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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成解決國際體育爭議最重要機構 專設反興奮劑庭有深意

2020年06月12日08:33 | 來源:人民網-體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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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2019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體育強國建設綱要》(簡稱《綱要》)。《綱要》詳細列出了我國未來體育建設的五大任務和九大工程,為中國體育強國建設規劃了路線圖。近期,人民網體育部開設《“體育強國”大家談》欄目,對標《綱要》中提出的明確目標和任務,邀請各相關行業官員、專家、學者、資深媒體人等,結合體育事業發展現狀和未來願景,對《綱要》進行剖析和解讀。“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是“體育強國”大家談的專題論壇之一。

人民網北京6月12日電(歐興榮)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中國反興奮劑中心聽証委員會主任委員、國際體育仲裁院(CAS)前仲裁員黃進,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CAS反興奮劑庭仲裁員李智,首都體育學院教授、CAS反興奮劑庭仲裁員韓勇,日前做客由人民網體育部和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論壇,分享對CAS的個人看法和感受。

CAS成為解決國際體育爭議的最重要機構

黃進是較早擔任CAS仲裁員為數不多的中國人之一,自2000年始到2016年卸任,長達16年的時間裡擔任了四屆。他認為CAS雖然成立的歷史不算很長,但成立以來對解決體育糾紛發揮了非常好的作用。因為體育糾紛具有行業特殊性,運動員的職業生涯很短,要求快速解決問題,有時甚至在體育賽事期間發生的爭議都需盡快處理,不能像法院訴訟那樣拖很長時間。“從理論上講體育糾紛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但相較而言,通過仲裁的方式是最好的。”

“因為體育糾紛有些東西是沒辦法調解的,比如興奮劑問題、裁判問題,釘是釘,鉚是鉚。通過訴訟解決雖然也可以,但訴訟的程序比較嚴格,有一審、二審,有的國家還有三審,審理的時間較長。”黃進繼續表示,仲裁是當事雙方找到一個信任的、獨立的仲裁員,或者由數人組成的仲裁庭來仲裁爭議糾紛,充分發揮出仲裁快捷、高效的特點。“據我所知,當前基本所有的國際性體育組織都在制定章程或通過其他方式接受CAS管轄,它已成為承擔體育仲裁,解決體育爭議的一個最重要機構,發揮的作用非常大,在體育界的地位和權威性都在不斷地提升。”

盡管黃進現在已經不擔任CAS仲裁員,但他還一直關注它的發展,認為對其制度、體制、機制、程序規則、裁決案例進行研究很有必要,並且CAS自身也在不斷改革和完善中,“對它發展過程的探討研究很有必要,比如CAS剛成立的時候,設在國際奧委會下,后來為了讓CAS更加獨立、公正,成立十年后從組織架構上脫離了國際奧委會,成為一個真正獨立的仲裁機構,這是一項很重要的改革。”

李智是2016年被選任為CAS仲裁員,2019年被選任至反興奮劑庭。目前CAS名單上共有10位中國籍的仲裁員,包括3名反興奮劑庭的仲裁員。反興奮劑庭是去年1月1日新設的一個專門仲裁庭,主要處理涉興奮劑的案件,設有專門的仲裁員名單,專門的仲裁規則。李智介紹說,在設立反興奮劑庭之前,涉興奮劑案件的運轉程序是,單項體育聯合會進行調查,並做出處罰,運動員或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如果對這個處罰決定不認可或者不服,可上訴到CAS,由CAS進行審理。

“用一種形象的表述就是,反興奮劑庭成立后,原先做處罰決定的國際奧委會和單項體育聯合會,化身為‘原告’或‘檢察官’,向CAS就興奮劑爭議提起一審,申請CAS做出處罰裁決。”李智表示,反興奮劑庭組建后,國際反興奮劑三權分立的結構更加穩固。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負責“立法”,制定反興奮劑條例及各項國際標准,統一反興奮劑的實體規則,並且實施一定的監督權﹔國際奧委會和單項體育聯合會行使執行權和“行政”權,進行興奮劑檢測和其他有關事項﹔CAS反興奮劑庭專注“司法”,對興奮劑案件做出審理,並且做出最終制裁。

CAS專設反興奮劑庭是為更高效、公正和省錢

“為什麼會專門成立興奮劑庭呢?因為涉興奮劑案件爭議最大、數量最多,之前有項統計,每年CAS大概處理600多個案件,其中約25%的案件屬於興奮劑糾紛,這類糾紛往往輿論關注度極高,需要更加法律化地處理。”李智繼續說,CAS反興奮劑庭設立之前,處罰決定由單項體育聯合會自己作出。反興奮劑庭設立后, CAS需要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談判,授權給它,同時單項體育聯合會修改自己的內部章程。目前,CAS和各個單項體育聯合會持續進行談判,截至去年已經有10家進行了授權,但幾個重要聯合會如國際泳聯、國際田聯、國際足聯等,還沒有完成授權談判。

原來機制已經可以有效管轄涉興奮劑案件,CAS專門設立反興奮劑庭會不會把事情搞復雜?造成CAS權力太大?李智認為,之前的處罰類似於行政處罰,由CAS進行司法審查。但是,涉興奮劑案對運動員來說,類似於法律上認定“有罪”或“無罪”,應該由法院判斷,而不應該由“行政機關”判斷。按照原來的做法,單項體育聯合會既做調查也做決定,管理權與“司法”權集中了。從權力分配角度看,單項體育聯合會做完調查后,起訴到CAS,由CAS來認定到底是違規還是沒有違規,並做出處罰,更為均衡。“體育是自治的行業,涉興奮劑處罰是自治處罰,單項體育組織既檢測又處罰,權力制衡得不到實現。”

李智繼續表示,從歷史發展得角度來看,原先國際奧委會和單項體育組織集立法、執法、裁決三權於一身。后來逐漸分離出CAS,內部處罰一旦出現爭議,可上訴到CAS,由一個外部機構對爭端進行司法審查。再之后把興奮劑規則的制定和監督,交給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來完成,形成三家制衡的狀態。“之前形成的三權分立,CAS僅進行司法審查。如今,涉興奮劑事件是否違規,如何處罰則直接由CAS來審理,讓CAS最終裁決運動員是不是興奮劑違規,並且設定了上訴程序。所以,CAS一直強調,反興奮劑庭是做興奮劑處罰的一審工作,讓裁決更具公正和權威性。”

“我同意這個觀點,興奮劑處罰有准刑罰性,而且帶有強烈的道德譴責意味,會對運動員的聲譽和職業生涯帶來巨大影響。”韓勇表示,大家平時看到的涉興奮劑案件,大部分集中在國際泳聯和國際田聯的運動項目,這都是非常有實力和能力的單項體育聯合會,但很多單項體育組織沒有這麼強的實力,自己做反興奮劑一審存在現實困難。各個項目協會的水平也不一樣,做出的裁決可能五花八門,合法性或者規范性很難保証,設立反興奮劑庭有現實需求。

“當年CAS剛成立的時候,有些單項體育聯合會,比如國際足聯、國際田聯都有自己內部的仲裁機構,很長時間都沒有加入CAS。而對於另外一些小的單項體育聯合會,有這樣的反興奮劑庭,把它們面臨的實際困難一下就解決了,大家舉手歡迎。”韓勇繼續表示,反興奮劑庭畢竟是個新生事物,很多組織和個人也在觀望中,看看新機構是否更有效率,更公平或者更省錢。“如果這些優勢都具備的話,就會得到普遍認可,如果幾個重大單項體育聯合會,包括國際足聯、國際田聯等都認可了,我相信其它組織認可是遲早的事。”

(責編:歐興榮、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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