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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全国首个“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指导意见”

《中国体育报》
2017年06月23日0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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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日前发布《关于本市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这也是全国第一个有关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19条,内容涵盖适用范围、举办原则、政府职责、责任主体、组织实施、规范办赛、安全保障、纠纷处理八大内容,从政府体育职能部门“放管服”的角度,为各办赛单位提供更加清晰的办赛指导、服务、监督路径。

填补制度空白

创新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治理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上海体育改革的又一新举措,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治理方式的创新。

在国务院颁布“46号”文件后,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被取消,各项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呈现井喷式增长。降低办赛门槛后,社会和市场的活力被激发。上海体育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张林认为:“市民对健身的需求越来越高,他们参与全民健身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赛事活动,仅仅靠政府办赛不能适应多元化多层次增长的健身需求,必须调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赛事审批放开了,以前全国的马拉松赛事一年只有两三场,现在一年有300多场。”

在日益活跃的群众性赛事背后,也暴露出良莠不齐现象。有的赛事组织运作不规范,还有被纳入公共体育服务序列的赛事活动出现虚假报名信息等,引申出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如何保障规范性的新课题。但目前国家层面仅有《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一部相关管理文件,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有序治理,尚缺乏专门的制度规范,这与蓬勃发展的现状极不相称。

《指导意见》从酝酿到发布,可谓恰逢其时。张林认为:“体育项目讲规则,是其显著的特点,赛事活动也要讲规范。这对推动全民健身、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知名度,都有着积极正面的效应。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指导意见》顺应全民健身活动发展需求,提出相应的规范和要求,对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依据,把宏观的问题落到实处,将在全国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优化服务效能

政府转变角色监管不缺位

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协同推进。《指导意见》体现了“放管服”结合的要求。

《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办赛单位、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包括确定“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落实”的办赛原则;确定市和区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责,鼓励各办赛单位实行赛事属地化备案。

上海市社区体育协会会长张祥泰认为,《指导意见》明确了市和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原则,为赛事活动举办者提供咨询服务。这对体育协会、单项体育组织、社会体育俱乐部赛事举办者是件大好事。去年,上海第二届市民运动会有三分之一的社会体育组织申报承办各类赛事活动,不少社会体育组织赛事举办者热情很高,可对举办条件不清楚,无法咨询,使赛事筹备过长,赛事发动面也不够理想。

《指导意见》的出台为社会力量参与体育事业增添了新动能,既鼓励市场和社会力量举办百姓喜闻乐见的赛事和活动,又规范了办赛要求,体育行政部门如何做好赛事指导服务面临新的挑战。确实,开放市场和社会办赛不是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扶持、培育、规范的过程。建议体育行政部门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健全信息公开内容,让百姓快捷、便利地获取参赛、观赛讯息。可增设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指导服务窗口,完善赛事咨询、报备服务,把指导社会办赛真正落到实处。

积极努力探索

提升办赛者主观能动性

在大力发展体育产业、推动全民健身的背景下,《指导意见》强化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规范操作与安全底线。

嘉定区体育局副局长徐葵认为,《指导意见》定位清晰,明确各自权责赛事;对活动可能涉及的安保、医务、绿化、高危项目和航空、涉水项目等相关报批、监管程序及责任部门进行了梳理,也为办赛单位指明了路径。“对办赛单位来说,举办高危项目相关赛事需要相关许可、人数超过1000人需要报批公安等。对参赛者来说,也可通过了解规范化操作流程,对自身参赛安全有个保障。”

《指导意见》中提到,市和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纳入公共体育服务序列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合格供应商名单。纳入市、区两级公共体育服务序列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者应当严格遵守体育行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这一创新型提法,得到业内人士的一致肯定。

上海市黄浦区淮海楼宇体育促进会会长、新联维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卫慈认为,这里所指的合格供应商包括已经获得规范化建设标准认证的群众体育社团。因此,《指导意见》出台对今后群众体育社团的规范化建设是起到积极作用的。成立十一年的淮海楼宇体育促进会,已拥有230家会员单位和10多万名会员,“健心、健身、健智”文体活动,深受楼宇职工喜爱。他说,体育行政部门在宏观管理、优化服务上,对体育社团仍需专业性的指导和服务。

(责编:赵欣悦、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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