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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風日產起訴恆大 專家:一方想違約另一方無配合義務

2015年11月24日08:50  來源:新華社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體壇熱點·中國足球)東風日產已對恆大提起訴訟 專家認為一方想違約另一方無配合義務

新華社武漢11月23日體育專電(記者吳植、公兵)東風日產乘用車公司法務部門23日夜在給新華社記者的書面回復中說,東風日產與恆大俱樂部的合同主要對合同期限、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具體執行方式及違約條款作出了約定,其中對亞冠比賽球衣胸前廣告的核心權益約定非常明確清晰。針對恆大的違約行為,東風日產已向法院提起訴訟。恆大方面則表示,東風日產無視違約條款的存在,拒絕任何形式的協商結果,對此感到非常遺憾。

東風日產表示,因合同條款原文涉及雙方商業機密,公司會遵守合同保密條款,不予披露。

東風日產在23日稍早時候發布的一份聲明內容大致是:東風日產與恆大俱樂部在雙方廣告合同中明確規定,后者球員球衣胸前廣告如需變更,須取得雙方一致同意。東風日產曾接到恆大俱樂部派人提出更換亞冠決賽胸前廣告要求,但當場明確拒絕,並於次日正式書面回復拒絕。然而,恆大俱樂部在未征得東風日產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擅自更換、使用比賽服胸前廣告,其行為嚴重違反雙方合同約定,損害了東風日產的合法權益,東風日產已啟動法律程序。

同時,記者從相關人士處了解到,恆大俱樂部一份未公開發布的聲明內容大致如下:恆大按照合同內的違約條款,提前專程與東風日產進行過當面溝通,並書面告知願就相關事項,按照合同條款進行友好商談。但東風日產無視違約條款的存在,拒絕任何形式的協商結果,恆大對此感到非常遺憾。

針對上述爭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麻昌華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說,如果合同規定雙方協商並取得一致后,一方才能更換球衣廣告,那麼未經東風日產同意,恆大單方面更換,毫無疑問是違約行為。

他說,恆大在比賽前與東風日產溝通,東風日產予以拒絕,這就是協商過程。協商的結果要麼是對方同意,要麼是對方不同意﹔當對方不同意時,並非是對方無視違約條款或拒絕協商。在倡導和構建誠信社會的今天,企業要樹立良好的形象,既然已有約定,就應履約。

體育法專家、曾參與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張士忠律師認為,簽了合同,就應該有約必守,維護合同的穩定性,這是誠信原則的基本體現。一方寧可支付違約金,也不再和另一方合作,雖然可以這麼做,但代價是對前者的誠信和公眾評價產生負面影響,其中必然存在法律上的信賴利益。因體育畢竟有很高的社會公眾因素,具有廣泛的社會公眾關注度。

他同時表示,“一方違約或想解除合約,但是合同的另一方沒有配合的義務,因為出於品牌宣傳、推廣的考慮,我不是奔著違約金來的,也就是說合同目的不在違約金,我是奔著這個特定賽事來的。一方想違約或欲解除合同,另一方不同意,要求前者繼續履約,這是后者的權利。如今,違約事實已經生米煮成熟飯了,就隻能按照約定的違約條款來協商或者依據法律途徑來解決,按正常來講,違約相對方的訴求應該是可以實現的。”

張士忠還認為,雖然這也是商業合同,但是因為牽扯到體育,專業性、特殊性很強,雙方或一方對合同的條款設置可能斟酌程度還不夠,對一些違約的特殊情形、約定的針對性考量等可能考慮不足。

11月21日,廣州恆大殺入亞冠決賽,在球員上場的一刻,贊助商東風日產發現球員球衣胸前廣告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從“東風日產啟辰T70”更換成了“恆大人壽”。當日晚,東風日產發布聲明稱:對此行為表示非常震驚,希望恆大俱樂部給予公開的解釋說明,同時也將保留進一步行動的權利。(完)

(責編:楊磊、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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