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成解决国际体育争议最重要机构 专设反兴奋剂庭有深意
编者按: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简称《纲要》)。《纲要》详细列出了我国未来体育建设的五大任务和九大工程,为中国体育强国建设规划了路线图。近期,人民网体育部开设《“体育强国”大家谈》栏目,对标《纲要》中提出的明确目标和任务,邀请各相关行业官员、专家、学者、资深媒体人等,结合体育事业发展现状和未来愿景,对《纲要》进行剖析和解读。“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是“体育强国”大家谈的专题论坛之一。
人民网北京6月12日电(欧兴荣)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听证委员会主任委员、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前仲裁员黄进,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CAS反兴奋剂庭仲裁员李智,首都体育学院教授、CAS反兴奋剂庭仲裁员韩勇,日前做客由人民网体育部和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论坛,分享对CAS的个人看法和感受。
CAS成为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最重要机构
黄进是较早担任CAS仲裁员为数不多的中国人之一,自2000年始到2016年卸任,长达16年的时间里担任了四届。他认为CAS虽然成立的历史不算很长,但成立以来对解决体育纠纷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因为体育纠纷具有行业特殊性,运动员的职业生涯很短,要求快速解决问题,有时甚至在体育赛事期间发生的争议都需尽快处理,不能像法院诉讼那样拖很长时间。“从理论上讲体育纠纷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但相较而言,通过仲裁的方式是最好的。”
“因为体育纠纷有些东西是没办法调解的,比如兴奋剂问题、裁判问题,钉是钉,铆是铆。通过诉讼解决虽然也可以,但诉讼的程序比较严格,有一审、二审,有的国家还有三审,审理的时间较长。”黄进继续表示,仲裁是当事双方找到一个信任的、独立的仲裁员,或者由数人组成的仲裁庭来仲裁争议纠纷,充分发挥出仲裁快捷、高效的特点。“据我所知,当前基本所有的国际性体育组织都在制定章程或通过其他方式接受CAS管辖,它已成为承担体育仲裁,解决体育争议的一个最重要机构,发挥的作用非常大,在体育界的地位和权威性都在不断地提升。”
尽管黄进现在已经不担任CAS仲裁员,但他还一直关注它的发展,认为对其制度、体制、机制、程序规则、裁决案例进行研究很有必要,并且CAS自身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中,“对它发展过程的探讨研究很有必要,比如CAS刚成立的时候,设在国际奥委会下,后来为了让CAS更加独立、公正,成立十年后从组织架构上脱离了国际奥委会,成为一个真正独立的仲裁机构,这是一项很重要的改革。”
李智是2016年被选任为CAS仲裁员,2019年被选任至反兴奋剂庭。目前CAS名单上共有10位中国籍的仲裁员,包括3名反兴奋剂庭的仲裁员。反兴奋剂庭是去年1月1日新设的一个专门仲裁庭,主要处理涉兴奋剂的案件,设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单,专门的仲裁规则。李智介绍说,在设立反兴奋剂庭之前,涉兴奋剂案件的运转程序是,单项体育联合会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罚,运动员或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如果对这个处罚决定不认可或者不服,可上诉到CAS,由CAS进行审理。
“用一种形象的表述就是,反兴奋剂庭成立后,原先做处罚决定的国际奥委会和单项体育联合会,化身为‘原告’或‘检察官’,向CAS就兴奋剂争议提起一审,申请CAS做出处罚裁决。”李智表示,反兴奋剂庭组建后,国际反兴奋剂三权分立的结构更加稳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负责“立法”,制定反兴奋剂条例及各项国际标准,统一反兴奋剂的实体规则,并且实施一定的监督权;国际奥委会和单项体育联合会行使执行权和“行政”权,进行兴奋剂检测和其他有关事项;CAS反兴奋剂庭专注“司法”,对兴奋剂案件做出审理,并且做出最终制裁。
CAS专设反兴奋剂庭是为更高效、公正和省钱
“为什么会专门成立兴奋剂庭呢?因为涉兴奋剂案件争议最大、数量最多,之前有项统计,每年CAS大概处理600多个案件,其中约25%的案件属于兴奋剂纠纷,这类纠纷往往舆论关注度极高,需要更加法律化地处理。”李智继续说,CAS反兴奋剂庭设立之前,处罚决定由单项体育联合会自己作出。反兴奋剂庭设立后, CAS需要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谈判,授权给它,同时单项体育联合会修改自己的内部章程。目前,CAS和各个单项体育联合会持续进行谈判,截至去年已经有10家进行了授权,但几个重要联合会如国际泳联、国际田联、国际足联等,还没有完成授权谈判。
原来机制已经可以有效管辖涉兴奋剂案件,CAS专门设立反兴奋剂庭会不会把事情搞复杂?造成CAS权力太大?李智认为,之前的处罚类似于行政处罚,由CAS进行司法审查。但是,涉兴奋剂案对运动员来说,类似于法律上认定“有罪”或“无罪”,应该由法院判断,而不应该由“行政机关”判断。按照原来的做法,单项体育联合会既做调查也做决定,管理权与“司法”权集中了。从权力分配角度看,单项体育联合会做完调查后,起诉到CAS,由CAS来认定到底是违规还是没有违规,并做出处罚,更为均衡。“体育是自治的行业,涉兴奋剂处罚是自治处罚,单项体育组织既检测又处罚,权力制衡得不到实现。”
李智继续表示,从历史发展得角度来看,原先国际奥委会和单项体育组织集立法、执法、裁决三权于一身。后来逐渐分离出CAS,内部处罚一旦出现争议,可上诉到CAS,由一个外部机构对争端进行司法审查。再之后把兴奋剂规则的制定和监督,交给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来完成,形成三家制衡的状态。“之前形成的三权分立,CAS仅进行司法审查。如今,涉兴奋剂事件是否违规,如何处罚则直接由CAS来审理,让CAS最终裁决运动员是不是兴奋剂违规,并且设定了上诉程序。所以,CAS一直强调,反兴奋剂庭是做兴奋剂处罚的一审工作,让裁决更具公正和权威性。”
“我同意这个观点,兴奋剂处罚有准刑罚性,而且带有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会对运动员的声誉和职业生涯带来巨大影响。”韩勇表示,大家平时看到的涉兴奋剂案件,大部分集中在国际泳联和国际田联的运动项目,这都是非常有实力和能力的单项体育联合会,但很多单项体育组织没有这么强的实力,自己做反兴奋剂一审存在现实困难。各个项目协会的水平也不一样,做出的裁决可能五花八门,合法性或者规范性很难保证,设立反兴奋剂庭有现实需求。
“当年CAS刚成立的时候,有些单项体育联合会,比如国际足联、国际田联都有自己内部的仲裁机构,很长时间都没有加入CAS。而对于另外一些小的单项体育联合会,有这样的反兴奋剂庭,把它们面临的实际困难一下就解决了,大家举手欢迎。”韩勇继续表示,反兴奋剂庭毕竟是个新生事物,很多组织和个人也在观望中,看看新机构是否更有效率,更公平或者更省钱。“如果这些优势都具备的话,就会得到普遍认可,如果几个重大单项体育联合会,包括国际足联、国际田联等都认可了,我相信其它组织认可是迟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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