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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運會標識:使用應有界 侵權存風險 

2015年10月21日13:53  來源:新華社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青運會)青運會標識:使用應有界 侵權存風險 

新華社福州10月21日體育專電(記者 郭圻)漏洞百出的廣告牌、搭順風車宣傳、模糊宣傳讓群眾誤解……青運熱度不斷升溫,但一些違規和不當使用青運會標識的行為,引起網民圍觀熱議,損害了青運會良好形象﹔一些企業故意為之的隱性市場侵權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近日,有網友發帖稱,在福州街頭發現讓人哭笑不得的“青運會廣告牌”,4個英文單詞竟然錯了3個,被指出后,商家修改之后仍有一個單詞錯誤,該網友直呼:太丟臉了!

該網友上傳片顯示的漢語為“2015第一屆全國青年運動會”,但是英文翻譯卻成了“Fuzhou Chana Naional Youh Games”,除了“Fuzhou”是漢語拼音,另外四個單詞中隻有“Games(運動會)”是正確的,其他三個單詞全部錯誤。

“這是一種隱性侵犯青運會知識產權的行為。”青運會法律顧問、拓維律師事務所朱曉燕律師表示,考慮商家沒有以贏利為目的,也不是故意為之,組委會只是進行了善意提醒,沒有具體追責。

據朱曉燕介紹,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分為侵權行為和隱性市場行為兩大類。侵權行為是指,凡違反《商標法》、《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未經許可,為商業目的使用青運會組委會的商標、特殊標志、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等知識產權的,屬侵權行為﹔隱性市場行為,通俗的表達就是搭便車,打擦邊球,借青運會的名義宣傳,使公眾誤認為自己是贊助商或合作伙伴等。

而享有知識產權保護的元素包括:青運會會徽、青運會口號、青運會志願者標志、青運會會歌和歌詞、青運會火炬造型、青運會吉祥物“榕榕”、青運會志願者卡通形象“悅悅”、青運會運動項目圖標、青運會的名稱和簡稱、青運會的會旗、獎杯、獎牌、紀念章等。

“有些組織、機構和個人是出於宣傳青運會的善意,但也有一些企業是有意為之。”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寧表示,前者是無法區分是否侵權的界限,對於后者,如果構成隱形市場行為,則損害了青運會的利益,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劉寧表示,各類大型賽事中都出現過故意的隱性侵權行為。比如1992年,巴塞羅那奧運會舉辦期間,奧運會主新聞中心門前停靠了幾輛稱故障拋錨的含有“全球奧林匹克合作伙伴”字樣而未經過授權的企業的巴士汽車﹔再如,在亞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某醫藥集團多次在報刊登載大篇幅廣告,帶有“迎運動盛會,為健康護航”、“某某集團公司愛心迎盛會”字樣等。

“大型賽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已經不斷完善。”劉寧說,組委會可以申請商標注冊、可以進行版權登記、開發的紀念產品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還可以獲得特殊標志的保護,相關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特殊標志管理條例》,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

“組委會歡迎各界群眾宣傳青運會,但要正確使用相關標識。”朱曉燕提醒,未經組委會授權,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商業目的使用。在用於非商業目的公益廣告宣傳時,應准確使用青運會各種標識元素,做到不拆分、不歪曲、不篡改。(完)

(責編:楊磊、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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