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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

專家:奧運延期法律爭論是奧林匹克法與國內法的沖突表現

2020年05月13日10:37 | 來源:人民網-體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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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2019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體育強國建設綱要》(簡稱《綱要》)。《綱要》詳細列出了我國未來體育建設的五大任務和九大工程,為中國體育強國建設規劃了路線圖。近期,人民網體育部開設《“體育強國”大家談》欄目,對標《綱要》中提出的明確目標和任務,邀請各相關行業官員、專家、學者、資深媒體人等,結合體育事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綱要》進行剖析和解讀。“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是“體育強國”大家談的專題論壇之一。

人民網北京5月13日電(馬翼 歐興榮)東京奧運會的延期決策引發違反《奧林匹克憲章》(以下簡稱《憲章》)的爭論,讓公眾的目光紛紛聚焦在奧林匹克法律體系上,《憲章》的法律效力如何?如果和某國法律有沖突該怎麼辦?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會長、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前司長劉岩,山東省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會長、山東大學威海校區法學院副院長、體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姜世波,運城學院政法系主任、國際體育法協會體育立法委員會委員陳華榮,日前做客由人民網體育部和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論壇,對相關話題展開了探討。

“國際奧委會是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總部設在瑞士,瑞士政府雖給予國際奧委會若干比照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待遇,但這並不說明國際奧委會是國際法主體。”劉岩表示,國際奧委會制度、奧運規則、奧林匹克憲章都不屬於法律,奧林匹克大家庭的內部關系,更多的是基於對《憲章》的承認而形成的契約關系,不是國際法主體間關系。“加入奧林匹克大家庭,並不是某國政府加入,而是國家和地區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等機構加入。”

劉岩進一步表示,《憲章》不是各國締結的國際條約,但國際奧委會很期待各國依法保護奧林匹克權益,實際上是承認、尊重各國主權和法律法規。“北京2008年奧運會籌備期間,國際奧委會法律事務部負責人曾數次向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明確表示,完全理解和尊重中國法律法規。”

“奧林匹克法是一個國際非政府組織長期以來所制定和形成的規則體系,它的約束力來自於會員對規則的承認,如果一個規則得到它想要約束主體的認同,實際上就是他們的法律。”姜世波認為,國家不是奧林匹克法的主體,其規制的對象並非國家成員,也不是國際法的主體。“如果規則和國內法發生沖突,作為主權國家,可以不認同奧林匹克的規則。”

陳華榮表示,奧林匹克運動有三大支柱或者說三大組成部分,即國際奧委會、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各個國家和地區奧委會。國際奧委會和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是一種合作關系,是一種單項傘狀結構,國際奧委會和各個國家和地區奧委會之間的關系,尤其各個國家和地區奧委會委員的關系實行的是逆向代表制。國際奧委會、各國際組織單項體育聯合會、各個國家和地區奧委會都遵循《憲章》,在《憲章》之下活動,所以才有現在的奧林匹克運動。

“《憲章》成為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的最高法,統攝整個奧林匹克運動。”陳華榮說道,在實踐中沒有哪個國內法直接否決《憲章》的規定,《憲章》將奧林匹克運動發生爭議的救濟權利授權給國際體育仲裁院,這會和各國最終司法原則存在沖突,但並沒有產生真實的法律沖突,隻有潛在的法律沖突。但這一次新冠疫情,給奧林匹克法和各國法律之間的真實沖突創造了一種可能。“圍繞東京奧運會延期或取消的法律爭論,實質就是奧林匹克法和各國國內法間的一種沖突表現。”

談到國內法與奧林匹克規則不一致之處,劉岩講述了一個實例。奧林匹克標志,國際奧委會認為隻有一個,即奧林匹克五環圖案。中國政府、中國奧委會、北京奧組委、北京冬奧組委則認為,奧林匹克標志有許多種,都列入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依據該《條例》,五環圖案、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北京冬奧組委名稱、中國奧委會徽記等幾十種,甚至上百種奧林匹克標志都受到保護,並非僅僅五環圖案得到特別待遇。

姜世波也舉了1956年墨爾本奧運會的例子,當時澳大利亞法律對參加奧運會的馬匹要求必須在其國內經過6個月的檢疫,導致參賽馬匹無法滿足相關要求,最后馬術比賽改在瑞典的斯德哥爾摩舉行。這個例子說明如果一國不認同奧林匹克規則,可以讓國際奧委會改變自己的決定。“但在現實中,凡是願意舉辦奧運會的國家或城市,幾乎很少去對奧林匹克法進行對抗,因為舉辦者需在認同它規則的前提下才有權承辦,這也是奧林匹克法生效的法理依據。”

(責編:歐興榮、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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