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協加強監管球員青訓補償 力爭“徹底治掉陰陽合同”
新華社北京4月11日電(記者岳東興 公兵)中國足協相關負責人11日表示,對於外界關注的中國足球運動員聯合機制補償及培訓補償,接下來將進一步加強監管與處罰,對拒不執行補償政策的俱樂部依據規定進行處罰,同時也要加強體育誠信管理,“徹底治掉”故意隱瞞轉會費數額、損害原培訓單位利益的陰陽合同。
在11日下午召開的聯賽例行媒體通氣會上,中國足協競賽部部長戚軍對相關內容作了介紹。他表示,雖然中國足協對運動員轉會補償機制早在2009年底就已引入並開始列入轉會規定進行實施,但實施過程中並沒有引起相關俱樂部和培訓單位的足夠重視,現階段存在七個方面的困難和問題。比如,由於相關誠信管理體系的缺失,轉會涉及的兩家俱樂部為規避相關費用,出現過陰陽合同,造成轉會數額不公開,導致原培訓單位無法獲得真實的轉會信息,造成一些糾紛。
為此,中國足協下一步將落實七個方面的解決方案。其中包括:加強對相關政策的多方宣傳、解讀和實施操作程序的培訓﹔將建立完善的球員注冊情況公眾查詢系統﹔對拒不執行補償政策的俱樂部依據規定進行處罰(罰款、罰分、限制轉會名額、限制准入等)﹔加強俱樂部和球員體育誠信管理與監管工作等。
在談到如何解決陰陽合同時,戚軍說,這涉及的是俱樂部誠信監管問題,相關工作紀律委員會也在研究。這兩年通過治理了解到,該現象越來越少,因為俱樂部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會受到嚴厲處罰。對此足協的處罰越來越嚴厲,包括在聯賽准入的審核上等,都有很多辦法去應對。
“還有一些措施,下一步,在俱樂部誠信監控上,需要中國足協在很多制度和具體規定上不斷去推進,而且是徹底要治掉陰陽合同這種過去很惡劣的情況,”他說,
對於“兩個補償”的由來和規定,戚軍也做了介紹。其中,“聯合機制補償”是在《國際足聯球員身份及轉會規定》中連同 “培訓補償”一起,作為足球俱樂部青訓補償的重要補償機制,在世界范圍內一直廣泛使用。此項政策中國足協早在2009年版的《中國足協球員身份與轉會暫行規定》中就參照作出相關規定。在2015年新修訂的《中國足協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轉會規定》)中,對該項政策仍進行了延續,並根據近年來中國足球發展情況適當地提高了培訓補償的標准。
根據《轉會規定》,“聯合機制補償”是指職業球員在與原俱樂部工作合同期限屆滿前轉會,“新俱樂部應當在球員注冊30天內,根據球員參賽証上的注冊信息,向培訓過該球員的所有培訓單位或俱樂部支付相關標准的聯合機制補償費。”
此外,“培訓補償”是指球員在首次簽訂工作合同,即首次注冊為職業球員時,“運動員所在職業俱樂部應向球員21周歲之前培訓過他的俱樂部和(或)培訓單位支付相應標准的培訓補償費。”另外職業球員在23周歲賽季結束前的每次轉會,新俱樂部均應依據當次轉會前該球員在其所屬最后一家俱樂部的有效培訓年數支付相應的培訓補償費,培訓補償應在該球員注冊后30日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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