商事爭議,可通過商事仲裁解決﹔還有一類是體育行業內部的爭議,由於行業性較強,按照商事仲裁路徑無法得到有效解決。但現在建立體育仲裁最主要的障礙還是缺乏法律依據,貿然建立的話,做出的裁決結果沒有法律效力。“要解決這個問題,關鍵點還是在解放思想,借《體育法》和《仲裁法》的修訂,把問題解決掉,以后就剩怎麼去落實和推動的問題。”

黃進給出了兩條實現體育仲裁路徑的建議,一是正在修訂的《仲裁法》,可考慮把仲裁范圍適當擴大,爭取對體育仲裁有所規定,之后組建相應的體育仲裁機構﹔二是直接立法,通過《體育法》修訂或制定其他法律制度,對體育仲裁做出專門的規定。他認為應針對整個體育行業設立仲裁制度,建立相應的體制機制,才能有效地促進體育仲裁。“我不主張先就反興奮劑問題的仲裁做出專門安排,應把體育作為一個整體來設計仲裁制度,如果僅就反興奮劑設立仲裁制度,范圍太窄,生命力不夠。”

“1995年頒布實施的《體育法》裡有一個條款,競技體育中發生的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范圍由國務院另行制定。”李智略為遺憾的表示,可惜直到現在都沒有設立體育仲裁機構,也沒有建立起體育仲裁制度。他認為設立方法和仲裁范圍怎麼確定,爭議比較大的地方有兩塊:一是怎麼和法院劃界,二是很多單項體育組織內部,本身就有仲裁機制,怎麼和它們劃界。

李智設想實現的路徑也有兩條,一是把國內單項體育組織內部的仲裁統一起來,明確體育仲裁的一裁終局,即單項體育協會內部做處罰決定,對此不服的,可申請仲裁。二是借鑒CAS設立和發展模式,區分國際和國內爭端,確定國內體育仲裁機構的仲裁范圍,增強仲裁的獨立性和專業性,與CAS形成獨立、互補、甚至是略帶競爭的關系。對於純國內體育爭端,國內仲裁機構可作為終端解決,實現一裁終局。與黃進的構想略微不同,他認為涉興奮劑類的問題可先行先試,因為我國的反興奮劑條例對申請仲裁的規定很清晰,可參照CAS模式,單設興奮劑仲裁機構或程序。“有的國家就做了這樣的嘗試,比如美國仲裁協會專門制定興奮劑爭議的補充程序,美國反興奮劑機構授權將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納入仲裁適用的法律范疇,通過這種程序來仲裁興奮劑爭議。”

韓勇表示,包括興奮劑爭議糾紛在內,由體育組織做出處罰產生的糾紛,既包括運動員的資格問題,也包括紀律處罰的問題,但因中間帶有管理關系,涉事雙方地位並不完全對等。爭議糾紛具有體育行業的特殊性,是各國體育都要面臨和解決的重要問題。“恰恰這一部分沒有特別大的直接商業利益,基本上是因處罰和裁決產生的,而且還要體育特殊性,靠一般仲裁很難解決,所以隻能由體育仲裁來解決。”

“雖然體育仲裁最主要的只是涉及一兩萬(名)高水平運動員的問題,但對體育行業來說,糾紛如果不能快速、有效、公平的解決,會對全行業產生巨大的影響。”韓勇希望各方人士包括法學專家和體育界人士能夠積極發聲呼吁,把仲裁的問題盡快確定下來。“通過仲裁解決體育糾紛是全世界通行的一個做法,不僅僅美國、澳大利亞、英國這些傳統的體育強國才有,連蒙古等非體育強國,也建立起自身的體育仲裁制度,這確實是當前和未來中國體育非常需要的一個制度。”

(責編:歐興榮、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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