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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坛深V》系列评论

大昭评论:为何总管不住球场暴力

汪大昭
2016年05月15日09:09 | 来源:人民网-体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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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杯赛第三轮发生在武汉宏兴队主场的暴力事件已经过去好几天,公布相关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尚需时日。但是,社会舆论取向始终很清楚,足球赛场上任何暴力行为必须受到谴责,肇事人员必须受到严惩,赛事管理者必须拿出有力措施维护文明有序的竞赛环境。

(一)武汉宏兴方面提出,是江苏苏宁替补席上有人先发出挑衅,引起宏兴球员的冲动行为。对事件经过做出说明是一种权利,目的在于配合调查,但这样的说明不可能起到开脱责任的作用。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对“挑衅”有明确规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故意激怒”,这是要受到处罚的。但是,对于打人的举动,从来不存在“挑衅在先”与“无人挑衅”的区别,凡打人都是不能允许的球场暴力,都要受到重罚。即使查明江苏苏宁确有挑衅的语言或动作,也不会因此改变对宏兴打人的定性。

谁提出,谁举证。武汉宏兴方面如果拿出对方挑衅的证据,一旦被确认,江苏苏宁也要受到处罚。如果拿不出证据,或调查中未发现证据,那么宏兴关于“挑衅”的指责就会给自己增加麻烦。从俱乐部管理层来说,一开始就不要把注意力放在是否被“挑衅”上面。

(二)宏兴俱乐部多人动手打人,《准则》当中对“同一个球队多人参与打架斗殴”的处罚也有明文规定。不可否认,公众场合下,人的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受从众心理的影响,“仗义出手”,并不需要事先策划,属于随机发生。但是,这种行为与场合的结合显然会加大对社会治安的破坏,要受到重罚。

(三)职业队与业余队都要遵纪守法,违反法纪都不可能豁免,这是没有区别的。苏宁人员说到也做到了不还手,表现出较高的道德和纪律意识,有利于事态被迅速控制。职业球员在意自己的“饭碗”,不想因小失大。而业余球员不以踢球为生计,对处罚的态度和承受肯定不同于职业球员。

(四)与医病一样,有病再治莫如未病先防。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每个赛季之前都要到职业俱乐部宣讲《准则》,看似老生常谈,内容上的确没有多大变化,但从江苏苏宁此次在事态发展中的表现看,球员具有纪律意识,说明加强纪律教育确有收效。同时,中国足协一直以职业俱乐部为重点,对业余俱乐部少有直接管理教育,近年来不断发生业余比赛违纪事件,因为影响力不及职业联赛,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事情本身和产生影响总是由小到大,蚁穴溃堤的道理无需赘言。

(五)宏兴球员多人冒名和资格作假,这是拔出萝卜带起泥。《准则》中对此有专门条款。这也反映出不只是球场暴力,俱乐部长期在管理规范上缺失。对于扩大足协杯赛事规模和参赛范围,提供业余球队与职业队直接交流机会,业余球队并不都能予以珍惜。竞技胜负是体育观的重要内容,将取胜作为全部追求,甚至不择手段,表明社会对待体育运动的认识还是短板。

(六)中国足球改革进入地方足球协会改革的阶段,业余球队与职业队都要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其他规定。业余俱乐部不仅在地方足协注册,参加的多是本地比赛,地方足协直接管理。因此,地方足协对业余俱乐部负有责任,发生宏兴这类违纪事件,地方足协也应受到处罚。

武汉是中国足球发展很好的城市,当地的校园足球和城市联赛十分活跃,曾经承办过高水平国际比赛。足球是城市文化的符号,任何玷污行为都是对市民,特别是对孩子们的负面教材。宏兴俱乐部在事发后立即公开承认错误和道歉,努力降低恶劣影响,但更重要的是记取教训。人们不但要听其言,还要观其行。

(七)事件中违反《准则》的部分要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依规处理,已经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要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但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包括体育观,加强道德和纪律教育,是全社会的事情,各方都有责任。热爱运动、参与赛事、发展体育,不仅可以争得荣誉,可以增强体质,可以助推经济,但只有全社会都能借助这座文化教育的平台,全面提升素质,体育的功用才算得到充分发挥。CBA总决赛辽宁球员打人一事给人留下的印象处理不完整,足协杯的案例又在添加积累。中国职业体育在赛场文明建设上需要有质的变化和进步,市场、竞技和秩序就像鼎之三足,跛足是站不稳的。

现代足球运动是风靡世界的文化现象,给人以勇敢、智慧、力量、速度、技艺、协作等素质的教育和示范。身体的对抗绝不意味着野蛮、肮脏,但是,球场暴力似乎与生俱来地攀附于足球运动,无论比赛的档次和地域,哪里有足球比赛,哪里就可能发生球场暴力。“杜绝”暴力不过是一厢情愿,“严惩”也属于事发后的措施,试图管住暴力的想法一定出自跟足球从不沾边的脑子。只要体育运动和竞技比赛的文化属性、教育功能得不到充分重视,球场暴力等非体育行为就会在胜负和锦标的掩盖下随时待发。中国足球落后,包括足球理念和文化建设的滞后。因此,打造文化内涵的努力始终要与足球发展同行。

 

(责编:杨磊、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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