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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解读

《中国体育报》黄心豪
2019年07月09日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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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六章,五十三条,涵盖总则、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广东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广东建设,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条例》有何亮点,本报将进行解读。

注重政府职责,推动共建共治共享。《条例》注重对政府职责加以规定,不仅在总则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职责(第4条),也明确规定了体育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以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第5条),而且在各章中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具体职责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第12-15、21-23、36、39-47条)。同时,为推动全民健身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实现,《条例》在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同时,也注重推动社会参与和社会共享。《条例》不仅规定了社会参与原则(第5、8条)、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原则(第5条),而且注重媒体的宣传教育(第5条),对单位、社会团体、基层、学校和公民个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定(第16-20章),而且在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强调了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社会和市场空前活跃,各方参与全民健身的积极性很高,全民健身开展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在这其中,广东的社会组织作为重要补充力量,在群众体育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充分体现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和支持发展的政策、管理,《条例》对国务院制定的《全民健身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条例》第19条规定:各级体育总会和各类单项、行业、人群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规则制定、人员培训、活动策划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公民科学健身。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依法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37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体育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建设,可以探索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为初创的体育社会组织提供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活动场地、费用减免等支持。鼓励将闲置的办公用房、福利设施、体育场地附属设施等国有或者集体所有资产,通过无偿使用等优惠方式提供给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活动。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体育总会、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开展业务指导,促进体育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民族传统体育社会组织建设,扶持推广武术、太极拳、健身气功等民族民俗民间传统运动项目,引导公众科学健身。

《条例》的最大特点是从“政府要公众锻炼”转变成为“公众自己要锻炼”。这是从健康广东建设和健康中国建设的需要出发,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的背景下,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必然要求和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条例》注重场地和设施建设,设专章十五条(第21-35条)从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配置要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其他要求、住宅区体育设施规划建设、闲置资源利用、社会力量建设体育设施、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管理责任、设施维护、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及其优惠、单位体育设施开放(第32条)、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要求及其开放管理、开放保障等方面做出具体可行的规定,将为公众健身提供更多、更好、更便利的条件。《条例》第23条第三款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山岭、荒草地、盐碱地、河漫滩、废弃矿山等未利用土地,以及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河湖沿岸、城市高架桥底等空间因地制宜配置全民健身设施和器材。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规定,将使得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使得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活动需求不断得到满足,有助于体现公共体育设施的公益性。在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第12条在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基础上,《条例》在第30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全年不少于330天且每周不少于56小时,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因维修、保养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拓展服务项目。公共体育设施主体部分不得用于非体育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公共体育场地的附属设施出租用于商业用途的,不得影响场地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

现实中大量的体育设施集中在学校。《条例》明确规定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要求:“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学校体育设施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采取免费、优惠或者有偿开放方式,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收费标准应当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与公众依法约定卫生、安全责任,定期检查和维护体育设施,保证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安全、有序。”“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第33条)

同时,《条例》建立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卫生有关部门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机制,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明确开放学校的基本条件、开放时间、开放对象、开放场地、收费标准,向公众公布开放学校和场地名录,并加强对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监督;授权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实行分类管理;要求新建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考虑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实际需要,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等。(第34条)

全民健身就是强壮身体、防病的最好手段。将全民健康和全民健身融合,有助于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使人们远离许多现代生活的慢性病。为此,《条例》强调推行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发挥全民健身在健康促进、慢性病预防和康复等方面的作用(第47条)。然而,错误的健身方法,不仅不能强壮身体、防病,反而会带来身体上的伤害。为此,《条例》规定了科学文明原则(第5条),并从多方面强化健身服务。如《条例》第41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服务站、服务点建设和管理,加强公益和职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设立公益性岗位,支持和保障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健身指导作用。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站、服务点应当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引导社会体育指导员发挥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势,组织公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传授体育健身技能,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医务工作者等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进学校、进社区为全民健身提供志愿服务。

《条例》也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育,发挥其健身指导作用(第37、38条);要求政府开展健身指导服务、加强国民体质监测和公民体质测定、引导公众参与全民健身等具体措施(第41-43条);要求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并将学校体育工作列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第44条),并强化了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管理和群体安全管理。(第45、46条)

同时,公民健身的科学文明不仅体现在科学健身,而且也要求健身行为必须文明。为此,《条例》规定了公民健身行为的规范,强调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崇尚科学、文明健身,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健身场所规章制度,爱护健身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借全民健身名义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活动,不得宣扬邪教、封建迷信、色情、暴力和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第20条)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群众体育运动工作容易遭到忽视。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须全方位确保更多人民群众享受到发展的成果,让全民健身工作完整、全面地惠及各类人群。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中虽然并未对重点人群的健身活动内容加以具体规定,但是明确了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并且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负有保障其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义务。

在此基础上,《条例》第15条分三款进行了细化规定,以保障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农村居民等人群有效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同时,全民健身活动要求对全体人员的全覆盖。在开展全民健身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乡镇、进企业、进机关的“六进”活动过程中,由于企业、机关单位缺乏体育设施、活动经费,经常性体育活动开展受到较大限制。为此,《条例》在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增加了对单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要求,《条例》第16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制定职工健身工作计划,提供场地、设施、经费等必要条件,组织开展工间(前)操和其他体育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职工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试、体质测定等活动。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条例》对青少年体育活动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如《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配齐专职体育教师,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程,培养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并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幼儿园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游戏活动,禁止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学校应当健全和落实学生课外体育锻炼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至少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将成绩纳入中考总分。《条例》第33至34条强调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要求及其开放管理,并为青少年健身提供了设施保障。

要确保全民健身活动有序开展,就必须强化全民健身工作的顶层设计,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为群众体育事业健康良性、高效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条例》强调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第4条),规定了财政预算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保障的要求(第7条);对社会力量建设体育设施或者以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建设体育设施,并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免费、低收费开放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其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第27条);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机制(第36条),完善政府信息服务(第39条),引导社会力量提供信息服务、建设公共体育服务信息平台(第40条),提供全民健身综合指导服务(第41条),强调国民体质测定和监测(第42、43条);规定政府应当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地以及社会力量建设体育场地和捐赠全民健身事业给予支持与保障(第35条、第48条)。

《条例》彰显的五大亮点,其主要思路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依据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国务院系列政策精神,落实保障公民权利、履行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的深度融合,推进健康广东建设;以良法善治为主旨,以解决广东全民健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特色,以制度、组织、体系、政策措施为主要内容,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原则,保障、促进全民健身体系的发展;结合广东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对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进行制度细化、补充和创新,做到明确、具体、管用、可操作。

广东省体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制定和施行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需要,是解决广东全民健身问题,推进健康广东建设的需要。广东作为全国体育工作的排头兵,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健康中国等国家战略,从国家战略高度来思考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发展的问题。把全民健身事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好地发挥全民健身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积极作用,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和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关切所在。为在新时代更好地做好广东全民健身工作,不断提高广东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解决广东省全民健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健康广东建设,有必要出台旨在促进广东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转自7月9日《中国体育报》02版)

(责编:张帆、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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