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甲投资帽上限2亿元人民币 外援年薪最高150万欧元

2020年12月14日15:56  来源:人民网-体育频道
 

人民网北京12月14日电 中国足协职业联赛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今日在上海召开。会上发布2021-2023赛季中甲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要求中甲各俱乐部单个财政年度总支出不得超过2亿元人民币,一线队国内球员单赛季个人薪酬税前不得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外籍球员单赛季个人薪酬不得超过税前150万欧元。

以下为《关于发布2021-2023赛季中甲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的通知》全文

各相关俱乐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精神要求,坚决抑制“金元足球”和投资泡沫,促进我国职业俱乐部及联赛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经中国足协研究并广泛征求俱乐部意见,现决定发布2021-2023赛季中甲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具体方案如下:

一、俱乐部总支出限额

俱乐部单个财政年度总支出不得超过2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青训费用和女足费用,但不包括体育场和训练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青训费用不包括独立于俱乐部的、俱乐部股东或关联方投资管理的足球学校运营经费。

如俱乐部降级,在其降至中甲联赛的第一年,年度总支出可以超出中乙联赛俱乐部单个财政年度总支出限额,但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俱乐部的实际总支出金额。

俱乐部财政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一线队球员薪酬限额

(一)一线队球员的定义

一线队球员是指俱乐部报名参加中甲联赛(不含预备队或U23联赛)的球员。

(二)球员薪酬的界定和要求

1.球员薪酬是指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球员收入和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现金、福利、具有经济价值的待遇和有价物品等。球员薪酬不包括比赛奖金,但比赛奖金的发放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2.俱乐部与球员只能在合同中约定税前薪酬金额。

3.如球员与俱乐部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签订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属的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申报。经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审核认定后,方可签署上述合同。否则球员基于上述合同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将被计入球员薪酬总额。

4.俱乐部及其关联公司与球员本人或球员直系亲属参与经营或持股的公司签订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应当事先向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申报,经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审核认定后,方可签署上述合同。否则上述合同所涉经济价值将被全额计入球员薪酬总额。

5.球员每次收取任何合同之外的、价值超过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现金或有价物品,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属的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申报,经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审核认定后方可收取。

6.俱乐部不得通过关联公司向球员和球员直系亲属发放任何现金、福利和有价物品,或提供具有经济价值的待遇,否则将被视为俱乐部违规发放薪酬。

(三)国内球员个人薪酬限额

中甲联赛俱乐部一线队国内球员单赛季个人薪酬不得超过税前300万元人民币。

俱乐部降级不影响原符合中甲联赛标准的球员合同的有效性。但俱乐部与任何球员的新签或续签合同应按照中乙联赛俱乐部国内球员的薪酬限额执行。

(四)国内U21球员的薪酬限额

俱乐部国内 U21球员单赛季个人薪酬不得超过税前30万元人民币,但2019年11月20日之前签署的且已在中国足协备案的合同不受此限。

如一名U21球员单赛季在中甲联赛和足协杯累计出场时间超过1800分钟,其当赛季个人薪酬可不受此金额限制,但须符合本通知国内球员个人薪酬限额的规定。

(五)国内球员平均薪酬限额

俱乐部一线队国内球员的单赛季平均薪酬不得超过每人税前150万元人民币。

如俱乐部降级,一线队国内球员平均薪酬仅在降至中乙联赛的第一年可以超出中乙联赛相应限额标准,但不得超出该俱乐部上一年度一线队国内球员实际平均薪酬。

(六)外籍球员个人薪酬限额

俱乐部外籍球员单赛季个人薪酬不得超过税前150万欧元。

(七)外籍球员薪酬总额限额

俱乐部外籍球员单赛季薪酬总额不得超过税前400万欧元。

(八)国家队球员的薪酬按上述限额执行,不再另行上浮20%。球员参加国家队集训和比赛,由中国足协发放津贴和奖金。上述津贴和奖金不纳入球员薪酬限额的核算范畴。

三、合同的调整和执行

自 2021年1月1日起,各俱乐部应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使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公布的标准制式合同模板与本俱乐部球员(包括新引进的球员)签订新的合同。如原合同薪酬高于新合同约定薪酬,双方应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薪酬差额部分的支付方式。俱乐部根据补充协议在截止2023年12月31日发放的薪酬差额部分,不纳入球员薪酬和俱乐部总支出限额的核算范畴。如俱乐部与单个球员签署补充协议的,国内球员新合同的薪酬不得低于税前150万元人民币/年,外籍球员新合同的薪酬不得低于税前133万欧元/年。

从2021赛季开始,如已和俱乐部签署补充协议的球员转会,在与转入俱乐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球员可以将已在中国足协备案的补充协议转移到新转入的俱乐部履行,并与转入俱乐部签订新的补充协议。新补充协议中的实际应付款金额、支付方式和相应条款原则上应维持不变。任何情况下,俱乐部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增加球员的年度薪酬收入。

上述原合同是指已在中国足协进行备案的合同,或在2020赛季中甲联赛最后一个注册转会期结束后第一天至本文件签发颁布日之间签订的并于2020年12月16日17时前通过信息化平台上传的符合规定的球员合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合同,不得作为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的依据。

各俱乐部应最迟于2021年第一个注册转会期结束前,完成下列文件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的备案,否则相关球员合同和补充协议将不被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认可:

(一)符合球员薪酬规定的标准制式合同,

(二)俱乐部和球员关于解决原合同与新合同薪酬差额问题的补充协议。

四、中甲俱乐部奖金限额

俱乐部主要赛事单场税前奖金限额如下:

如中甲联赛俱乐部在足协杯比赛中对阵中超联赛球队,则其该场足协杯比赛奖金可按照中超联赛俱乐部单场比赛奖金限额设定。

中甲联赛俱乐部每赛季可额外设立总额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奖金,由俱乐部自行决定使用方案。机动奖金的实际支出金额将被纳入俱乐部年度总支出限额核算范畴。

五、处罚措施

(一)俱乐部总支出超过限额

俱乐部单个财政年度总支出超出限额不高于20%的,将被扣除联赛积分6分;超出限额高于20%但不高于40%的,将被扣除联赛积分12分;以此类推。联赛扣分最多不超过24分,并将在审查报告签发年度的赛季执行。

(二)球员集体薪酬超过限额

如俱乐部国内球员平均薪酬超过限额规定,则该俱乐部将被扣除审查报告签发当年的联赛积分9分;如俱乐部外籍球员

薪酬总额超过限额规定,该俱乐部将被扣除审查报告签发年度的联赛积分9分。如同时违反以上两项规定,应累计合并处罚。

(三)俱乐部违规发放奖金

俱乐部违规发放奖金,一经查出,每次将被处以扣除审查报告签发年度联赛积分3分的处罚。

(四)关于球员个人薪酬违规

1.薪酬超过限额的球员或未完成标准制式合同备案的球员,不得报名参加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各项足球赛事。

2.如俱乐部采取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方式与球员签订“阴阳合同”或违规发放薪酬,一经查出,即剥夺该俱乐部当赛季比赛成绩并在下一年度降级至低一级别联赛;对涉事球员处以禁赛 24个月的处罚。

3.如球员在赛季中被发现薪酬超过规定限额的,将被处以禁赛 24个月的处罚。

4.球员未按要求申报额外收入的,一经查出,每次将被处

以该项收入1-5倍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加停赛处罚。

六、执行

本通知相关要求将由中国足协或者中国足协授权机构负责解释、更新和监督执行,具体执行细则另行发布。

本通知自中国足协签章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原中超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2019-2021)与本通知财务约定指标相悖的条款,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不再执行。请各俱乐部遵照执行。

(责编:欧兴荣、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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