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瑞士高院為何支持孫楊訴請

2021年01月17日10:32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16日電 新聞分析:瑞士高院為何支持孫楊訴請

新華社記者周欣 馬向菲 李嘉

瑞士時間15日,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以下簡稱瑞士高院)發布關於支持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訴請、案件重新審理的詳細裁決書,具體解釋了於2020年12月24日發布的新聞公報,表示孫楊舉証有效,時任仲裁小組主席的弗拉蒂尼存在偏見。

法律界人士認為,詳細裁決書對此前新聞公報不甚清晰的兩大問題進行了解釋:一是在程序上,孫楊能否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以下簡稱CAS)做出裁決后指出仲裁員不公正而要求重審,二是瑞士高院能否以仲裁員不公正為由撤銷仲裁結果。

答案顯而易見:可以。

2020年2月28日,CAS宣布孫楊在2018年9月4日晚進行的興奮劑檢查中拒絕配合,違反相關反興奮劑規定,禁賽8年。孫楊先后於2020年4月28日和6月15日向瑞士高院提起訴請,要求撤銷CAS裁決和重審案件。

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俞聖潔指出,孫楊律師團隊在CAS裁決后的規定時間內,向瑞士高院提起兩次上訴,合理利用上訴規則和時間,是“漂亮的組合拳”。

據一位美國法律界人士解釋,為了支持在孫楊訴請中首次提到的CAS仲裁員公正性問題,孫楊作為上訴人自行承擔舉証責任。孫楊方發現,仲裁小組主席弗拉蒂尼在2018年至2019年間多次在社交媒體上發表反華辱華言論。孫楊還援引2020年5月15日一位退休的自由撰稿人兼工程師在某網站上發布的文章,列舉弗拉蒂尼的歧視言論。

“弗拉蒂尼的社交媒體中多次出現暴力的偏激詞語,顯示出對黃種人,尤其是對中國人的偏見,有失公正和獨立。”這位美國法律界人士說。

瑞士高院在裁決書中指出,判定仲裁員獨立和公正性原則應參照法官應遵守的相關規定,參考標准可以是歐洲、瑞士相關法律以及國際律師協會的利益沖突規則。因此,孫楊的舉証和質疑理由成立,弗拉蒂尼存在種族歧視偏見,所以支持孫楊訴請,此案重審,撤銷CAS有爭議的裁決結果。

瑞士高院沒有對孫楊的第一個訴請“撤銷CAS裁決”進行回應,俞聖潔認為,任何一個案件裡的任何一個理由被支持,都可以達到撤銷裁決的結果。為了節省司法資源,瑞士高院率先處理孫楊的第二個訴請“重審案件”,自然就不再需要依賴第一個訴請。

對於重審時仲裁小組的人員構成,俞聖潔認為:“首席仲裁員已經確定要更換。至於另外兩位‘邊裁’,理論上可以繼續擔任重審仲裁員,但孫楊方面肯定會提出反對,理由是如果法官在審理案件之前已經預先表明立場,就不適合再審理該案,應當回避,畢竟在第一次仲裁中,他們是3:0支持對方。”

“其中WADA指定的仲裁員蘇比奧托一直在WADA任職,公正性和獨立性存疑,孫楊第一次向瑞士高院提交撤裁訴請的主要理由就是針對他。當時,孫楊方尚未查清弗拉蒂尼的歧視言論。”俞聖潔分析。

目前在CAS第一季度開庭審理的案件日程表上,孫楊案不在其中,由此可見,孫楊案的重審時間至少要“排隊”到4月以后。

俞聖潔指出,即便重審仍然涉及禁賽處罰,對運動員的處罰要考慮WADA於2021年開始啟用的新規則,即對運動員將適用“從舊兼從輕”的量刑規定。

(責編:馬翼、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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