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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严厉打击U23球员"出口转内销"、"出国涮水"等行为

2018年01月31日18:13 | 来源:人民网-体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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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31日电 今天下午,中国足协青训中心授牌及青训总监聘书颁发仪式在人民日报社人民网隆重举行。会上公布了《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将严厉打击青少年球员“出口转内销”、“出国涮水”等行为,U23球员从其他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转回国内的,存在两种两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停赛24个月的处罚。

严厉打击通过利用涉外转会手段逃避培训约定的行为

为保护青少年球员培训单位的相关权益,严厉打击通过利用国际足联对业余球员国际转会条件的相关规定,操纵尚在培训协议有效期内的球员进行“出口转内销”、“出国涮水”等逃避行为,特增加如下规定:

无论何种原因,球员在其23周岁生日之前从其他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转回国内的,若该球员在此次转回之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该球员将被纪律委员会处以停赛24个月的处罚:

(一)培训协议未到期且未与培训单位就培训协议终止达成一致的;

(二)业余球员符合已连续在同一培训单位注册四年以上,培训单位可提供签订首次工作合同的规定条件,且未放弃与该球员签订首次工作合同的权利的。

增加青少年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的相关要求

为保护长期重视与培养青少年球员的培训单位的相关权益,对青少年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成为职业球员时增加如下要求:

(一)培训单位已按《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业余球员办理了注册与备案,且对该业余球员从12周岁生日后连续注册时间已超过四年(含四年),若该培训单位能够与球员签订工作合同,且同时可为球员提供不低于该培训单位所属会员协会地区(城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工资,则该培训单位有权选择与该业余球员签订不长于两年(含两年)的工作合同;若球员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工作合同,则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可以对该球员处以停赛24个月的处罚;

(二)若该球员与培训单位协商一致,可提高合同约定的工资水平或延长工作合同期限;

(三)若俱乐部依据有关培训单位首次签约权的规定而与相关球员签订了工作合同,但该合同履行一个赛季后球员依据《转会规定》第四十六条享有正当体育理由解除工作合同的,俱乐部应当主动与球员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工作合同,协商不成的,则工作合同解除。

(四)在同一培训单位连续注册时间未满四年的业余球员,若其与原培训单位的培训协议到期,则可选择与其他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提供索取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的相关政策保障

为提高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政策的执行力度,对原《转会规定》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相关条款增加如下规定:

(一)新签工作合同或新转入球员的俱乐部应在注册完成后30天内,依据球员培训履历和培训补偿标准向球员所属培训单位支付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若俱乐部未按规定期限和标准支付的,则球员原培训单位可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若新俱乐部被仲裁委员会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前述款项支付的,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将依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对其进行处罚;

(二)可获得培训补偿的培训单位(依据合法有效的培训协议)为已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或备案的足球俱乐部、足球学校、社会足球培训机构、地方足球协会等。

加强培训协议有效期内的青少年球员国内转会管理

为加强青少年球员与培训单位对双方所签订培训协议的履约意识,对尚在培训协议有效期内青少年球员的国内转会行为规定如下:

(一)青少年球员应先与原培训单位就培训协议解除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的,禁止办理国内转会;

(二)青少年球员与培训单位就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可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加大对恶意逃避培训补偿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培训协议已到期的球员,但欲通过转会至低级别俱乐部再“跳板”到高级别俱乐部的形式来恶意逃避培训补偿的行为,制定如下规定:

球员签订首份工作合同后24个月之内再次转会的,若新转入俱乐部所对应的培训补偿标准高于首次签订工作合同俱乐部的,则新转入俱乐部应按本俱乐部对应的培训补偿标准再次向该球员所有培训单位支付相应培训补偿。

(责编:欧兴荣、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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