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资料图片:张玉宁媒体见面会 展示与“小妹”的亲密照片 张雨摄 |
图库:张玉宁媒体见面会 回忆儿童时与曲乐恒开心时光
曲乐恒在“曲张案”中胜诉后,近日又起诉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因是申请工伤认定未被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受理。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作为球员这个高收入的群体,他们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又该如何保障自身的权利呢?
球员与俱乐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曲乐恒事件中,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曲乐恒和辽足不是劳动用工关系,不知该仲裁所依据的是什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作为劳动者的足球运动员与其签约用人单位――足球俱乐部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见附1)。足球职业化改革以来,球员的身份也发生了变化,从事业单位的职工变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职员,所属单位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是职业球员依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这一点很清楚,而不清楚这一点的恰恰是一些足球俱乐部,近两年,欠薪、非法解约等事件时有发生,很多球员甚至没有“三险一金”,有人把这些归结于改革出现的问题,事实上在法律上这些情况并不存在争议,只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足球俱乐部逃避了他们的法律上应尽的义务。
球员归队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足球运动员在比赛中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运动员工伤保险责任由俱乐部承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以及享受其他工伤保险相应的待遇(见附2)。曲乐恒情况比较特殊,是在球队召集他归队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他受伤。在工伤条例中对于工伤的认定分为七种情况,除了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范畴外,还规定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也该认定为工伤。那么如果曲乐恒是在归队的途中的情况属实,应当属于工伤。
由于足球球员属于高收入的群体,有些俱乐部就忽视了球员们的基本权利,认为已经给了很多工资,其他的就概不负责了,或者是能少就少、能减就减,而球员作为劳动者当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这些权利并不因为他们的收入高低而改变,俱乐部的责任也不该因此而减免,对于俱乐部的错误做法,一些球员采取了罢赛、消极比赛等不明智的态度,其实,这些情况并不复杂,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曲乐恒一样采取法律的手段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问题似乎应是更好的选择。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附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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