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宏俊:足球立法还没有必要 《体育法》修改正在讨论中
人民网北京6月19日电(马翼 欧兴荣)人民体育日前专访了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所长马宏俊教授,探讨了《体育法》、足球立法、互联网上赛事IP侵权争议、体育法律人才储备与培养等问题。
人民体育:关于足球立法这些年来出现过很多讨论,您如何看待?
马宏俊: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很多国家都在讨论是否要给足球立法。在足球产业发达的国家设立足球法也许是有必要的,但是我国较早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覆盖整个体育领域,足球也是其中之一。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立法资源非常紧缺,足球虽然是一项重要的体育项目,但是否能够达到必须立一个特别法的要求,个人认为还没有达到这种程度。也就是说,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去解决相关的体育问题,也许是最经济、最有效、最便捷的一种手段。
人民体育:体育法在中国发展现状如何?1995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至今没有经过较大修改和修订,主要原因是什么?
马宏俊:这可能跟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有很大关系,体育法自1995年颁布已经有20多年了。体育的改革,尤其是足球的改革,速度是非常快的,体育法在当时解决了国家迫切需要面对的一些法律问题,但现在来看是有些落伍了,修改体育法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这涉及到一系列问题,包括人们法治观念的改变等,都在催促、呼唤修订后的体育法出台。其中对于足球的相关规定,也会在修改过程中有所反映。学者们在这些方面有很多研究成果,关于体育法的修改稿也提出了好几稿,现在正在讨论中,修改体育法的进程正在进行时。
人民体育:2014年颁布的国务院“46号文”对体育产业有很大的促进,从法律层面来说,如何做好保障,促进体育产业的良性发展?
马宏俊:“46号文”由国务院发布,具有行政立法层级的位阶,这个文件就是行政法规。“46号文”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了推动体育产业相关政策,从中国法治建设看,应当是政策先行,当它达到一定程度具备立法条件,才通过立法程序形成现行法律。“46号文”关于体育产业方面的规定,正在日益显现出它的重要作用。
人民体育:如今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但对体育赛事IP侵权争议时有发生,您如何看待?
马宏俊:在70、80年代,有电视机看就很不容易了,很多球迷通过电视了解世界、了解体育、了解足球,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自媒体时代使得媒介种类繁多,已经日益深入到我们每一个人,尤其是年轻人的生活当中。
目前法律规范在这方面有些滞后,很多侵权形式没有包含到法律当中去,特别是对互联网传播形式的诸多法律特征,我们还没有分析清楚,相关法律人员对于体育赛事在其中的传播,特别是相关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还没有把握得很清楚。但从另一方面来讲,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合法的,法治本身有一个过程,当这些特征被研究清楚之后,把握住它的法律属性,相关立法规定也会出台,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对相关人的创作、劳动给予必要的保护和尊重。法律很重要但毕竟不是万能的,可是离开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人民体育:我国的体育法律人才储备现状如何?应如何培养?
马宏俊:中国政法大学今年刚刚成立了体育法研究所,师资团队是在原体育法研究中心基础上组建的,对体育法的研究已经走过了20年的历程,目前对本、硕、博三个层级的培养都在进行当中,还在不断吸引着社会的关注,学生的热情也非常高。对于体育法的界定可能还在学术层面,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与学科上的体育法学还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体育和法律的关系更多的被讨论,用法治思维与法律理念去解决体育领域当中所出现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体育法更应当是交叉学科,它覆盖了法学全部领域。这个观点不仅被中国法学研究教学实践所证明,也被国外的同行所认可。
关于体育法人才储备情况,由于现在体育法的市场还不够活跃,需要等待市场激活以后,人才的应用才能显现出来,作为教学机构,我们将尽所能培养出符合国家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现在很多律师在关注体育领域的法律服务,很多法官也在关注相关案例的审判,在国际上对于体育纠纷,更多的是通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是体育专业仲裁来解决。我国体育仲裁制度还未完全建立起来,随着对体育和法律的认同,这个问题可以很快的解决,解决问题的渠道是最接近我国现实社会发展需要,相应的体育法人才将会不断涌现出来,并发挥出他们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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