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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明星跨界不等于越界(体坛走笔)

彭训文
2016年06月03日07:31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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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体育明星跨界不等于越界(体坛走笔)

  日前,某传媒公司召开发布会,宣布中国游泳队队员孙杨成为该公司旗下艺人。据说,正在美国准备参加美国圣克拉拉站游泳大奖赛的孙杨,还发来了个人确认加入该公司的录像。

  对此,国家游泳中心、孙杨所属的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等部门均表示“不知情”或是沉默以对。

  如果此事属实,中国现役国家队运动员跨界进入娱乐圈,孙杨算是第一个。在这个跨界和整合已经渗透到各个行业的时代,很多人说,孙杨的行为并不值得上纲上线、大呼小叫。

  然而,正如互联网时代学界对于跨界本质的定义,资源的跨界强调的是整合、融合,应该以放大各种资源的价值,甚至融合为一个完整的独立个体为目标。从这个角度来说,孙杨的此次跨界似乎并未放大其涉及的体育或是娱乐的价值,倒是弄了个两败俱伤。

  这家传媒公司被外界贴上了“干扰孙杨备战奥运”的标签,原本希望借孙杨加盟打响当头炮,现在看来,这声“巨响”也可能震伤了自己;距离里约奥运会越来越近,身为中国游泳队当家明星的孙杨身负为国家争金夺银的重任,而他不断的伤病让人们对其状态愈发担忧,就在这样关键的调整期,他仍有闲暇抽身加盟娱乐公司,“不务正业”的标签算是坐实了。

  如今的孙杨,仍处当打之年。或许他会觉得,不过是一次普通的签约,能浪费多少精力,产生多少干扰呢?一般情况下,对于一个光环加身的运动员来说,外界对这种任性和我行我素往往会给予适当宽容,甚至认为这有助于培养其个性,殊不知,这反而有可能害了他。

  首先,从做事的角度看,如果一个人不遵守规则,就谈不上成大事。根据中国游泳协会2011年公布的《国家游泳队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经营、社会活动的管理办法》,“国家游泳队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因此,在役运动员必须经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第二条)“在役运动员不得单方面与商业推广单位及企业签订协议,运动员单方面签署的协议为无效协议”(第六条)。这些规定其实已明确划定了运动员参与商业活动的界线,也就是说,运动员参与相关商业推广活动,必须征得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同意,不得私自参与。

  当然,关于体育部门对在役运动员参与商业活动的规定是否过于死板,是否需要调整,这些都是包括在役运动员在内的各方面应该直面的问题,体育部门更应该广纳建言,积极应对。但是,在此规定被修改之前,则不意味着适用于这个规则的任何人可以随心所欲,踩线试探。

  其次,从做人的角度看,如果一个人拿荣誉当儿戏,就谈不上伟大。孙杨对中国游泳的贡献巨大,堪称优秀;但从其此前遇到的一些“麻烦”看,孙杨的做法并不符合一个伟大运动员的标准。孙杨担负的荣誉既是个人声誉,也是国家荣誉。对于以他为榜样的其他运动员来说,这是一个事关担当、责任的道德品质问题。毕竟,从世界范围看,大赛当前仍醉心商业活动的运动员也是十分稀少的。

  如今,各国无论是群众体育还是竞技体育,竞争都日趋激烈。培养一个伟大的运动员对一个项目在该国的推广意义重大,全民健身、公民健康心态培养等都可能受其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既然选择成为为国争光的一员,就应该摆正“家”和“国”的位置,安放好那颗心。

(责编:赵英梓、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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