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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多層面彰顯中國反興奮劑法治化的進步 細則還需完善

2020年06月12日08:26 | 來源:人民網-體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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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2019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體育強國建設綱要》(簡稱《綱要》)。《綱要》詳細列出了我國未來體育建設的五大任務和九大工程,為中國體育強國建設規劃了路線圖。近期,人民網體育部開設《“體育強國”大家談》欄目,對標《綱要》中提出的明確目標和任務,邀請各相關行業官員、專家、學者、資深媒體人等,結合體育事業發展現狀和未來願景,對《綱要》進行剖析和解讀。“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是“體育強國”大家談的專題論壇之一。

人民網北京6月12日電(歐興榮) 中國反興奮劑法治化進程如何?有哪些工作還需進一步完善?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中國反興奮劑中心聽証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進,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國際體育仲裁院(CAS)反興奮劑庭仲裁員李智,首都體育學院教授、CAS反興奮劑庭仲裁員韓勇,日前做客由人民網體育部和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論壇,對相關話題展開了探討。

多層面彰顯中國反興奮劑法治化的進步

黃進認為,應從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等四個層面看待中國反興奮劑的法治化進程。在國際立法方面,中國簽署和加入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反興奮劑國際公約》和《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在國內立法方面,1995年頒布實施的《體育法》第一次將反對使用興奮劑納入國家法律范疇,此外,包括國務院《反興奮劑條例》和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管理辦法》《體育運動中興奮劑管制通則》等等一批相應的配套行政規章在內,共同構筑起中國的反興奮劑法律制度框架。

“中國反興奮劑中心以及國家體育總局相關機構,一直嚴格執行國際反興奮劑規定和國內相關法律法規,每年都有大量的興奮劑檢查、檢測,對違規的興奮劑人員進行調查、聽証、處理。”黃進繼續表示,司法層面最近也取得重大進展,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標志著中國興奮劑問題正式入刑,今后可通過刑罰手段,對興奮劑犯罪行為予以嚴懲。法律服務層面也取得積極進展,當前國內很多律所和律師非常關注反興奮劑案例的處理並參與其中,包括參與聽証、仲裁、為當事人提供服務等等。

“在反興奮劑的機構設置上,中國是走在世界前列的。”李智表示,中國反興奮劑中心在2007年11月就正式成立,主要負責國內國際體育部門和組織以及反興奮劑組織委托的樣品檢測工作,對涉嫌興奮劑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聽証、機構管理和監督,和一些國際反興奮劑機構,包括眾多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在進行檢測的時候密切配合並提供便利,主體對接上更加明確。

“談到法律服務層面,除了國內很多法律工作者介入到興奮劑仲裁服務范疇外,在CAS裡的中國籍體育仲裁員逐漸增多,2019年1月1日新成立的反興奮劑庭中,就有三名中國籍仲裁員。”李智進一步表示,在大家的不斷努力下,中國關於《體育法》的研究,特別是關於反興奮劑的研究取得很多成果,出了大量的專著、論文等,對世界反興奮劑運動和中國反興奮劑現狀都作了系統的總結和梳理,成績有目共睹。

“中國的反興奮劑法治化進程貫穿了整個反興奮劑工作過程中,不僅在立法上,還包括整個運行、檢查檢測、結果管理、程序公証、相關教育等。” 韓勇認為,這一方面體現出國際體育組織、國際規則對反興奮劑工作的要求﹔另一方面中國反興奮劑工作在國內所有體育組織中,法制化水平算是比較高的,某種意義上成為其他體育組織機構學習的標杆。

“在具體制度層面,我認為興奮劑入刑司法解釋的出台,是近年來的一個裡程碑式事件。”韓勇表示,在此之前,對涉嫌違反興奮劑規定運動員背后的輔助人員,打擊手段是不夠的。包括國際體育組織都已認識到,對背后的輔助人員打擊需要政府介入,隻懲罰運動員,達不到真正的震懾和懲戒效果,興奮劑入刑對他們可謂頭上懸起一把利劍。

反興奮劑法律框架基本構建完成 細則還需完善

談及中國反興奮劑法律框架的構建問題,黃進認為,這是由兩部分構成的,即國內一系列的反興奮劑法律法規的出台,以及締結、加入國際相關的反興奮劑公約條例。至於在法治層面如何進一步完善,黃進認為一方面要把國內國際規定很好地協調、匹配、平衡,同時要針對中國的實際情況,做出一些實事求是、符合國情的調整。此外,在興奮劑爭議問題的處理上,目前還缺乏完善的機制。“盡管我們也按照規定,對興奮劑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聽証、處理,但還不是一個很完善的體制機制,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

“截至去年底,已經有189個國家簽署了《反興奮劑國際公約》,中國早在2003年就頒布實施了國內的反興奮劑條例,在全球范圍內是第三個頒布實施反興奮劑條例的國家。”李智表示,截至2018年,中國已經形成了以《反興奮劑條例》為基礎,以《反興奮劑管理辦法》《體育運動中興奮劑管制通則》《興奮劑違規聽証規則》《運動員治療用藥豁免管理辦法》《運動員行蹤信息管理規定》《做好委托興奮劑檢查工作的通知》《興奮劑檢查官管理辦法》等一系列管理辦法為配套的反興奮劑法規體系。在可完善的工作方面,李智認為要做好國際和國內檢測的有效接軌,開展並細化興奮劑教育計劃,更多參與反興奮劑公約的工作,保障運動員權益以及完善興奮劑爭議解決機制。

“反興奮劑工作是體育組織內部的紀律處罰,是一種行業的自治手段,體育組織,尤其是國際性運動項目組織,是高度自治的,有自己的管理金字塔結構。”韓勇認為,體育組織體系主要靠行業自治手段進行維系,有人涉嫌服用興奮劑,將通過禁賽手段對當事人不當行為進行規制,基本不需要國家法的參與,這既是體育行業的傳統,也是避免司法資源浪費的手段。但近年來,人們逐漸發現對體育行業的不當行為,光靠體育行業自治並不能很好地解決,所以反興奮劑體系就成為國際體育裡由公法和私法共同治理的項目。截至目前,兩者結合得很好,成為國際體育治理的一個典范。“就國內的反興奮劑工作而言,我覺得建立體育仲裁制度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責編:歐興榮、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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