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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

奧運延期決策違法?專家:具有倫理正當性 規則有待完善

2020年05月13日10:31 | 來源:人民網-體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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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2019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體育強國建設綱要》(簡稱《綱要》)。《綱要》詳細列出了我國未來體育建設的五大任務和九大工程,為中國體育強國建設規劃了路線圖。近期,人民網體育部開設《“體育強國”大家談》欄目,對標《綱要》中提出的明確目標和任務,邀請各相關行業官員、專家、學者、資深媒體人等,結合體育事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綱要》進行剖析和解讀。“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是“體育強國”大家談的專題論壇之一。

人民網北京5月13日電(歐興榮)東京奧運會作為現代奧林匹克運動史上第一次延期舉行的奧運會,引發國內外輿論的極大關注,延期決策在法律依據、法理問題與倫理正當性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會長、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前司長劉岩,山東省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會長、山東大學威海校區法學院副院長、體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姜世波,運城學院政法系主任、國際體育法協會體育立法委員會委員陳華榮,日前做客由人民網體育部和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論壇,對相關話題展開了探討。

“東京奧運會延期決策引發的爭議,實際上人們的關注點在於延期決策依據及其過程是否嚴謹,在倫理上是否具有正當性。”劉岩率先發言,“《奧林匹克憲章》(以下簡稱《憲章》)注明,奧林匹克主義是增強體質、意志和心智,並使之全面均衡發展的一種生活哲學。面對全球嚴重疫情,如果強行如期舉辦奧運會,直接同增強體質相悖,更談不上人的全面均衡發展,顯然違反了奧林匹克基本原則。”他認為,在全球疫情蔓延的背景下,做出東京奧運會延期的決定,是出於對人類健康的終極關懷,符合奧林匹克精神和價值追求,具有倫理上的正當性。延期決定也得到國際體育界和相關各界的普遍支持,是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體現。“多年來,奧林匹克規則一直是動態發展不斷完善,我確信,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

“《憲章》明確規定,奧運會的比賽周期是四年,應當在周期的第一年舉辦奧運會,延期的話顯然違反了該規定。國際奧委會新聞發言人曾否認延期違反了《憲章》,引用的解釋是《憲章》第32條第3款規定,即奧運會的舉辦日期,由國際奧委會執委會來決定。”姜世波從法律解釋的角度展開了探討,“目前從這兩個條文規定來看,法律解釋上產生了互相矛盾之處,這種矛盾本不應該出現的,但確實出現該如何協調?”

姜世波從延期決策的倫理意義、法理學利益衡量、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等三個角度進行了個人的探討分析,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引入法律原則來消解形式上的矛盾。《憲章》的原則以及《主辦城市合同》核心要求納入了聯合國制定的《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信守相關人權保護條款,將保障參會各方人員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考慮﹔延期雖然給利益相關方造成不小的損失,但經濟利益不能高於人的生命和健康權﹔國際奧委會執委會作出延期決策雖被詬病涉嫌違背程序正義,但倫理學追求實質正義,產生沖突的時候理應選擇實質正義,隻有實質正義才能滿足整個社會乃至全世界對奧林匹克運動的期待。“所以,延期決策從法理學上講不能算違法,在解釋學上也是說得通的。”

“延期決策引發的爭議,反映出舉辦奧運會遭遇社會倫理和經濟各方面綜合考量時,法治和規則有沒有放到優先考慮的地位,這對於現代體育治理和社會運行來說至關重要。”陳華榮發言表示,古代奧運會舉辦目的是為了祭祀宙斯等眾神,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延期是一種不可通融的禁忌,顧拜旦在復興現代奧運的時候,也帶入了古代奧運的思想和倫理意義,而不僅僅是作為競技體育的展示。“在英文語境中,舉辦奧運會在《憲章》表述就是奧林匹克的慶祝儀式,而不叫奧林匹克賽事或者奧林匹克賽會。”

陳華榮進一步表示,人們之所以關注延期決策過程中的透明性、程序合法性,以及權力的合法性,尤其是聚焦國際奧委會執委會和國際奧委會主席的權力界限問題,“退一步來講,假設在延期決策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武斷成份或者不遵守程序的話,相關責任方會承擔多大的責任,將會面臨怎樣的追究?”他認為,奧運會的舉辦年份在《憲章》裡說得非常清楚,任何主體可以在其賦予的權力下去做決定,但不能以某種借口去違背和突破。

“國際奧委會無疑最有資格、最有能力對《憲章》做出最具權威性的解釋,但國際奧委會畢竟不是某國、某領域的政府機構,所以,既不必,也不宜用嚴格的政府法治理念來分析國際奧委會的言行。”劉岩認為,《憲章》規定,執委會以其認為最適當的形式,制定所有決策和發布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奧委會規章,以確保正確執行《憲章》和組織奧運會。至於國際奧委會執委會如何做出某個決定,是否為此召開過會議,社會各界給予普通關心就可以,不必特別關注、糾纏這個問題。

(責編:歐興榮、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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