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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建立体育仲裁机制是中国当前急需的

2020年07月10日08:19 | 来源:人民网-体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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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简称《纲要》)。《纲要》详细列出了我国未来体育建设的五大任务和九大工程,为中国体育强国建设规划了路线图。近期,人民网体育部开设《“体育强国”大家谈》栏目,对标《纲要》中提出的明确目标和任务,邀请各相关行业官员、专家、学者、资深媒体人等,结合体育事业发展现状和未来愿景,对《纲要》进行剖析和解读。“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是《“体育强国”大家谈》的专题论坛之一。

人民网北京7月10日电(欧兴荣)国际体育仲裁机制对中国有何参考意义?建立体育仲裁机制是否为中国当前所急需的?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吴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笑世,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姜熙,日前做客由人民网体育部和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论坛,对此展开了探讨。

国际体育仲裁机制对中国很有参考意义

“我觉得对中国的参考意义非常大。” 吴炜开门见山地表示,根据国务院的体育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体育产业将产生数万亿规模的市场,在如此大的市场环境下,原来将纠纷在体育单项协会内部处理的机制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而且体育纠纷有各种复杂的属性,也涵盖不同级别的多种主体,涉及政府、协会、俱乐部、球员等等,各个相关参与方,都需要寻找有效的救济。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高效、公平的机构常态化、机制化地处理相关纠纷。

吴炜继续表示,建立起国内体育仲裁机制,从模式上来说,有几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是模仿建立起像CAS一样的专门处理国内体育纠纷的独立机构,或者参照美国的仲裁机制,在一个成熟的大型商事仲裁机构里,嵌入体育仲裁的专业规则和内容。

“不管是CAS模式、还是美国模式,或者其它模式,都具有不当干预较小的特征。” 张笑世认为,仲裁机制为了确保其公正性,首要前提就是要保持其独立性,“我们无论建立什么样的仲裁机构,首要考虑的就是能不能把不当干预降到最低。”

姜熙表示,他看过大量国家的相关材料和运行情况,结合中国国情,认为在中国马上建立起完全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可能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事要一步一步来做,不能急于求成。他建议可以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或者中国奥委会下先搭起机构再说。就像CAS,刚开始也是完全依靠国际奥委会,经费、基本上都来自于国际奥委会。“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先依靠某些体育组织,建立起这么一个机构,随着中国体育事业的深入发展,各方面的案件越来越多,它自身运行越来越成熟之后,再慢慢朝着独立的方向发展?”

“而且我国的体育仲裁,还是要和法院的诉讼匹配起来,完全去搞强制性仲裁,可能阻力会比较大。”姜熙继续表示,可以让纠纷当事人自己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这样在法律上的阻力会小一点。至于在商事仲裁中建立体育仲裁部门或机制,虽然也是一条道路,但商事仲裁机构,首要看案件的标的,一些兴奋剂案子基本无利可图,如果花很大的精力去搭建一套班子、建立起一个机制,但解决的事情不产生经济效益,可能相关机构的意愿不会很强。“当然,随着体育产业的发展,涉及体育商事的仲裁案件可能越来越多,商事仲裁机构也可能逐渐积极地介入到这个领域。” 

建立体育仲裁机制是中国当前急需的

谈及体育仲裁机制是否为中国当前所急需,吴炜认为是毋庸置疑的,这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体育产业发展新政,可以预见体育产业将进入快速发展期,需要有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顶层设计。他举例说,今年受到疫情的影响,大量体育赛事延期,国内不少职业足球俱乐部解散退出,大量的投资人血本无归,球员面临讨薪无门的境地,相关当事人的利益需要得到保护。此外运动员代言或从商赚取的经济利益,也可能会与原来所属的俱乐部产生纠纷,这也呼唤有第三方公正公平专业的机构,进行仲裁处理。体育仲裁机构不光是为了处理纠纷,而是要推动整个产业发展,缺乏这个环节,产业的发展就会受限。“此外,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争议中体现出的不同于普通劳动法争议的实体法困境,也需要一个专业的机构来承载和面对,而不是简单地把事情踢到劳动仲裁委、踢到法院。”

“可能有人觉得,体育纠纷的案件很少,怎么会急需呢?而且出现纠纷用别的部门法就能解决,建立起体育仲裁机制似乎没什么必要。” 张笑世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短浅,体育市场既然已经开始逐步开放,潜能无限,体育纠纷自然而然会大量增加,运用别的部门法解决的时候,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体育纠纷存在行业特殊性,有自己的特殊规则。他曾看到一个体育侵权的案件,在判决上把它以道路安全伤害事故的办法来处理,但如果用体育法的观点来看,就应该适用自甘风险。由此产生的争议对于体育运动的开展不利。

“目前我国有两种仲裁体系,一种是《仲裁法》确立的商事仲裁,一种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起来的劳动仲裁体系。”姜熙表示,建立体育仲裁体系的立足点主要是基于体育纠纷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一方面表现在体育领域纠纷解决具有专业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主要表现为体育纠纷一般都需要更为快速的解决,因为运动员的运动寿命、参赛机会都十分宝贵,一个案子在法院审理的周期太长,运动员时间成本、机会成本太高。此外兴奋剂类纠纷难以由法院或一般的商事仲裁机构来解决。所以现有的两种纠纷解决途径都难以满足体育的特殊性要求,“建立独立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仍然是实现我国体育法治化的主要路径。”

(责编:欧兴荣、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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