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民法典》“自甘風險”條款將促進全民健身事業發展
編者按:2019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體育強國建設綱要》(簡稱《綱要》)。《綱要》詳細列出了我國未來體育建設的五大任務和九大工程,為中國體育強國建設規劃了路線圖。近期,人民網體育部開設《“體育強國”大家談》欄目,對標《綱要》中提出的明確目標和任務,邀請各相關行業官員、專家、學者、資深媒體人等,結合體育事業發展現狀和未來願景,對《綱要》進行剖析和解讀。“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是《“體育強國”大家談》的專題論壇之一。
人民網北京6月28日電(歐興榮)全國人大不久前通過的《民法典》中納入文體活動“自甘風險”條款引發社會熱議,該條款對全民健身帶來什麼樣的影響?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導焦洪昌,沈陽體育學院教授、博導羅嘉司,南京師范大學體育科學學院教授、博導湯衛東,日前做客由人民網體育部和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論壇,對此展開了探討。
“我覺得《民法典》納入‘自甘風險’條款,是立法上的巨大進步。”焦洪昌表示,體育活動上升到國家基本法律裡加以規定,說明其在國家法律體系裡面的位置很重要。他還從人類自身角度切入,認為允許挑戰極限,允許同場競技比賽,必然帶有風險,風險是個常態,無需對其諱莫如深。民事立法目的,是對風險責任怎麼劃分,做基本的法律判定,“《民法典》以風險自擔為原則,這在民事侵權責任裡是非常大的變化。”
焦洪昌還認為,現代社會越來越多的人喜歡挑戰風險、挑戰極限,這種行為會影響個人生命財產安全或者給社會帶來負擔,通過法律加以適當調適或控制,非常有必要。他希望今后若有適用“自甘風險”條款的案例出現,要通過司法解釋、司法判例,為人們挑戰風險和保持安全秩序間尋求一個良好的界限。“大家以后就知道該怎麼做,不能怎麼做,這有個逐步形成規范的過程。”
湯衛東認為體育活動中的風險,要高於日常生活中的風險。為了更好地保障人們的體育健身,往往會鼓勵或者要求有關主體去組織體育活動,尤其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需要更多的市場主體包括民間主體介入到全民健身活動中。如果這些主體在組織體育活動過程中因體育內在風險而承擔責任的話,勢必會打擊它們的積極性,導致沒人願意組織,最終受到損害的還是全民健身事業本身。
湯衛東還講了一個親身經歷的例子,20年前他曾以律師身份出庭參加一場發生在足球場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那是南京市足協組織的業余足球比賽,比賽中兩名球員出現相撞,造成其中一名球員腿骨折,受害人將南京市足協起訴到法院。湯衛東作為南京市足協的代理律師,以“自甘風險”原則進行抗辯。雖然法院最終採納了他的意見,但由於當時我國法律沒有“自甘風險”規定,所以這個案子當時存在一些爭議。“如果放在今天,就可以理直氣壯地以‘自甘風險’進行抗辯,讓沒有過錯的組織者放心大膽地組織群眾性體育活動,最終是有利於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的,也是有利於保障公民體育權利的。”
羅嘉司也表示“自甘風險”條款對體育法治建設的意義非常深遠和重大,他同時希望后續出台一些配套的規范性文件,讓該條款進一步落地落實落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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