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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将苏小春诉至法院

2016年03月17日16:06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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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将苏小春诉至法院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体育专电(记者公兵)“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日前将苏小春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在落款日期为3月8日、具状人为“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足管中心”)的起诉书中,原告“足管中心”因与被告苏小春人事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作出的裁决,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起诉书中所说的裁决是指今年2月25日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即“足管中心与苏小春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足管中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五日内,支付苏小春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日期间的工资及福利等”。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上述裁决的依据是:“足管中心”于庭审中未能提供该单位已被撤销的相关证据,故其解除合同、停发工资的事实依据不充分,对苏小春提出的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因“足管中心”停发苏小春工资及福利,且未能在二次庭审中对苏小春提供的工资台账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故针对苏小春提出的补发2015年12月1日至开庭当日工资及福利的请求予以支持。

  对此,“足管中心”在起诉书中指出,有关部门已在2月16日,也就是裁决作出之日之前,向国家体育总局下发了撤销“足管中心”的批复,只是当时该书面批复尚未传达到原告。至此,“足管中心”已正式被撤销。

  起诉书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聘用合同第7条第6款规定:“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显然,“足管中心”已被撤销,作出仲裁裁决的事实依据已经发生变化,因而,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解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聘用合同。

(责编:胡雪蓉、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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