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简称《纲要》)。《纲要》详细列出了我国未来体育建设的五大任务和九大工程,为中国体育强国建设规划了路线图。近期,人民网体育部开设《“体育强国”大家谈》栏目,对标《纲要》中提出的明确目标和任务,邀请各相关行业官员、专家、学者、资深媒体人等,结合体育事业发展现状和未来愿景,对《纲要》进行剖析和解读。“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是《“体育强国”大家谈》的专题论坛之一。
人民网北京8月3日电(欧兴荣)国外的体育知识产权法治有哪些可参考借鉴之处?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天津体育学院教授、博导于善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袁钢,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杨,日前作客由人民网体育部和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论坛,对此展开了探讨。
“《罗马公约》(编者注:即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规定中许可‘任何缔约国均可根据国内法律和规章,将该公约提供的保护扩大到不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艺人’。”于善旭表示,他搜索过一些相关文献,在《罗马公约》出台前,巴西的国内立法,就把足球、田径等运动项目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日本的《著作权法》,明确地把运动员称为表演者,他们的体育表演是具有娱乐性质的公开行为,给予相应的著作权保护。还有不少国家有类似的立法内容,这种趋势正在扩大。“我国的体育知识产权法治正在深入推进,可以有所借鉴。”
“法国明确地把跳水和弹簧垫上空翻的运动列为哑剧表演,纳入到著作权保护范围。德国认为滑冰这样的体育竞赛具有戏剧性,属于艺术作品保护范围,这都是我国未来的《著作权法》修订可参考借鉴的内容范畴。” 袁钢还举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的一个数据,2016年里约奥运会的数字化报道,无论是时长、内容等,都是四年前伦敦奥运会的两到三倍多。在新媒体时代,知识产权法治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赛事节目传播的途径越来越多,传播的方式越来越简单,传播的复制存储几乎是零成本,国外的数字化传播的保护也相应进行了调整,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完善基础立法的建设,二是增强全面保护的意识,三是增加相关研究的深度,四是配置专职保护的人员,五是防范数字技术的隐患。
李杨则从体育赛事视听传播中的知识产权法治角度切入。他表示,欧盟和美国的一些具体制度设计,比如扩充客体保护边界并加入视听作品,设置广义的向公众传播权,不同权利内容的权能衔接协调等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和融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的定义中强调“固定”和“摄制”要件,其中,“固定”强调可复制性,可以先录后播(录播),也可以是随录随播(直播)。如果把体育赛事节目视同为视听作品,同时参照欧美对视听作品的“固定”要件作出扩大性解释,可解决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给予有效保护的司法适用问题。“摄制”也有必要作出扩大性解释,应理解成一种“记录”,不同于作为著作财产权的“摄制权”中的“摄制”含义。“摄制权”意义上的“摄制”强调派生创作关系,通常认为要先有剧本,由演员按照剧本表演再制作出来才叫影视作品,这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判定体育赛事画面构不构成影视作品的一个重要分歧。“在司法实践中,如《欧盟出租出借权指令》对‘电影’的定义,美国《版权法》对‘视听作品’的立法解释,都进一步强调‘固定’可灵活地进行扩张性解释,并未强制性地把‘直播’这种随录随播的节目排除在外,同时也没有强制性要求影视作品必须在已有作品的派生创作基础上才能形成。可见,国外一些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