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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體育仲裁具有專業、高效、經濟優勢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2020年07月10日08:17 | 來源:人民網-體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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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2019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體育強國建設綱要》(簡稱《綱要》)。《綱要》詳細列出了我國未來體育建設的五大任務和九大工程,為中國體育強國建設規劃了路線圖。近期,人民網體育部開設《“體育強國”大家談》欄目,對標《綱要》中提出的明確目標和任務,邀請各相關行業官員、專家、學者、資深媒體人等,結合體育事業發展現狀和未來願景,對《綱要》進行剖析和解讀。“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是《“體育強國”大家談》的專題論壇之一。

人民網北京7月10日電(歐興榮)仲裁在解決體育爭端中能發揮何種作用?它有哪些優勢和不足?通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國際體育仲裁院(CAS)仲裁員吳煒,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張笑世,上海政法學院體育法治研究院副院長、副教授姜熙,日前做客由人民網體育部和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論壇,對此展開了探討。

“體育仲裁有三個特性:專業、高效和經濟。”吳煒介紹說,專業首先體現在它背后遵循嚴格的程序法,他以國際體育仲裁為例,執行上要符合CAS的規則和程序,包括程序運用的各種解釋,還有瑞士債法典和瑞士法的一些原理等﹔其次仲裁員的專業素養要求較高,他們既需熟悉糾紛當事人約定適用的國家法律規則,也要熟悉不同體育單項聯合會的規則和處理程序,開庭的時候,還要視乎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代理律師的不同習慣,做好相關引導工作。此外對外語也有較高要求,CAS官方語言原有的是英語和法語,最近增加了西班牙語,不懂這幾門外語可能較為吃虧。高效則體現在,CAS案件審理時間一般在6到10個月左右,少部分有延長的。在一些重大的賽會,比如奧運會、世界杯、歐錦賽、亞運會舉辦期間會設置臨時仲裁,則須在24小時內做出裁決。費用相對都比較低廉,單個立案費一般在一千瑞士法郎左右,根據案件的大小可能還收取幾千到幾萬不等的后續仲裁費用,這相對國際商事仲裁來說較為低廉,“而大賽期間設置的臨時仲裁是無償服務,完全免費。”

吳煒認為國際體育仲裁也有一些不足,首先是西方國家的仲裁員比例偏高,在全世界幾百名仲裁員中,來自法國、加拿大、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的佔到三分之一,來自亞洲和非洲的代表相對不足。其次女性仲裁員比例不高,現在講求男女平等、平權,女性仲裁員的比例正在穩步增加,奧運會期間的臨時仲裁庭就非常注重這點,仲裁員基本男女各半,但在CAS近四百名的仲裁員中女性比例仍有待提升。吳煒還表示,目前國內有些體育協會內部也設置有仲裁部門,比如中國足協和中國籃協,但在機構設置上缺少獨立的第三方上訴機構,另外在仲裁員選擇方面,沒能像商事仲裁那樣具有大范圍選任和監督機制,在選拔程序、獨立性和職業培養方面都存在不足。

張笑世表示,他最看重體育仲裁的優勢就是它的專業性,包括仲裁員的選拔,在庭上抗辯時律師的選擇,專業特征都體現得非常明顯。但這同時也帶來另外一個問題,由於專業性太強,導致對仲裁員的選擇面太窄,資深仲裁員更受青睞,更容易被選擇,很多新晉仲裁員得到的機會很少。

“雖然仲裁本身的收費不高,但就CAS而言,它總部設在瑞士,還有兩個分院,一個在紐約,一個在悉尼,如果是中國的運動員選擇去CAS仲裁的話,面臨著高額的費用,包括往返路程的花費,聘請專業律師的費用等等。”張笑世還表示,體育協會對運動員參賽一般有強制性規定,事先必須簽定一份協議,有強制仲裁條款,這跟仲裁的自願性原則相違背。此外,運動員在日常訴訟中的二審制度能帶來監督作用或對權利救濟起到一種回旋作用,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了,可通過二審進行救濟,但一審終局的仲裁機制減少了運動員的救濟途徑,降低他們尋求權利救濟的可能。

姜熙也認為,體育仲裁解決糾紛速度快,靈活,節約時間,大大降低運動員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但由於裁決范圍嚴格受到限制的,不能超裁,有些體育領域的案件涉及到一些規則的合法性問題,CAS仲裁庭一般選擇不去裁。“這與法院不同,如果糾紛因體育組織的規則與上位法沖突,法院可以對規則的合法性做出裁決,但CAS仲裁一般不會。”

“可能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問題,雖然CAS仲裁並沒有說一定要遵循先例,但CAS的實踐已經表明,對以往的案例的參考越來越受到CAS仲裁庭的重視和參考,但不同案件的仲裁庭在先例案件參考和援引上是有差異的。”姜熙認為,CAS的權威性也遭受到質疑,如仲裁員的來源不透明,仲裁員的地區來源、文化背景、法律背景的來源不太均衡,文化、法律等背景的不同,可能會引發偏見。“所以,近年來對CAS裁決的挑戰越來越多。 ”

(責編:歐興榮、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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