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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

奥运延期决策违法?专家:具有伦理正当性 规则有待完善

2020年05月13日10:31 | 来源:人民网-体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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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简称《纲要》)。《纲要》详细列出了我国未来体育建设的五大任务和九大工程,为中国体育强国建设规划了路线图。近期,人民网体育部开设《“体育强国”大家谈》栏目,对标《纲要》中提出的明确目标和任务,邀请各相关行业官员、专家、学者、资深媒体人等,结合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纲要》进行剖析和解读。“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是“体育强国”大家谈的专题论坛之一。

人民网北京5月13日电(欧兴荣)东京奥运会作为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史上第一次延期举行的奥运会,引发国内外舆论的极大关注,延期决策在法律依据、法理问题与伦理正当性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前司长刘岩,山东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副院长、体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姜世波,运城学院政法系主任、国际体育法协会体育立法委员会委员陈华荣,日前做客由人民网体育部和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论坛,对相关话题展开了探讨。

“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引发的争议,实际上人们的关注点在于延期决策依据及其过程是否严谨,在伦理上是否具有正当性。”刘岩率先发言,“《奥林匹克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注明,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体质、意志和心智,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面对全球严重疫情,如果强行如期举办奥运会,直接同增强体质相悖,更谈不上人的全面均衡发展,显然违反了奥林匹克基本原则。”他认为,在全球疫情蔓延的背景下,做出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决定,是出于对人类健康的终极关怀,符合奥林匹克精神和价值追求,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延期决定也得到国际体育界和相关各界的普遍支持,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体现。“多年来,奥林匹克规则一直是动态发展不断完善,我确信,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宪章》明确规定,奥运会的比赛周期是四年,应当在周期的第一年举办奥运会,延期的话显然违反了该规定。国际奥委会新闻发言人曾否认延期违反了《宪章》,引用的解释是《宪章》第32条第3款规定,即奥运会的举办日期,由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来决定。”姜世波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展开了探讨,“目前从这两个条文规定来看,法律解释上产生了互相矛盾之处,这种矛盾本不应该出现的,但确实出现该如何协调?”

姜世波从延期决策的伦理意义、法理学利益衡量、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等三个角度进行了个人的探讨分析,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引入法律原则来消解形式上的矛盾。《宪章》的原则以及《主办城市合同》核心要求纳入了联合国制定的《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信守相关人权保护条款,将保障参会各方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考虑;延期虽然给利益相关方造成不小的损失,但经济利益不能高于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作出延期决策虽被诟病涉嫌违背程序正义,但伦理学追求实质正义,产生冲突的时候理应选择实质正义,只有实质正义才能满足整个社会乃至全世界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期待。“所以,延期决策从法理学上讲不能算违法,在解释学上也是说得通的。”

“延期决策引发的争议,反映出举办奥运会遭遇社会伦理和经济各方面综合考量时,法治和规则有没有放到优先考虑的地位,这对于现代体育治理和社会运行来说至关重要。”陈华荣发言表示,古代奥运会举办目的是为了祭祀宙斯等众神,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延期是一种不可通融的禁忌,顾拜旦在复兴现代奥运的时候,也带入了古代奥运的思想和伦理意义,而不仅仅是作为竞技体育的展示。“在英文语境中,举办奥运会在《宪章》表述就是奥林匹克的庆祝仪式,而不叫奥林匹克赛事或者奥林匹克赛会。”

陈华荣进一步表示,人们之所以关注延期决策过程中的透明性、程序合法性,以及权力的合法性,尤其是聚焦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和国际奥委会主席的权力界限问题,“退一步来讲,假设在延期决策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武断成份或者不遵守程序的话,相关责任方会承担多大的责任,将会面临怎样的追究?”他认为,奥运会的举办年份在《宪章》里说得非常清楚,任何主体可以在其赋予的权力下去做决定,但不能以某种借口去违背和突破。

“国际奥委会无疑最有资格、最有能力对《宪章》做出最具权威性的解释,但国际奥委会毕竟不是某国、某领域的政府机构,所以,既不必,也不宜用严格的政府法治理念来分析国际奥委会的言行。”刘岩认为,《宪章》规定,执委会以其认为最适当的形式,制定所有决策和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奥委会规章,以确保正确执行《宪章》和组织奥运会。至于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如何做出某个决定,是否为此召开过会议,社会各界给予普通关心就可以,不必特别关注、纠缠这个问题。

(责编:欧兴荣、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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