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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對體育仲裁機制在中國建立的前景很樂觀

2020年07月10日08:21 | 來源:人民網-體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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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2019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體育強國建設綱要》(簡稱《綱要》)。《綱要》詳細列出了我國未來體育建設的五大任務和九大工程,為中國體育強國建設規劃了路線圖。近期,人民網體育部開設《“體育強國”大家談》欄目,對標《綱要》中提出的明確目標和任務,邀請各相關行業官員、專家、學者、資深媒體人等,結合體育事業發展現狀和未來願景,對《綱要》進行剖析和解讀。“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是《“體育強國”大家談》的專題論壇之一。

人民網北京7月10日電(歐興榮)中國體育仲裁機制為何遲遲沒有建立?體育仲裁在中國的前景如何?通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國際體育仲裁院(CAS)仲裁員吳煒,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張笑世,上海政法學院體育法治研究院副院長、副教授姜熙,日前做客由人民網體育部和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論壇,對此展開了探討。

體育仲裁機制遲遲沒建立事出有因

“2016年版《體育法》裡寫道:體育仲裁機構設立的辦法和仲裁范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立法法》上的規定存在障礙,導致國務院對這個條款,沒有權力去制定和推動。”吳煒表示,中國體育仲裁機制的建立,涉及到多部門協調和現行法律的進一步修訂。單項體育協會其實並不屬於法定的仲裁委員會,但是它又長期代行職責,比如中國足協和中國籃協下屬的仲裁機構。這樣的歷史形成了各界在法律層面的認識偏差,協會自己約定排除了司法管轄,但從法律角度來說,協會是沒有這個權利的。“在未來的新《體育法》修訂后,希望能夠從根本上解決立法障礙,將工作往前推動。”

“在2000年《立法法》出來后,大家確實就意識到這個問題,現在的這種法律環境下,《體育法》立法前已有《仲裁法》,《仲裁法》規定了仲裁范圍,體育仲裁包含民商事的內容,但也有它的行業特殊性。”張笑世表示,由於《仲裁法》不包含體育仲裁的內容,依靠《仲裁法》建立體育仲裁制度,就不太現實。而且《立法法》規定出來后,額外建立一個《體育仲裁法》,現階段來看也不現實,畢竟體育仲裁太小眾,這就是現存的法律障礙。

“中國體育仲裁機構的建立還需要契機,天時地利人和都需要,想一步到位比較難。”姜熙認為,從我國大的法律環境來看,《仲裁法》立法的時候,就排除了行業性的仲裁立法。因為不僅體育行業有仲裁的需求,銀行業等其它行業也有,如果都放開的話,各個行業可能紛紛“自立山頭”了,不好管理也有損法治。當然,體育仲裁機制幾乎成為國際慣例,這是有別於其他行業的,“所以我們還是有足夠的特殊性理由來說明建立體育仲裁機制的必要性。”

體育仲裁機制在中國建立的前景樂觀

展望體育仲裁機制在中國的建立前景,吳煒表示相當樂觀,同時他也表達出對中國體育前景的期望。他認為中國馬上要舉辦冬奧會和亞運會,未來肯定還會有更多的國際賽事落戶中國,也將進一步推動更多的體育單項聯合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與中國開展更廣泛的合作。體育仲裁是體育運行中的一個環節,更多的賽事、更多的合作、更多的項目落地后,必然帶來仲裁的需求。雖然當前在國內推動其機制的建立還存在一些障礙,但隨著國際賽事的接踵而至,會很自然地帶動對國內體育仲裁機制的需求。“國內單項協會內部爭議解決及其他體育領域的仲裁,可以探索將需求外包到CAS聽証中心,長期而言,國內國際的合作互動,可能會成為未來的趨勢。”

“國內體育產業的快速發展,必然會導致體育糾紛的大量產生,體育仲裁對於體育糾紛的解決是不可替代的,所以我對體育仲裁機制的建立同樣抱有很大信心。”張笑世表示,建立一種類似於CAS的完全獨立仲裁機構,短時間內可能性不大。但可以嘗試用別的替代方式,比如在體育總局,或者在中華體育總會下先設立一個內部的機構,逐步地把它的影響力擴大后,讓大家看到這種解決機制有沒有好處,將來再考慮是否需要獨立出去。“當然,建立完全獨立的類似於CAS的仲裁機構,雖然可能是一條比較漫長的道路,但也是可以期望的。”

姜熙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體育仲裁機制在中國的建立是種必然。他摸底過全世界大概六、七十個國家的體育法治情況,中國的體育法治從立法層面來講,應該是全世界最發達、最完善的,一部《體育法 》,七部國務院行政法規、中央文件34個,還有部門規章32個,規范性文件178件,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有中國這麼大的體量,從法律法規到政策文件層面的完善體系。中國唯獨缺、最大的短板和最大的遺憾就是體育仲裁機構或者體育糾紛解決機制沒有建立起來。進入新時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體育法治達到一個新高度,應該盡早地把體育仲裁這個短板補上來。“不管是採取什麼方法,都可以同步推進,各方面、各個方向都使力,不管哪一個開花,總有發展的潛力在裡面。” 

(責編:歐興榮、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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