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奧林匹克標志提供更完善的保護(對話)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18年07月18日04:3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隨著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籌辦工作的深入,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日益引起關注。不久前,國務院公布修訂后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並將於今年7月31日起施行。針對相關熱點問題,記者採訪了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岩,奧運冠軍、北京冬奧組委運動員委員會主席楊揚,北京市法制辦主任兼北京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部長李富瑩。

  記者:《條例》的修訂有哪些重要意義?

  劉岩:現行《條例》於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填補了我國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的縫隙,創新了管理和執法體制,為2008年北京奧運會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現行《條例》施行的十多年間,國際奧林匹克運動有了很大發展,國際奧委會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不少新要求。隨著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籌辦工作逐步深入,修改《條例》的需求越來越迫切。《條例》的修訂,適應了舉辦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的法律保障需求,是我國體育和知識產權立法的重大進步。

  楊揚:此次修訂,使條例更加完善,體現了《奧林匹克2020議程》及其新規范等國際奧林匹克運動改革發展重要文件精神的融合,順應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發展新趨勢。

  通過加強對奧林匹克標志的全面、持久保護,將能更好滿足奧林匹克支持者的維權需要,這對促進奧林匹克支持者與國際奧委會、北京冬奧組委和中國奧委會的協同合作和奧林匹克運動的可持續發展起到積極作用。同時,也確保奧林匹克市場開發體系的正常運轉,將為各個國家和地區的運動隊和運動員提供更多的經濟支持。這是對以運動員為核心這一理念的具體落實。

  記者:《條例》有哪些變化和亮點?

  李富瑩:此次修改擴大了奧林匹克標志及其權利人的范圍、完善了確認和許可程序、增加了對隱性營銷行為的規制、加大了對侵權人的行政處罰力度等等,有利於為奧林匹克權利人提供更完善的保護機制,不僅全面滿足了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籌辦工作的實際需要,而且有力地助推了奧林匹克運動在我國的進一步推廣和發展。

  劉岩:現行《條例》沒有提及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隱性營銷行為。北京冬奧會《申辦報告》和《保証書》承諾,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做出反對隱性營銷行為的規定。《主辦城市合同》約定,主辦城市所在國對隱性營銷行為採取立法和執法措施。國際奧委會對此也高度關注。

  修訂后的《條例》列明了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各種方式,第六條表述為“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外,利用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元素開展活動,足以引人誤認為與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實質上規制了隱性營銷行為。

  記者:如何落實新修訂的《條例》?

  楊揚:奧林匹克運動的參與者、支持者都應當認真學習了解《條例》在理念目標、保護對象、確權維權等方面的調整和變化,提高守法意識和自覺,自覺抵制侵害奧林匹克標志的行為,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李富瑩:一是廣泛宣傳。北京冬奧組委將多措並舉組織多種形式的學習宣傳活動,將對社會公眾的普遍宣傳與對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人群的系統培訓結合起來,使社會各界提高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形成自覺維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

  二是加強銜接。北京冬奧組委將與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等相關執法部門充分溝通、對接,研究有關奧林匹克標志公告、許可情況披露、有效期續展等規定的實施方式,協助做好《條例》落地的配套工作。

  三是強化保護。北京冬奧組委作為有關奧林匹克標志的權利人,將嚴格遵守並用好《條例》,積極建立健全與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的案件線索發現、移交機制,加強對使用奧林匹克標志行為的監控,對於侵權行為予以堅決制止。


  《 人民日報 》( 2018年07月18日 17 版)

(責編:岳弘彬、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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