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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室外健身器材质量检查的通知

2013年07月30日09:04    来源:体育总局网站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室外健身器材质量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室外健身器材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管,保障群众的健身权益和人身安全,按照2013年工作计划,决定继续组织开展室外健身器材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3年7月-10月。

  二、检查方式

  器材检查采取地方自查和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从7月份开始,各省(区、市)体育局在本省(区、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室外健身器材质量检查。体育总局群体司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各省(区、市)室外健身器材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的省份和具体日期不再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器材质量检查工作

  各省(区、市)要站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保障群众健身权益和人身安全的高度,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协调组织质监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组织开展好室外健身器材质量检查工作。

  (二)通过组织开展检查排除器材安全隐患

  要通过组织开展检查,发现并排除器材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对超过使用年限、损毁严重、无法保障使用安全的器材,要在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器材使用单位、器材生产厂家对器材进行拆除,避免问题器材对群众造成身体伤害。

  (三)将器材检查与宣传贯彻室外健身器材国家新标准相结合

  2011年颁布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规范了室外健身器材的生产、安装等环节,为室外健身器材提档升级提供了重要保障。各省(区、市)特别是尚未组织开展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培训工作的省份,要结合器材质量检查,同步组织开展新国标宣传贯彻活动,尽快组织开展室外健身器材国家新标准的培训,指导各地学好标准、用好标准。

  为加强对各地新国标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群体司将在对有关省(区、市)的器材质量进行抽查的同时,对有关省(区、市)的体育工作者进行新国标知识培训。需总局派人宣讲新国标的省(区、市)请提前做好准备。

  (四)通过组织开展检查探索建立健全室外健身器材质量监管机制

  要通过器材质量检查,督促器材生产企业认真履行新国标,加强对本省(区、市)新配建器材质量的动态监管。要结合检查,对本省(区、市)器材的数量、质量、更新维护等情况进行摸底和评估,形成检查评估报告,把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符合各地实际的室外健身器材质量监管长效机制。

  请于2013年10月30日前将检查评估报告上报群体司,反馈100件以上的新国标器材检查样本信息,样本有关信息要填写在《2013年室外健身器材质量检查情况反馈表》上(其中所拍摄的器材照片要提供电子版)。对于新国标器材质量问题的判定及检查方法,可参见《室外健身器材检查质量问题判定及数据统计要领》(可从www.nscc.com.cn“最新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

  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健身设施处赵爱国

  电话:010-87182323

  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李爽

  电话:010-67162235

(来源:体育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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