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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全民健身需加強政策執行 從兒童抓起

2020年06月28日09:03 | 來源:人民網-體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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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2019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體育強國建設綱要》(簡稱《綱要》)。《綱要》詳細列出了我國未來體育建設的五大任務和九大工程,為中國體育強國建設規劃了路線圖。近期,人民網體育部開設《“體育強國”大家談》欄目,對標《綱要》中提出的明確目標和任務,邀請各相關行業官員、專家、學者、資深媒體人等,結合體育事業發展現狀和未來願景,對《綱要》進行剖析和解讀。“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是《“體育強國”大家談》的專題論壇之一。

人民網北京6月28日電(歐興榮)全民健身在法治環節還有哪些地方需要加強和完善?有觀點認為健身是個人的事,國家管不著,法律也管不了,是這樣的嗎?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導焦洪昌,沈陽體育學院教授、博導羅嘉司,南京師范大學體育科學學院教授、博導湯衛東,日前做客由人民網體育部和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論壇,對此展開了探討。

全民健身需加強政策執行 讓體育意識成為公民習慣

“全民健身目前已基本解決無法可依問題,現在的關鍵是法律執行問題。”焦洪昌表示,有人認為與全民健身相關的法律法規是軟法,強制性、約束性、規范性不強,更多的是倡導該怎麼做,法的執行上硬度不夠,沒有牙齒。“我倒覺得它是有軟有硬。” 焦洪昌認為,身體健康首先是每個人自己的事,個人是健康的第一責任人,作為一個現代公民,要形成公民美德,身體強壯是美的有力體現。參加社會管理,沒有堅強的體魄,就沒有好的心情和完善的人格,國家就沒有尊嚴。“從這個角度講,全民健身應該實現社會自治。”

“政府對全民健身不僅要立法,更要強調它的責任落實。”焦洪昌繼續表示,在群眾體育層面,這次《民法典》的制定,特別是寫入“自甘風險”原則,把長期以來存在的爭議問題解決了。既強調全民健身,也要保障生命健康安全。“真正的全民健身不是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怎麼做,它終極上還是每個公民自己的事情,應該讓體育意識成為一種公民習慣,從兒童抓起。”

羅嘉司對全民健身存在的一些深層問題進行了剖析。他認為當前傳統的體育行政管理格局依然根深蒂固,導致全民健身政策制定、決策過程,還是體育行政部門大包大攬,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參與度比較弱。此外,全民健身治理的規范化程序被忽視,如全民健身路徑管理和監管體系、參與主體責任和利益制衡制度均不是很完善,全民健身治理機制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在政策執行方面不盡如人意,使得政策效果難以得到很好的發揮。

針對這些問題,羅嘉司建議,應全面實施全民健身國家戰略應完善立法內容,提升地方全民健身立法的科學性和實用性﹔體育部門和其他部門要相互協同,從傳統的體育部門建設體育,走向政府、社會、市場共同建設大體育的格局﹔建立責任追究機制,確定違反全民健身條例直接責任人或者主管人的法律責任。

“完善政府部門公共體育服務,實際上是解決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問題,尤其是保障弱勢群體的體育權利問題。” 湯衛東認為,現實中經常遇到學校體育場館或有些單位的體育場館對社會開放不足的現象,雖然國家提倡這些場館對外開放,但在實際工作中,對外開放會增加運營成本,產生場館損耗,帶來法律風險等,使得場館的管理人充滿顧慮。“在全民健身的法律建設方面,還可以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健身鍛煉既是個人的事 也是國家的事

社會有種看法,認為健身是自己的事,想去就去不想去就不去,國家管不著,法律也管不了。對此觀點,焦洪昌認為健康權是憲法權利,參加全民健身是公民的自由選擇。如果從權利這個角度來說,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可以這麼行使,也可以那麼行使,這個說法似乎有些道理。但其實中國把實現現代化作為奮斗目標,富強是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志,公民對於國家來說,除了具有法定權利之外,還有非常重要的一面,就是還有法律義務。

焦洪昌繼續表示,公民鍛煉身體不僅僅是自己的事,如果全民積極鍛煉,保持健康,減少患病概率,工作效率勢必會得到提升,納稅人的錢就可以用在更好的地方﹔反之如果因為不健身鍛煉,患了病再去治療,會為整個社會增加額外負擔。“法律上雖沒有辦法強制公民去鍛煉,但國家可以在義務教育階段,要求學生必須去體育鍛煉,做廣播體操,為強身健體打下良好基礎。”

“法無禁止即可為,公民享有決策權,法律調整的范圍,受到主客觀因素的限制,不可能是萬能的。” 羅嘉司認為,法律調整的對象有一定的界限,它調整的直接對象,實際是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意識行為,法隻能對人們的意識行為起直接作用。如果純粹的個人行為,因為缺少社會意義,法律不會對其進行調整。“健身屬於公民個人意識,不具有法律調整的可行性,確實不能用法律強制力去保障實施。”

“但從另一方面來講,個人健身實際上是全民健身意識的一種體現。”羅嘉司說,健身意識是健身活動開展的前提,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經濟發展了,人均生活水平提高了,大眾逐步參與體育健身活動,但全民健身的意識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人們對健身活動的理解還不完全科學,很多老百姓並沒有積極參與到健身活動中去,沒有養成積極良好的健身習慣,這些都需要逐步予以糾正和引導。

湯衛東對此深表贊同,他認為體育活動具有非常明顯的健身功能,對於一般個體而言,參與體育活動確是自己的事,別人管不了。這也是為什麼《體育法》“提倡”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而不是“強迫”參加。換句話來說,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只是他自己的權利,並非法定義務。但健身是基本權利、憲法權利,甚至是一項人權,當人們要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國家法律應予以疏導。

“這個時候,法律要管,主要體現在履行法定職責方面。”湯衛東繼續表示,憲法規定了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中的國家職責,這也是國家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國家在全民健身中承擔保障人民體育權利的法律義務。健身雖是個體的事,但每一個個體所組成的就是一個群體,因此國家在全民健身上應當有所作為。學生也是全民健身的主體,學生的體育鍛煉一般是在學校,在學校體育中,體育是教育的一種手段。“學生參與體育活動,上體育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這也是《體育法》規定體育課是必修課的緣由。”

(責編:歐興榮、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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