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 民法典為體育護航

立  風

2020年06月03日08:2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足球愛好者在武漢百駿體育公園足球場上踢球。
  新華社記者 肖藝九攝

  和朋友踢球被鏟傷,能不能要求賠償?體育明星的肖像權如何開發和保護?剛剛頒布的民法典,為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提供了更為堅實的法治保障。

  自甘風險 放心運動

  孩子在學校上體育課,受了傷,學校該不該擔責?怎麼擔責?這些糾紛十分常見,實踐中對此類事件責任的判定難度較大。

  對此,民法典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同時,民法典還明確了體育場館等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群眾性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這就意味著,如果踢球時被朋友碰到受了傷,如果不是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受傷者不得請求朋友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孩子在學校上體育課時受傷,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一“自甘風險條款”,對於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進行了規定,讓大家更有信心、有動力參與文體活動,有利於群眾體育、競技體育相關賽事活動的蓬勃開展,豐富人們的文化生活。與此同時,這也為落實健身場所的管理責任、提升馬拉鬆等群眾性體育賽事安全性提供了保障。

  人格保護 激活價值

  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進一步強化了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司法保護,這對於體育領域中經常出現的肖像權糾紛提供了更為有力的法律武器。

  法律人士認為,民法典明晰了肖像權保護的內涵及外延,不僅有助於運動員無形資產的保護與商業開發,同時隨著體育明星IP的勃興,未來也必將惠及體育聯賽以及整個體育產業,形成共贏的良性循環。

  例如,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這就是把人格權中具有典型商業價值的權利利用明確予以認可,運動員就是權利主體,可以把自己價值最大化。

  在肖像權方面,民法典拓展了肖像權定義的外延,將肖像定義為“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將此前以面部識別為核心的標准,拓展到可識別的外部形象,有助於更加合理准確地保護運動員的肖像權。從長遠看來,保護好運動員肖像權也關系到體育產業的有序發展。

(責編:郝帥、楊磊)

關於我們

  • 人民體育微博
  • 微信公眾號
  • 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