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完善體育知識產權法治 可參考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

2020年08月03日09:02  來源:人民網-體育頻道
 

編者按:2019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體育強國建設綱要》(簡稱《綱要》)。《綱要》詳細列出了我國未來體育建設的五大任務和九大工程,為中國體育強國建設規劃了路線圖。近期,人民網體育部開設《“體育強國”大家談》欄目,對標《綱要》中提出的明確目標和任務,邀請各相關行業官員、專家、學者、資深媒體人等,結合體育事業發展現狀和未來願景,對《綱要》進行剖析和解讀。“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是《“體育強國”大家談》的專題論壇之一。

人民網北京8月3日電(歐興榮)國外的體育知識產權法治有哪些可參考借鑒之處?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天津體育學院教授、博導於善旭,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袁鋼,蘇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楊,日前作客由人民網體育部和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論壇,對此展開了探討。

“《羅馬公約》(編者注:即保護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規定中許可‘任何締約國均可根據國內法律和規章,將該公約提供的保護擴大到不表演文學或藝術作品的藝人’。”於善旭表示,他搜索過一些相關文獻,在《羅馬公約》出台前,巴西的國內立法,就把足球、田徑等運動項目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日本的《著作權法》,明確地把運動員稱為表演者,他們的體育表演是具有娛樂性質的公開行為,給予相應的著作權保護。還有不少國家有類似的立法內容,這種趨勢正在擴大。“我國的體育知識產權法治正在深入推進,可以有所借鑒。”

“法國明確地把跳水和彈簧墊上空翻的運動列為啞劇表演,納入到著作權保護范圍。德國認為滑冰這樣的體育競賽具有戲劇性,屬於藝術作品保護范圍,這都是我國未來的《著作權法》修訂可參考借鑒的內容范疇。” 袁鋼還舉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統計的一個數據,2016年裡約奧運會的數字化報道,無論是時長、內容等,都是四年前倫敦奧運會的兩到三倍多。在新媒體時代,知識產權法治面臨的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賽事節目傳播的途徑越來越多,傳播的方式越來越簡單,傳播的復制存儲幾乎是零成本,國外的數字化傳播的保護也相應進行了調整,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完善基礎立法的建設,二是增強全面保護的意識,三是增加相關研究的深度,四是配置專職保護的人員,五是防范數字技術的隱患。

李楊則從體育賽事視聽傳播中的知識產權法治角度切入。他表示,歐盟和美國的一些具體制度設計,比如擴充客體保護邊界並加入視聽作品,設置廣義的向公眾傳播權,不同權利內容的權能銜接協調等做法,值得我國借鑒和融合。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影視作品的定義中強調“固定”和“攝制”要件,其中,“固定”強調可復制性,可以先錄后播(錄播),也可以是隨錄隨播(直播)。如果把體育賽事節目視同為視聽作品,同時參照歐美對視聽作品的“固定”要件作出擴大性解釋,可解決對體育賽事直播畫面給予有效保護的司法適用問題。“攝制”也有必要作出擴大性解釋,應理解成一種“記錄”,不同於作為著作財產權的“攝制權”中的“攝制”含義。“攝制權”意義上的“攝制”強調派生創作關系,通常認為要先有劇本,由演員按照劇本表演再制作出來才叫影視作品,這也是當前司法實踐中判定體育賽事畫面構不構成影視作品的一個重要分歧。“在司法實踐中,如《歐盟出租出借權指令》對‘電影’的定義,美國《版權法》對‘視聽作品’的立法解釋,都進一步強調‘固定’可靈活地進行擴張性解釋,並未強制性地把‘直播’這種隨錄隨播的節目排除在外,同時也沒有強制性要求影視作品必須在已有作品的派生創作基礎上才能形成。可見,國外一些有益的經驗值得我們參考借鑒。” 

(責編:歐興榮、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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