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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国家队运动员成为签约艺人 开历史先河同时涉嫌违规

孙杨泳池钓“娱”又成大难题

刘艾林
2016年06月01日08:06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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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条重磅消息冲击了中国体育圈,主角依然是那个“每年至少制造一次轰动新闻”的奥运冠军孙杨:某传媒公司召开发布会,宣布该公司更名并涉足艺人经纪,更名后他们的首位签约明星就是孙杨。发布会现场,正在美国进行训练并准备参加美国圣克拉拉站游泳大奖赛的孙杨通过VCR也确认自己正式加入该公司成为签约艺人。这开创了中国现役国家队运动员“身兼两种身份”的先河,对此,国家游泳中心选择了不表态,孙杨所属的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方面的相关负责人同样以不知情或不接电话的形式来回避。看来,孙杨的这次签约,又给他的各级别管理者出了难题。

现役国家队运动员“分身”国外也不常见

在现行体制下,现役运动员除了其在国家队和地方队的选手身份之外,还没有第二人同时成为演艺或传媒公司旗下艺人的情形出现,至少国家队运动员肯定如此,孙杨算是开了先河。此前只有过运动员退役后成为演艺界明星的先例,比如同为游泳中心管理过的运动员田亮,但他的例子显然不适用于依然在为奥运会备战的孙杨,因为田亮是在完全脱离了“运动员”身份后才进入演艺圈的。

即便是在国外,体育明星同时身处体育界和娱乐界“一身二属”的例子也不常见。比较知名的比如美职篮明星慈世平,他打球的同时自己还开娱乐公司出过唱片,还有多家娱乐公司正准备签约开拓者队的利拉德,为他出唱片专辑。此外还有俄罗斯网球美女莎拉波娃边打网球边经营自己的糖果店等。或许体制上的不同并不制约国外运动员的两栖发展,但为了专心自己的主攻领域和最强项,一心二用的体育明星并不算多,而且大多只是在商业代言方面发展,既属于某一体育俱乐部同时又投身娱乐公司的实属罕见。

违规是肯定的 依据有些模糊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阅了游泳中心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此前孙杨的商业活动基本是在游泳中心管理的范畴内进行的。在游泳中心下发的《国家游泳队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经营、社会活动的管理办法》中,明确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必须经中心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经营和社会活动,从事商业广告的收益由中心接受并进行分配。此外,这个管理办法还专门提到运动员不得私自签署中介公司、经纪人公司,不得单方面与企业签订协议,从事商业活动须由中心负责组织办理。如中心要求参加商业活动,运动员有责任和义务参加,不得拒绝。这个管理办法早在五六年前就已下发,也就是说,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孙杨的商业经营权应向民间开放”这样的呼吁是不现实的,而此前的“姚之队”、“李娜之队”等也各自具有特殊性,有关孙杨签约演艺公司这样的商业运作,目前还不可能参照执行。一句话,现役国家游泳队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权在游泳中心,运动员可以代言商业品牌、可以走秀,但不能私自签约。

在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上,能够找到一份2006年出台的名为《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体政字〔2006〕78号),在这份通知中有如下表述:国家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为国争光,运动队和运动员的一切行为都应围绕这一核心任务进行。商业开发活动应当服务于项目发展和运动队建设,有利于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冲击队伍的正常训练秩序,影响队伍的稳定和发展。要保障国家队训练竞赛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依法保障运动员的权益。

请注意最后一句“同时依法保障运动员的权益”的说法,这也是为什么游泳中心和浙江体院方面不好表态或者说不知情的原因。运动员权益和国家队的利益交集、矛盾在哪里,如何界定?同时,孙杨又是中国游泳队乃至中国体育代表团在里约夺金的希望和保证之一,如果确认他违规,该如何处理,是否会打击他的积极性?这都是有关方面现在面临的问题。但如果默认,那其他运动员是否会效仿从而造成负面影响,该如何解决?很头疼。

此时高调签约时机不恰当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这家传媒公司与当地广电局关系良好,又是更名后第一次出手,签下一名具有影响力的明星对于他们打出名堂颇有好处。只是选择一名国家队重要选手即将出战迫在眉睫的奥运会这一时机发布声明实在是时机不对,尽管他们一再表示不会影响孙杨的备战,不会过度开发孙杨,但还是在舆论上处于很不利的位置。即便等孙杨在里约拿了金牌再公布也不迟啊,也会赢得一些舆论上的支持。孙杨或许有自己的判断,或许也是轻信了对方。总之,孙杨的团队和该传媒公司此举算是一种试探吧,试探一下游泳中心、地方游泳队各级管理层的底线。但这样的行动,就把这些管理者都装了进去,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不久后游泳中心、国家游泳队会出台新的对于国家队现役运动员的各种行为规范的管理办法,也会有涉及备战里约奥运会和奥运会期间的一些更为严厉的规定。至于孙杨这次签约成为艺人的后续发展,公众拭目以待吧。

(责编:温静、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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