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14日電 中國足協職業聯賽專項治理工作會議今日在上海召開。會上發布2021-2023賽季中甲聯賽俱樂部財務約定指標,要求中甲各俱樂部單個財政年度總支出不得超過2億元人民幣,一線隊國內球員單賽季個人薪酬稅前不得超過300萬元人民幣,外籍球員單賽季個人薪酬不得超過稅前150萬歐元。
以下為《關於發布2021-2023賽季中甲聯賽俱樂部財務約定指標的通知》全文
各相關俱樂部: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的精神要求,堅決抑制“金元足球”和投資泡沫,促進我國職業俱樂部及聯賽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經中國足協研究並廣泛征求俱樂部意見,現決定發布2021-2023賽季中甲聯賽俱樂部財務約定指標。具體方案如下:
一、俱樂部總支出限額
俱樂部單個財政年度總支出不得超過2億元人民幣,其中包括青訓費用和女足費用,但不包括體育場和訓練基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費用。青訓費用不包括獨立於俱樂部的、俱樂部股東或關聯方投資管理的足球學校運營經費。
如俱樂部降級,在其降至中甲聯賽的第一年,年度總支出可以超出中乙聯賽俱樂部單個財政年度總支出限額,但不得超過上一年度俱樂部的實際總支出金額。
俱樂部財政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一線隊球員薪酬限額
(一)一線隊球員的定義
一線隊球員是指俱樂部報名參加中甲聯賽(不含預備隊或U23聯賽)的球員。
(二)球員薪酬的界定和要求
1.球員薪酬是指球員與俱樂部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球員收入和報酬,包括但不限於各種現金、福利、具有經濟價值的待遇和有價物品等。球員薪酬不包括比賽獎金,但比賽獎金的發放應符合本通知第四條的規定。
2.俱樂部與球員隻能在合同中約定稅前薪酬金額。
3.如球員與俱樂部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簽訂具有經濟價值的合同,應當事先通過其所屬的俱樂部向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授權機構申報。經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授權機構審核認定后,方可簽署上述合同。否則球員基於上述合同所獲得的經濟收益將被計入球員薪酬總額。
4.俱樂部及其關聯公司與球員本人或球員直系親屬參與經營或持股的公司簽訂具有經濟價值的合同,應當事先向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授權機構申報,經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授權機構審核認定后,方可簽署上述合同。否則上述合同所涉經濟價值將被全額計入球員薪酬總額。
5.球員每次收取任何合同之外的、價值超過一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現金或有價物品,應當事先通過其所屬的俱樂部向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授權機構申報,經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授權機構審核認定后方可收取。
6.俱樂部不得通過關聯公司向球員和球員直系親屬發放任何現金、福利和有價物品,或提供具有經濟價值的待遇,否則將被視為俱樂部違規發放薪酬。
(三)國內球員個人薪酬限額
中甲聯賽俱樂部一線隊國內球員單賽季個人薪酬不得超過稅前300萬元人民幣。
俱樂部降級不影響原符合中甲聯賽標准的球員合同的有效性。但俱樂部與任何球員的新簽或續簽合同應按照中乙聯賽俱樂部國內球員的薪酬限額執行。
(四)國內U21球員的薪酬限額
俱樂部國內 U21球員單賽季個人薪酬不得超過稅前30萬元人民幣,但2019年11月20日之前簽署的且已在中國足協備案的合同不受此限。
如一名U21球員單賽季在中甲聯賽和足協杯累計出場時間超過1800分鐘,其當賽季個人薪酬可不受此金額限制,但須符合本通知國內球員個人薪酬限額的規定。
(五)國內球員平均薪酬限額
俱樂部一線隊國內球員的單賽季平均薪酬不得超過每人稅前150萬元人民幣。
如俱樂部降級,一線隊國內球員平均薪酬僅在降至中乙聯賽的第一年可以超出中乙聯賽相應限額標准,但不得超出該俱樂部上一年度一線隊國內球員實際平均薪酬。
(六)外籍球員個人薪酬限額
俱樂部外籍球員單賽季個人薪酬不得超過稅前150萬歐元。
(七)外籍球員薪酬總額限額
俱樂部外籍球員單賽季薪酬總額不得超過稅前400萬歐元。
(八)國家隊球員的薪酬按上述限額執行,不再另行上浮20%。球員參加國家隊集訓和比賽,由中國足協發放津貼和獎金。上述津貼和獎金不納入球員薪酬限額的核算范疇。
三、合同的調整和執行
自 2021年1月1日起,各俱樂部應按照上述規定的要求,使用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授權機構公布的標准制式合同模板與本俱樂部球員(包括新引進的球員)簽訂新的合同。如原合同薪酬高於新合同約定薪酬,雙方應友好協商簽署補充協議,約定薪酬差額部分的支付方式。俱樂部根據補充協議在截止2023年12月31日發放的薪酬差額部分,不納入球員薪酬和俱樂部總支出限額的核算范疇。如俱樂部與單個球員簽署補充協議的,國內球員新合同的薪酬不得低於稅前150萬元人民幣/年,外籍球員新合同的薪酬不得低於稅前133萬歐元/年。
從2021賽季開始,如已和俱樂部簽署補充協議的球員轉會,在與轉入俱樂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球員可以將已在中國足協備案的補充協議轉移到新轉入的俱樂部履行,並與轉入俱樂部簽訂新的補充協議。新補充協議中的實際應付款金額、支付方式和相應條款原則上應維持不變。任何情況下,俱樂部不得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增加球員的年度薪酬收入。
上述原合同是指已在中國足協進行備案的合同,或在2020賽季中甲聯賽最后一個注冊轉會期結束后第一天至本文件簽發頒布日之間簽訂的並於2020年12月16日17時前通過信息化平台上傳的符合規定的球員合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合同,不得作為雙方協商簽署補充協議的依據。
各俱樂部應最遲於2021年第一個注冊轉會期結束前,完成下列文件在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授權機構的備案,否則相關球員合同和補充協議將不被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授權機構認可:
(一)符合球員薪酬規定的標准制式合同,
(二)俱樂部和球員關於解決原合同與新合同薪酬差額問題的補充協議。
四、中甲俱樂部獎金限額
俱樂部主要賽事單場稅前獎金限額如下:
如中甲聯賽俱樂部在足協杯比賽中對陣中超聯賽球隊,則其該場足協杯比賽獎金可按照中超聯賽俱樂部單場比賽獎金限額設定。
中甲聯賽俱樂部每賽季可額外設立總額不超過600萬元人民幣的機動獎金,由俱樂部自行決定使用方案。機動獎金的實際支出金額將被納入俱樂部年度總支出限額核算范疇。
五、處罰措施
(一)俱樂部總支出超過限額
俱樂部單個財政年度總支出超出限額不高於20%的,將被扣除聯賽積分6分﹔超出限額高於20%但不高於40%的,將被扣除聯賽積分12分﹔以此類推。聯賽扣分最多不超過24分,並將在審查報告簽發年度的賽季執行。
(二)球員集體薪酬超過限額
如俱樂部國內球員平均薪酬超過限額規定,則該俱樂部將被扣除審查報告簽發當年的聯賽積分9分﹔如俱樂部外籍球員
薪酬總額超過限額規定,該俱樂部將被扣除審查報告簽發年度的聯賽積分9分。如同時違反以上兩項規定,應累計合並處罰。
(三)俱樂部違規發放獎金
俱樂部違規發放獎金,一經查出,每次將被處以扣除審查報告簽發年度聯賽積分3分的處罰。
(四)關於球員個人薪酬違規
1.薪酬超過限額的球員或未完成標准制式合同備案的球員,不得報名參加中國足協管轄范圍內的各項足球賽事。
2.如俱樂部採取弄虛作假、故意隱瞞等方式與球員簽訂“陰陽合同”或違規發放薪酬,一經查出,即剝奪該俱樂部當賽季比賽成績並在下一年度降級至低一級別聯賽﹔對涉事球員處以禁賽 24個月的處罰。
3.如球員在賽季中被發現薪酬超過規定限額的,將被處以禁賽 24個月的處罰。
4.球員未按要求申報額外收入的,一經查出,每次將被處
以該項收入1-5倍金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追加停賽處罰。
六、執行
本通知相關要求將由中國足協或者中國足協授權機構負責解釋、更新和監督執行,具體執行細則另行發布。
本通知自中國足協簽章頒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原中超俱樂部財務約定指標(2019-2021)與本通知財務約定指標相悖的條款,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不再執行。請各俱樂部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